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玟被取消预售 销监局:若卖方未履行合约 买家有权提民事诉讼

撰文: 容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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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银金融(0530)主席潘苏通私人持有的何文田新盘傲玟,罕有地遭取消预售楼花。就已购入单位的买家,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监局)指,按《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卖方必须在销售前最少7日、及在销售期间提供售楼说明书,就未落成的发展项目或尚待符合条件的已落成发展项目,卖方须在售楼说明书中列明该发展项目的预计“关键日期”。若买方认为卖方未有履行有关合约条文,可考虑就其应有的权利向卖方提出民事诉讼。

销监局又指,就未落成发展项目或尚待符合条件的已落成发展项目,《条例》规定买卖合约须载有强制性条文,述明如卖方于指明日期,或经批予延后日期前未能完成发展项目,买方则可撤销买卖合约,而卖方须于合约撤销后的7日内,退还买家已根据合约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该款项的利息。

指定日期后六个月未完工 买方可撤销合约

如买方不在指明日期(或经批予延后日期),之后的28日内撤销合约,即当作买方选择等待发展项目完成。在此情况下,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买家据合约已付款项的利息。

据买卖合约的强制性条文,即使买方没有在上述的时限内撤销合约,如发展项目未能在指明的日期(或经批予延后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完成项目,买方亦可撤销合约,而卖方须于合约撤销后的7日内,将买方根据合约支付的所有款项,连同该等款项的利息,退还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