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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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10日报道,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该局近日下发《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据知中国多地迎来高温天气,天津局部地区更是连续多日出40℃以上高温。至于天津高温津贴计算方法如下:“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天津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工作场所33℃或以上即需按时数支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35℃或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未能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即属“高温天气作业”。假如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代替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假如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环比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份。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说,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据悉,天津这一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