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13岁男童公厕内性侵8岁女童 警方不予立案已返校上课

撰文: 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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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清远阳山县传出一名13岁男孩在公园厕所内性侵8岁女童。事发后,女童父母报警,但警方于3月18日告知女童父母称,由于涉事男孩未满14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男孩虽事发后一度被停课,但目前已回校上课。女童家属时候向多方反映求助,但都未获理会。

据女童姑姑陈女士介绍,8岁陈果(化名)在当地读小二,父母在镇上做小生意。今年2月26日下午放学后,陈果与姐姐一起去公园玩耍时,因姊妹吵架,被独自留在公园,其后在公园厕所内遭到一名读中二的陌生男孩性侵。事发后,家属发现陈果下体有血迹,便报警并带其去医院检查。

阳山县妇幼保健院于2月26日19时30分作出的诊断结果显示,陈果的处女膜破裂,“见小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淤黑”。

家属了解到,性侵陈果的男孩陈某某于2010年5月出生,还差几个月就满14岁。当日事发后并未回家,而是跑到5、6公里外的同学家,当晚被警方找到。但很快就被释放。

问题学生全校有名 因未满14岁不予立案释放

据陈女士提供的信息显示,陈某某的一位任课老师表示,陈某某是一个“问题学生”,平时抽烟喝酒、旷课,还有霸凌行为,中一就在全校“有名”。事发后,陈果父母和陈某某父母在警局见过一次,对方称家中困难,没钱赔偿,提出给2万元和解,并要求出具谅解书,陈果的父母很气愤,拒绝了对方的和解方案。

3月18日,当地警方告知陈果父母,由于陈某某不满14岁,无法追究刑责,不予立案。且3月18日,在接收《不予立案通知书》签名时,警方要求陈果家属将签字的时间写为3月1日,而不是当天。事后家属觉得不妥,提出反对,遂又重新签了一次,时间写为3月18日。

据知情人表示,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但现在又回校上课,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利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家长多处投诉无果:不能当做事情没有发生一样

陈果姑姑说,事发后,陈果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又哭又闹,此前已经做过心理辅导,目前已返校上学。家属认为,发生了如此恶劣的事件,加害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作事情没有发生一样,“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目前,家属已向当地教育局、12345(投诉热线)等多部门投诉反映情况。

目前,虽然当地镇政府已介入,正在和陈果父母沟通,但还未有回应。

律师:涉事男孩不存在故意杀人等情形 警方不予立案依法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

对于此事,广州律师陈亮认为,由于男孩不满14岁,涉嫌性侵,不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情形,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也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此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正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正教育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命令具结悔过;命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命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进入特定场所;命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命令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命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相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正教育措施。此案中的加害人是未成年人,自身无赔偿能力,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