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权力?官僚?——支配社会学
介绍韦伯的对于权威类型的阐述,是因为在当今的很多研究,比如组织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等等领域都有涉及,几乎一提到管理、组织、统治等相关研究,就必定离不开韦伯的理论。
韦伯的《支配社会学》,中文翻译版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资料图片)
今天进入韦伯的另一个专题——有关权力与支配方式的讨论。有关这一部分的分析,集中在《支配社会学》中。
“权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我们对它既有所忌惮又渴望垂涎。但“权力”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在韦伯看来,权力就是能够违背他人意愿,让他人顺从自己意愿的能力。这就意味著对别人的“支配”,你能支配别人,通常也就拥有了命令与强制力,从而能够使别人产生服从义务。
而拥有权力者,通常又拥有“权威”。“权威”是指别人认可和承认你所拥有的权力。也就是说,对你的命令能够心甘情愿地服从。
这一点,就引出韦伯全书讨论的重点了:权力和权威的正当性(legitimacy)。如何通过对自己权力的辩护,让被支配者承认支配者的权力并表示服从?从古到今,韦伯概括出了三个有关权威正当性的来源:
1、法理型权威;
2、传统型权威;
3、“卡里斯玛”式权威。
所以,《支配社会学》的整本书主要就是在讲,以上三种权威正当性的特点。接下来,我们就来一一介绍。
一、法理型权威
法理性权威有它的突出特点和运作方式:按照合理规则进行运作,对法理性统治的服从是针对规则,而非针对人。在韦伯看来,法理性权威是现代社会的必要转型,我们都按规则办事,而不是听从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意志支配。
而韦伯特别特别阐述了法理性权威中的一种形式:官僚制。
一提到官僚制,大家就会心生贬义,想到“繁文缛节”、“贪污腐化”等负面词汇。但是韦伯在这里所讲的官僚制,不带有任何价值判断,只是近代发展出来的一种组织形式而已。而近代官僚制所具有的特点为:规则明确(且规则并非一人制定,大家皆可学习);体制内部上下等级分明;体制内部人员需要经过专业训练,达到标准方可成为其中一员。
这里所讲的官僚制,并非仅存在于政府机关,凡是满足上述特点的组织形式,都是官僚制(所以不要纠结于名称,比如企业内部的组成也满足上述特点)。当然,政府的官僚组织形式是我们最常见的。韦伯认为,国家政府在近代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发展之后,最理想的情形就是向官僚制组织形式过渡。因为这种体制的优势很明显:按章办事,职责分明,不受某一个人的意志左右。这种办事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敏捷性,是其它组织形式所没有的(当然这是韦伯理想中的官僚制)。
此种官僚制,与大众民主制的发展相伴相生,因为官僚制的官职可以对所有人开放;规章制度和“舆论”影响力制约官僚,又可缩小官僚的支配权力。
二、传统型权威
“传统”,顾名思义,就是遵循以前的习惯而保留下来的行为。所以传统型权威取得正当性就是靠著习俗、规范取得的。其中心特点是恭顺关系。这一点在我们今天的日常生活中依旧随处可见,孩子对父母的顺从,其实就是父母权威的体现(当然如今这种顺从的程度有多大又是另外一回事)。而在君主专制时期,一任任的君主为何能够保有其权威一直统治社会?其本质就是这种传统型权威的体现。
用韦伯的话来比较官僚制与此种传统恭顺关系:两者皆从被支配者对 “规范”的顺从,取得其内在的支持。只是在官僚制支配里,此种规范乃是合理制定的、诉诸对抽象的合法性的感受、并以技术性的训练位前提;而在传统型权威中,是对相传久远的传统之不可侵犯的信仰。
所以,两种权威都信奉规则,只不过官僚制的规则来源于“非人格化”的理性,传统型权威来自对家长、君主等的具象的顺从。
而在韦伯看来,卡里斯玛型权威通常多出现于“超日常的需求”,比如英雄主义。(VCG图片)
三、“卡里斯玛”型权威
在我第一次见到“卡里斯玛”这个词的时候,感觉非常奇怪。其实,“卡里斯玛”是从英文单词“Charisma”音译过来的。Charisma是什么?这个词本来是基督教的概念,经由韦伯变成了一个社会科学界的专有名词。它的英文翻译是“魅力”、“感召力”。而韦伯所指涉的就是:某些人被认为是超凡的,禀赋著超自然以及超人的,或至少是特殊的力量或品质。这是普通人所不能具有的。 所以大家现在一提起某一统治类型是“卡里斯玛”型的,就不需要再去询问“卡里斯玛”是什么,而直接代指“超凡魅力型”的统治。
不需多说,回顾一下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开国的皇帝,为什么都要创造出一些“个人神话”?比如相传刘邦的母亲与龙交媾,诞下了刘邦。后又有汉高祖“斩蛇起义”的故事。这都是为了展示某一个个人,具有他人没有的特殊能力,所以理应获得合法统治。
而在韦伯看来,卡里斯玛型权威通常多出现于“超日常的需求”。比如往往在改朝换代,社会动荡时期,或者在发生什么灾祸与危机的时候,某一个人能够发挥特殊禀赋拯救其余的人于水火之中,这个人往往容易被人崇拜。
而问题就在于,当危机平静,社会趋于稳定的时候,卡里斯玛权威如何维系?韦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卡里斯玛权威日趋衰退,但是日常生活中也不难见到其残留的痕迹。举例来说,美国的总统竞选,背后隐含的是两党之争,双方在辩论竞选,煽动人民情绪的时候,往往就带有“卡里斯玛”成分。我们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光环效应(当然这样的理解有些简化)。
总结一下:
以上介绍的三种权威只是韦伯构建出来的“理想类型”(具体可以参考“方法论”那一篇)。理想类型永远都只是理想,现实生活中远没有那么纯粹。几乎现代我们所见的种种政府治理模式,都掺杂有这几种类型的形式,只不过可能有的偏向于某一种。
另外,韦伯比较偏向于“官僚制”类型。他认为此种统治类型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最为合理的组织方式。
介绍韦伯的对于权威类型的阐述,是因为在当今的很多研究,比如组织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等等领域都有涉及,几乎一提到管理、组织、统治等相关研究,就必定离不开韦伯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