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妇被车撞飞再遭“二次碾压”亡 CCTV揭副驾曾开门查看或涉罪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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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一名57岁栗姓女子在等候红绿灯时被后车撞飞,但她倒地求救之时,又遭司机开车二次碾压其头部,导致她当场身亡。24日,警方发布通报指,涉事司机当时为醉酒驾驶,目前已被刑事拘留。值得一提的是,闭路电视片段显示,栗女被撞倒后,肇事车辆副驾位置人员曾开门查看情况。栗的家属认为,同乘人员也应该负刑事责任。对此,有律师认为,副驾或涉嫌犯罪。

6月24日,凉城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查,6月21日下午2时41分,40岁男司机郑某某驾车行驶至凉城县光明街与农艺路交汇处,碰撞并碾压正在等候红绿灯的57岁女子票某某,郑某某之后驾车逃离现场,栗某某送院抢救后不治。郑某某在事发当日被捕,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郑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然而,死者女儿梁女士称,她通过附近闭路电视拍摄到的片段看到,妈妈被撞飞出行人路后,涉事车辆副驾驶开车门观望后没有主动施救,妈妈还准备拿手机试图求救,但遭遇该车二次碾压,导致自己妈妈当场身亡。影片可见,该车辆二次碾压的位置即是梁女士母亲的头部。对此,她认为同乘人员也应该负刑事责任。

后方车辆将女子撞飞。(影片截图)
后又对女子进行二次碾压。(影片截图)

据《红星新闻》报道,对于案件,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认为,此案的最终案情有待相关部门调查。由于可能存在二次碾压行为,本案可能会涉及多个罪名。其中,从司机角度而言,若其存在酒后驾车,肇事后为逃避责任,不顾被害人安危对被害人实施二次碾压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可能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涉嫌故意杀人罪。若不存在前述情节,司机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本案司机涉嫌酒驾,本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等发生竞合时,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一般不会数罪并罚,而是按重罪予以处罚。但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同车人则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具体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存在如下类似行为,即使没有开车,也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包括:明知司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或者行为人明知司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司机驾驶机动车辆,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等行为。

而在肇事车辆副驾位置人员开车门发现了撞人情况,但随后仍发生了二次碾压的情况下,若司机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若副驾位置人员存在指示、教唆驾驶员逃逸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警方通报。

陜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则认为,如果肇事司机驾车撞倒栗某某后又加速对栗某进行了二次碾压并逃逸,致栗某某死亡,毋庸置疑,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且性质极其恶劣。副驾位置人员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取决于副驾位置人员是否指使了肇事司机二次碾压。

他进一步解释道,若副驾位置人员打开车门发现栗某某未死亡,为了避免栗某某因受重伤而对肇事司机“纠缠”,副驾位置人员临时起意,指使肇事司机将栗某某置于死地,进行二次碾压,那么副驾位置人员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如果副驾位置人员曾打开门观察,但未指使肇事司机进行二次碾压,那么副驾位置人员无罪。

赵良善介绍,副驾位置人员涉嫌故意杀人罪与否,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但是不论副驾人员构罪与否,肇事司机都不能二次碾压被害人,因为二次碾压的行为,导致肇事司机由涉嫌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针对此类案件,在量刑时将从重处罚,从而起到警示意义,让人们敬畏法律、敬畏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