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生前立遗嘱留30万存款给同学 提款时竟遭银行拒绝
撰文: 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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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陆媒《潇湘晨报》报道,2019年,上海的一名樊老先生去世后,一位年过九旬的杨老先生拿著樊老开具的3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储蓄存单到银行提款,并称这是老同学留给他的遗产。
但银行表示无法辨别其中缘由和遗嘱真伪,拒绝了杨老的提款请求,于是杨老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认可自书遗嘱,银行应支付相应钱款。
孤老立遗嘱 银行拒绝支付
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后来,杨老回到上海,与樊老来往比较密切,有什么事情都是二人商量。杨老忆述,樊老的兄弟与父母均已过世,后来一直孤身一人。
杨老在庭审中表示,2016年3月,樊老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其中载明:“余下的钱作为我孤老的余生所用,在我去世后将剩余的钱交给我的监护人杨某医生,请他全权处理……”2019年3月,樊老又出具一则《声明》,该《声明》中载明杨老是樊老的遗嘱执行人。
樊老于2019年8月过世,后杨老持储蓄存单到银行提款时,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银行辩称,因未参与遗嘱的签订过程,无法辨别遗嘱真伪。
法院:认可自书遗嘱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樊老先生在生前,写下的多份遗嘱。除上述遗嘱外,2019年4月,樊老先生又手写《遗嘱》:“我去世后,所留遗物(包括理财产品、现金等)委托我的监护人杨医师全权处理,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无权处理。”
樊老先生去世后,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婚姻状况为未婚,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均为养老院。
法院认为,樊老署名的2019年4月的自书遗嘱字迹清晰、表达顺畅,现无证据证明非其本人所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现亦无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或存在导致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对于该份自书遗嘱,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老支付涉案账户内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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