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性侵风波:信仰、宗教、社会的界线
澳大利亚天主教主教会议(Australian Catholic Bishops Conference)在上周五(31日)发表声明,反对立法强制神职人员向执法部门举报告解期间忏悔者透露的性侵罪行,指有关法例“与(天主教)信仰相反,又抵触宗教自由”。
天主教内纵容性侵事件近来备受关注,澳大利亚主教的声明更掀起信仰、宗教与社会分界的辩论:如果一项法律与宗教教条有所抵触,那是否就侵犯了宗教自由,或者信仰自由?
澳大利亚天主教主教会议的声明,是回应本年年初澳大利亚有关性侵事件的皇家调查报告。调查用了四年时间,去深入探究澳大利亚的性侵问题,结果显示有数以万者的受害者在过去数十年被性侵。
性侵问题严重 建议改革告解保密制度
调查在4年之间已向警方转介2,559件性侵个案,并收到数万宗举报。多达4千间机构被指涉及性侵,其中神职人员及教师为最常被举报者,当中60%受害者所涉机构为宗教组织,而宗教组织之中天主教更占其三分之二。由1980至2015年间,至少有4,440人曾指控天主教神职人员性侵,占澳大利亚全体神职人员的7%,部份教会更有40%神职人员涉及性侵指控。
一时之间,天主教成员众矢之的。
皇家调查报告为根除性侵问题,提出近400项建议,不少只针对天主教教条。其中一条就要求强制神职人员向执法部门举报告解期间忏悔者透露的性侵事件。
天主教会手握教条 指责违反宗教信仰自由
澳大利亚天主教主教会议将大部份报告建议都向梵帝冈教庭转达,然而却强烈反对涉及“告解”的一条,指其违反其宗教信仰及宗教自由,又表示如果强制神职人员举报告解时揭露的性侵事件,将会使人不敢就性侵寻求告解,令天主教内的性侵问题更加难以处理。
在天主教教义中,男女信众可以透过向负责告解的神职人员,忏悔自身在受洗后犯下的罪恶,而得到上帝的宽恕。
告解保密制度来自《天主教法典》第981条第1项:“告解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听告解者不得以言语,或其他任何方式,和藉任何理由揭发忏悔人。”相信澳大利亚的主教会议正是根据这一条,而认为皇家调查报告的建议违反其宗教信仰及宗教自由。
宗教与社会的权限区分
在现代的世俗化社会中,神权与政权分离,但由于两者对人影响极深,区分两者的权限极为重要。这种区分通常有两大模式。
其一为法国人引以为傲的“政教分离”(Laïcité),主要体现在宗教的私密性,以及在公共领域的宗教中立性上。因此,不少法国人认为在公共领域上,展现个人的宗教行为,是不太恰当的事。而法国禁止在公众场穿戴伊斯兰罩袍等将脸部完全遮盖的装束,其背后的意识形态,就在于“Laïcité”。
其二为美国的“宗教自由”模式。这种自由的体现,就是在公共领域中,不同宗教都能展现其宗教性,而不受公权力干预。这种政教分离,明显与“Laïcité”有所不同。
然而,“宗教自由”必然有其一定限制。如果某宗教主张“不相信本教者死”,其宗教性的展现,一定要透过公权力去制衡,否则此宗教的自由将会严重损害他人的人身安危,以至生存权。
公权力当然并非要除止人去相信“不相信本教者死”的主张,因为此为每个人的私密领域,不应由政府干涉。但如果有人将此信念付诸实行,则会进入公共领域,而公权力为保障他人的自由及权利,必得介入阻止。这正是“Laïcité”的精神。
公共领域 不论宗教 人人平等
在性侵问题上,亦是如此。如果天主教教条的实践,会影响到其他人免受性侵伤害的权利,以及举报性侵事件的自由,其教条亦应受到公权力的制约。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州(New South Wales)的刑法,就强制所有人,包括心理医生在内,如获告知任何可判刑5年或以上的重罪,必须向执法部门举报。在现行法规下,天主教告解神职人员却被豁免。心理医生与神职人员有何本质上的差别,而使法例有此区分?唯一可能解释就是法例要尊重宗教自由。
然而,从“Laïcité”的角度观之,在公共领域上,宗教不应是法律作区分的理由。如今新南威尔斯州(New South Wales)正走上规限宗教自由的路,在本年10月开始,神职人员将不获豁免。
这正是宗教与社会之间的权限分界。
“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
以公权力去制约《天主教法典》的教条,当然是对“宗教”自由的限制,但却不是对个人宗教“信仰”的制裁。
已故的学界泰斗季羡林曾为“宗教”下了四个条件的定义:“一要有神;二要有戒约;三要有机构或组织;四要有信徒崇拜信仰。”
如果你只相信要遵守某种戒约,而其戒约背后并无任何组织,根据此定义,你就没有任何宗教。你的戒约只是个人“信仰”而已。
而“宗教”的本质就是一个在社会上的组织。它与其他组织的区别,只在于其宗教性,即对神的信念、有关戒约,以及信徒崇拜。因此,一个宗教本质上就是参与在公共领域之中,其活动对社会必然会构成影响。当此影响涉及到他人的自由及权利时,宗教自由就必然会受到制约。
一个天主教徒真心相信告解的保密教条,其个人信仰并不会影响他人,所以有绝对的自由,而应为公权力所尊重。但当这种保密教条,成为宗教组织的一部分时,它对其他人的可能影响,就绝对不能高举“宗教自由”的旗帜,而免受公权力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