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私下伪造学历申请境外名校 南山法院:违背诚信学生可解约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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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学生会选择境外留学,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案例,有留学机构私下造假材料为客户申请学校未果,双方产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机构违背诚信,当事人可主张解除涉案合同。

《南方都市报》报道,2022年7月,顾某与A留学机构(下称A机构)签订一份《港新名校录取计划服务协议》,约定A机构负责为顾某申请境外地区五所名校的硕士入读资格,顾某成功录取后需缴纳3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服务费。随后,顾某支付初始服务费13万余元,并约定录取后结清剩余服务费。

2022年11月,顾某获A机构通知,五所名校之一的B大学已向其发送录取通知,若要确保被录取,需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缴纳押金。然而,顾某对该院校及专业不满意,要求延迟缴纳押金,A机构表示同意。

此时,顾某发现A机构提交申请时将其内地本科学历毕业背景,伪造成境外国家本科学历,并提供虚假成绩单、成绩评估表等材料。面对顾某的询问,A机构表示会有后续处理措施,不用担心。

(视觉中国)

顾某后来向A机构支付3.2万元押金,但因错过缴费截止日期最终未能被B大学录取。此后,顾某也未收到另外四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其后,A机构为顾某申请到两所大学的硕士入读资格,但并非双方约定的目标院校,顾某拒绝入学。

顾某认为A机构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且存在伪造学术背景材料的行为,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与A机构解除协议,并返还其已支付的16万余元款项。A机构则主张已协助顾某成功申请B大学入学资格,已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要求顾某支付剩余服务费。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百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顾某、A机构签订的《港新名校录取计划服务协议》符合合法与自愿的原则,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向申请学校提交虚假学术背景材料的行为,其作为提供留学咨询、策划等服务的专业公司,该行为不仅违背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亦违背了该公司在案涉协议中关于“保证甲方的申请真实有效,所有递交材料将合乎法律要求,并最终对甲方利益负责”的承诺。

因A机构违背诚信,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破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顾某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款项返还问题,顾某在知晓A机构提交虚假学术背景材料申请学校后虽有提出疑问,但在与A机构沟通后未再提出异议,且后续仍继续要求A机构申请其他学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而顾某支付押金实则是让A机构代为支付给B大学,但A机构并未支付,因此该费用理应返还。

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A机构返还顾某押金及初始服务费的50%共10万余元,并驳回A机构的反诉请求。

近年来,利用假学历申请境外高校的事件频频发生,多名学生利用“假学历”申请入学后被查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高校均公开表示如发现学生伪造学历,必定会作出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学籍等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学历证明等材料可能构成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可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