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儿戏水溺亡 浙江女子告妹妹疏忽失职 索赔90万遭法院驳回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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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之间帮忙是常事,但若发生意外,无偿提供帮助的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浙江嵊泗县近日一宗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名女子因4岁女儿戏水溺亡,控告自己的妹妹未尽看顾责任,要求赔偿人民币9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据《钱江新闻》报道,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姊妹带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事发当天,姊妹二人陪同孩子在民宿泳池嬉水,然而姊姊的4岁女儿不幸溺毙。事发后,经调解,民宿老板同意赔偿人民币70多万元。

然而,事隔一个月后,姊姊将妹妹告上法庭,指控妹妹疏于看顾,要求赔偿约90万元人民币。嵊泗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审查,认为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认定,事发时,姊姊在民宿吧台询问航班事宜,妹妹则带自己的孩子去厕所,其余孩子陆续回房间,留下姊姊的女儿独自在泳池。妹妹发现孩子溺水后立刻呼救,并配合急救。法院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监护人,本案无证据显示姊妹间有委托监护的关系,且妹妹在照顾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裁定,基于法律及事实认定,驳回姊姊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