【传播性病罪】广西女患爱滋仍接客 辩称生活迫人、已做安全措施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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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广西融安县法院审理一宗“传播性病罪”案件,事缘当地一名女子自2010年12月确诊爱滋病后,仍从事卖淫活动。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融安法院将就此择日宣判。审讯期间,被告辩称自己因患病无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难,明知故犯并非为报复社会。
据《南国今报》9月5日报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被告刘某被确诊患上爱滋病,而刘某虽明知病情,仍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不是为了报复社会
2015年3月18日,被告刘某收受50元(人民币.下同)肉金,与吴某进行性交易,今年5月16日,被告刘某同样收受50元肉金,为黄某提供性服务,其间遭公安民警巡检撞破,后被传唤接受调查而事发。
公诉机关指刘某明知故犯,遂以“传播性病罪”起诉刘某。刘某当庭认罪,但辩称自己不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是由于患病无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难,被迫卖淫以维持生计,性交易时亦要求对方采取安全措施。她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内地刑法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被告明知自己患有爱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参与卖淫或嫖娼,违者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报道指只要违者是明知故犯,法庭即可定罪,与性交易时采取预防措施与否无关。
不过法例亦订明,如果双方份属夫妻、恋人或同居关系,其间性行为并不构成传播性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