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矿业公司8年瞒报6宗死亡事故 唯4宗已过刑事追溯期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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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5日、11月21日,分别有群众书面向国家矿山安监局和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同时举报,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间,新宇矿业井下发生6宗事故致7人死亡,企业存在瞒报情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官网日前发布调查报告,证实6宗瞒报事故均属实。

陆媒《新京报》报道,针对群众举报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宇矿业)瞒报8年间井下发生6宗事故,导致死亡7人真实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吉林局牵头,会同白山市应急管理局、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总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对6宗事故展开调查。

官方证实,吉林新宇矿业公司8年瞒报6宗死亡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官网)

经查,6宗事故分别为:新宇矿业东风井2010年“6.30”疾病死亡事故、新宇矿业东风井2014年“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矿业七井2014年“11.6”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5年“5.30”顶板事故、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

官方调查显示,除了2010年“6.30”事故确属突发疾病死亡外,其余5宗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上述事故,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井实际控制人,均选择隐瞒不报,私自或指派他人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

对于事故的相关处罚,因6宗事故中的2014年“1.6”顶板事故、2014年“9.17”水害事故、2014年“11.6”顶板事故、2015年“5.30”顶板事故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第139条之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五年追诉期限,故上述4宗事故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则由对其有管理许可权的党组织依规依纪处理。

另外,对上述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事故调查组建议,将煤矿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并处罚款。建议将白山市浑江区盛庭老年公寓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建议给予江源区地方政府3名领导干部党纪处分。

同时,新宇矿业对新宇矿业二井2018年“8.30”运输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其处罚款20万元;事故发生后瞒报,建议对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合并罚款220万元整。

回顾央视于今年3月报道,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初印发《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发布了强化现场监控、加强现场监督、畅通举报渠道等九条措施,严厉打击矿山事故瞒报行为。

《措施》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巩固和深化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成果,严厉打击矿山瞒报事故行为,维护矿山良好安全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