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医疗机构未为照X光者穿防护服被罚 网民震惊:从未著过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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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浙江舟山有医疗机构放射科因未向受检者提供防护服被罚。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人表示检查时从未用过防护用品。

近日,浙江舟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作监督检查时,发现舟山某医疗机构放射科有2名受检者接受X光检查时,均未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该机构的放射诊疗人员表示,由于病人较多,防护服穿脱不便,为图操作方便,未提醒受检者穿戴防护服后再作相应的放射检查。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确认该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人员,未按规定为受检者屏蔽防护敏感器官和组织。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医疗机构立案处理,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少网民直言“为了加快挣钱才是真”、“随便,求其,就是他们平时工作的方式”。有人表示做X光检查时从未使用过防护用品,“全国一致都没穿过”、“小孩子检查也没给穿,不是这个新闻根本不知道”、“所以防护服长啥样啊”;也有人质疑是否要排查全国所有医院,“很多医院都不给穿,是不是都得好好查查”、“以后大家遇见不给穿的都举报给卫健吧,还三甲呢,都不给穿,多备几件外面换好又不麻烦”。

X光检查是一项广泛开展的放射检查项目。X光辐射对人体具有一定的损害,放射诊疗机构在开展放射检查或诊断过程中须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否则可能面临被罚。

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CT Scan 电脑断层扫描是利用X光的影像学技术,取得身体横切面图像的检查。(视觉中国)

另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