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女租屋独居一年惊悉住进凶宅 房东辩解:谁家房子没死过人?
吉林通化一位20岁女租客反映,租屋独居近一年后,才发现租住的单位是凶宅,房东却刻意隐瞒,被揭穿后还狡辩“谁家房子没死过人?”。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女租客拍片反映,2023年12月租住吉林通化二道江区一小区,今年8月4日才从他人处得知,自己租住的单位曾发生凶杀案,“是一个男的把一个女的杀了”。
女租客表示,起初房东并不承认,直至她报警后才承认是凶宅,若对方提前告知真实情况,她一定不会租住,“我一个20多岁的小姑娘自己住,知道事情后害怕,情绪不好”。房东事后没有作出任何赔偿,“给我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房东没有良心”。
聊天纪录显示,女租客认为房东刻意隐瞒凶宅,“姐,有人告诉我这个房子是凶宅,我租房子的时候你也没告诉我”。房东被揭穿后表示,“谁告诉你的,怎么人家说啥你都信呢……那你就报警吧……你这小孩可真是的,我就够照顾你的了,一天你咋那么多事?这都多少年的事了,怎么的,房子还不能住了吗?谁家房子没死过人啊?”。
知情律师杜敏祯介绍,女租客应该是提前预交租金,目前还未收到应退还的3000多元租金,“房东说她已经租了的就不退,后面没有住的退给她,相当于租房合同已经解除”。另外,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她租住的单位曾发生命案,“以后打官司的时候,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它是凶宅”。
杜敏祯称,房东涉嫌隐瞒出租的单位曾发生凶杀案,在此前提下,女租客支付的租金,包括添置的家具等可要求房东退还,并建议双方协商是否能退回部分租金。在租房合约中有欺诈的行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她表示,自己并非要求受委托代理诉讼,只为对方提供法律咨询,并透露女租客正与当地警方沟通处理此事,考虑起诉房东。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若房东在出租房屋时明知是凶宅却故意隐瞒,导致租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房东的行为便构成欺诈。在此情况下,租客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要求房东承担因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房屋中介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为承租人提供真实的房屋讯息。若中介公司在明知是凶宅的情况下,却未向承租人披露,中介公司或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