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配疫苗的三个方向

撰文: 叶德豪
出版:更新:

有关新冠疫情的发展,虽然目前全球目光聚焦在印度,但是电视画面之外却尚有有关疫苗公平分配的大事进行得如火如荼。周三(4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戴琦(Katherine Tai)就与在全球疫苗事务上有举足轻重影响的比尔盖兹(Bill Gates)商谈了有关暂时豁免执行世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障,以增加全球疫苗生产的问题。世贸亦将在4月30日再次就此事开会讨论。

来自尼日利亚、本年3月才正式上任的世贸总干事奥孔约-伊韦阿拉(Ngozi Okonjo-Iweala)一直没有支持来自印度、南非等国对豁免执行TRIPS的提案,反而提出所谓的“第三条路”:“在多边规则的框架下(按:即TRIPS)以推进技术转移的方式扩大(人们接种疫苗的途径),容许授权协议帮助增加医疗产品的生产的同时,也能鼓励研究和创新。”

在她眼中,阿斯利康授权印度等国企业生产疫苗的做法,就是其“第三条路”的例子。然而,在不少疫苗推广运动人士的眼中,这不是第三条路,而是“老旧的路”(old way),因为在此框架之下,疫苗生产的合约条款、在哪里生产、生产多少等等都全权掌握在拥有疫苗知识产权的药厂手中。

政府强制授权的局限

事实上,在TRIPS框架之下,即使各国政府引用其第31款所指的国家紧急状态去强制授权,在疫苗生产方法早已商业机密的形式保护起来的背景下,没有疫苗原厂的主动配合,政府的强制授权也只能是一只“半纸制的老虎”。

世贸总干事奥孔约-伊韦阿拉并未有公开支持各国暂时豁免执行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Reuters)

在使用先进mRNA技术的新冠疫苗之上,以强制授权来推动生产,更是一个近乎不可能的任务。mRNA疫苗本身有过百种关键原料,在十多个不同国家生产,各自都可能受专利权保护;当中牵涉的疫苗设计软件、程式、制造指引等等即使不属商业机密,也受版权保护。

由于TRIPS框架下所容许的强制授权以个别的产品、个别的国家为单位,要以强制授权来帮助己国药厂生产新冠疫苗,除了要全球各国合作之外,当中整条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授权梳理将成为一个几乎不能超越的障碍。(同时,TRIPS规则之下,这种强制授权下的产品在供应他国之上也会遇上困难。)

因此,印度、南非等国才会有暂时豁免执行TRIPS的提案,一次过免除所有条约中的专利、版权、商业机密保护,让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强制授权之时可免除法律上的后顾之忧。

然而,这只能是推动全球新冠疫苗生产的第一步。正如本网《资本如何垄断疫苗? 来自可口可乐的一堂课》一文所述,即使去除了法律上的保护,没有疫苗原厂的乐意配合,政府的强制授权也难以保证原厂会“乖乖”的把(包括其商业机密在内的)技术传授给其他药厂。

方向一:暂缓TRIPS保护 由政府出招

当然,各国政府拥有不同程度的公权力,可以各种方法“强迫”疫苗原厂配合,然而不少疫苗原厂所在的国家的国内法律,对于商业机密等等都有严格的保护条款,其法律传统亦容许企业以悠长的司法诉讼来应对——因此,政府的公权力能否在短时间内见到效果,值得质疑。

此中,美国政府的角色就极其重要。因为今天的辉瑞(Pfizer)、莫德纳(Moderna)、强生(J&J),或者是即将面世的诺瓦瓦克斯(Novavax)疫苗,都用上了一种有关冠状病毒外层尖刺蛋白的关键技术,而这项技术专利权的拥有人却是美国政府。

早在2016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旗下的研究员,在钻研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病毒的时候,发展出换走新冠病毒外沿尖刺蛋白当中一些胺基酸的技术。此技术的专利权本年30日才获核发。

如果美国政府愿意的话,此专利技术是否授权给予上述的这些药厂,就可以成为强制这些药厂无私向其他蘗厂分享新冠疫苗制造技术的把柄。对此,纽约大学专研医疗专利权的法学教授Christopher J. Morten就曾对《纽约时报》称“(政府)可以控告你侵犯专利,或者你可以好好回应(政府),将技术授权出去”。

拜登向国会两院发表演说,期间高调宣示其疫苗接种活动数字上的成功。(AP)

方向二:大手购买疫苗支援COVAX

问题在于,在资本主义精神浓厚的美国,强制企业分享技术和商业机密,会广泛地被视为影响创新,有极高的政治风险。如果美国政府不愿或明或暗的向药厂施压,要大大扩大全球疫苗生产,唯一办法就是“利诱”。

其实早在去年,欧美各国大额资助厂商开发疫苗之际,在他们的合同之上,政府早可写上药厂必须分享技术、供应发展中国家之类的条款,然而当时全国只求速度,以极其优待药厂的合同签字,错过了全球公平分配疫苗的机会。

如今,富国的政府倘若有意推动全球平等分配疫苗,大可再加扩大对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COVAX)的支持,以在一定期限前、不计成本超额认购的方式去高价购买疫苗作以全球公平分配。在此等“利诱”之下,按照资本主义的逻辑,疫苗原厂就不得不争相加速在全球寻找可转产新冠疫苗的产能,以趁机谋取高利。

世卫总干事谭德塞支持各国暂时豁免执行部份知识产权保护。(美联社)

方向三:疫苗技术转移的国际机制

长远而言,一个覆盖整个疫苗技术转移的国际机制和资料库,更是不可或缺。

早在去年5月,世卫组织已推出了“新冠肺炎科技准入池”(Covid-19 Technology Access Pool,简称“C-TAP”),希望各国能分享抗疫相关的知识、技术和数据。然而,至今全球没有任何一家新冠疫苗厂商愿意参与其中,与全球分享专利技术。

知识产权保护令全球药物与疫苗分配不均,并不是新冠疫情之下才出现的问题。早在2010年,联合国已建立起“药物专利池”(Medicines Patent Pool),让药厂在收取一定费用之下向中低收入国家的药厂分享专利,使他们能够合法取得生产仿制药的技术,减低药价。这在爱滋病、结核病、丙型肝炎等药物的层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另一方面,世卫组织在2007年亦曾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流感疫苗生产,而成立起一个“技术转移枢杻”,将流感疫苗必须的生产、临床、监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对应的训练指引等等集中统筹,取代以往药厂与药厂间各自一对一合作的模式,最终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印度新冠肺炎疫情:图为4月21日印度控制的克什米尔地区有一名男子在接种新冠肺炎疫苗。(AP)

问题在于:药物专利池管不着属于药厂商业机密的实际知识层面,不能覆盖复制一种疫苗所需的资讯和技术;而技术转移枢杻却因为专利权保护的问题,而未能应用在有专利权保护的疫苗之上。

未来的机制,必须将这两套机制合而为一,一方面照顾到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则须包含生产疫苗所需的全面技术和知识。为争取药厂加入,全球主要国家的药物监管机构,甚至可以将参与这套新机制订为疫苗获批准使用的条件。

没有这种全球治理体制上的改革,今天疫苗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况,未来就不能得到“不会有第二次”的保证,而只能靠当时全球和各国的政治风向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