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离婚未成抱3岁女儿投江 犯故意杀人罪判囚三年缓刑四年
撰文: 王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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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子马某与丈夫关系不合,相约周末离婚,不想政府部门休息,她一时想不开决定携年仅3岁的女儿自杀,所幸两人之后均获救。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马某与丈夫长期冷战,遂决定与丈夫离婚。案发当日,马某与丈夫到民政部门离婚,由于适逢周末民政部门不办公,马某与丈夫未能顺利办理离婚手续。
随后马某独自带著三岁多的女儿回家。归途中经过一条江时,马某想不开决定跳江自杀,想到女儿因此会失去母亲,将来生活会很凄惨,马某决定抱著女儿一起跳江寻死。由于被周围村民发现及时,马某及其女儿很快被救上岸。经检查,马某及其女儿身体并无大碍。
横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由于马某在跳入江中后幡然悔悟,不想让女儿沉入江中并用力托举女儿,使得赶来的群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将两人救上岸,应当减轻处罚。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