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朋友圈发文拒OT即被炒 法院:未消极怠工,判公司赔近5万
相信不少打工仔都曾在周末接到上司通知要加班。在重庆工作的刘女士近日也遇到同类情况,心生不满的她在接到公司通知后,便在朋友圈发文“周末休息不上班,谁也不要找我”,结果立即被解聘。
刘女士是重庆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员工,在一个周五晚上,她突然接到上司来电要求立即与客户对接,但刘女士认为,自己已与客户谈好,没必要再占用周末休息时间对接工作。
刘女士称,当时自己情绪有一点不稳,随即在朋友圈发文:“各位领导,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么事情,到时候留言就可以了。”不久后,她便再次接到上司来电:“领导跟我说,你下周一不用来了。”
后来,刘女士接到公司通知称,因为她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刘女士表示,自己冷静过后已感觉当时在朋友圈发文确实有些冲动,“但站在工作人员角度,就算发生这种情况也不至于被直接开除”。她曾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赔偿,但对方认为错在刘女士,因此拒绝要求。经过当地劳动仲裁调解无果后,刘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宝珍介绍,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手段。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严格限制,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制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告知或公示,组织劳动者学习。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才能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的行为虽然欠妥当,但无法看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
林宝珍表示,刘女士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朋友圈的内容显示,刘女士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认为其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层制定,也没有举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逾4.9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刘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林宝珍表示,劳动者要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权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本案中,刘女士发朋友圈来表达不想加班的方式虽然欠妥,但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提醒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