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捂死87岁母 忧其生还无照料胶带再封口鼻 自杀未遂判10年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宗杀母刑案裁定书。案件中,一名安姓男子在外出陪母亲散步时,抑郁症发作,将患有认知障碍(老年痴呆)的87岁母亲在车内捂死,后又担心母亲生还无人照料,再用透明胶带封住母亲口鼻。事后,安某自己也在车内服药割腕自杀,妻子隔日报警后被救回。
法院二审判决安某故意杀人,惟案发时抑郁症发作,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安某亦主动供述案情,被害人家属亦建议从宽处罚,因此从轻处罚判10年刑期。
裁定书显示,2023年5月12日下午18时许,安某驾车看望母亲,因母亲情绪不稳定,便驾车载母亲外出散心,于19时返回小区。安某并未与母亲回到家中,而是将车停在车位后,2人在车上休息。安母睡醒后情绪激动,在车内大声喊叫并拿木枕头乱砸,安某为阻止其母大喊,用手长时间捂压其母口鼻和颈部,致其死亡。
作案后安某决定自杀,但又恐其母生还后无人照顾,遂用透明胶带封住母亲口鼻,并返回家中留下遗书,取出其母遗像,取来被子、食物放在车上,后在车内服用安眠药后割腕自杀。次日7时许,安某妻子发现遗书后报警,民警在车内发现安某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经鉴定,安某母亲刘某系扼压颈部及捂压口鼻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安某患心境障碍,抑郁发作,作案时正处于疾病的发病期,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有限定(部份)责任能力。
法院一审以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安某提起上诉,认为没有杀人的“故意”。
陜西高院二审认为,主观上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所留遗书亦能够印证其供述,安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案发前安某已患有心境障碍,抑郁发作,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安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与其他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相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安某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亲属亦建议对安某从宽处罚,原判据此已对安某从轻判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