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牠也是你和我”补遗:杂谈动物伦理学的不同进路
承蒙香港电台电视部和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友人的邀请,参与了一集电视节目谈动物伦理学,录影过程十分愉快。不过由于节目性质所限,有些话题或是没有足够时间、或是内容与节目方向不符,无法深入讨论,实为憾事。本文写作目的就是为了补上这一段空白,谈论多些与动物伦理学有关的议题。读者既可视此文为节目的延伸,进一步思考当中的话题。不过,就算没有看过节目的读者,亦可自动跳过和节目相关的部份,直接把此文当成是独立介绍一些动物伦理学的议题,亦未尝不可。
〈五夜讲场 - 哲学有偈倾:是牠也是你和我〉截图,图左为麦志豪(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执行主席),图右为本文作者陈成斌(香港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助理教授)。(Youtube截图)
动物伦理学的三个角度
关于动物伦理学的议题,笔者通常会分为以下三种角度入手。第一种角度,是直接讨论动物议题本身。这种角度是讨论动物伦理学的基础,也是那集节目内容的主线和重点。我们谈论了与食肉、工作犬、饲养宠物等几个例子有关的情况,再谈论在这些情况下应否保护动物,又或者应该怎样保护动物。由于其中一位嘉宾麦志豪先生是在前线的动物权益捍卫者,他不少一手资料确实令节目内容生息不少。
然而,对哲学人来说,我们还需要第二和第三种角度来讨论动物伦理学。第二个角度就是各种道德理论与动物伦理学议题之间的互动,对于这点,节目是有所著墨的(特别是在第一和第二节);较多谈论到的道德理论,主要就是现代动物伦理学一般都不能回避的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效益主义进路和汤姆.雷根(Tom Regan)的绝对权利进路。然而,为了一般观众更易消化,我们只集中讨论了当中的“应该减少痛苦”和“应该尊重生命主体性”两种直觉上是很重要的道德价值。至于另一些道德理论,例如康德的义务论或者近代的契约论(Contractualism),又或者另一些道德直觉和价值,例如共识(Consensus)或关顾(Care)等,都只能约略带过,没法进深一步继续谈论〔注一〕。
至于第三种角度,就是动物伦理学和其他应用伦理学(例如堕胎、安乐死、基因改造、环境伦理学等等)之间的关系和互动。这角度在节目内只能轻轻触及,没时间详谈。例如动物伦理学和环境伦理学好像很相似,但有时两者是会有冲突的。最经典的问题就是,假如有些动物的数量过多,去到影响生态平衡甚至会造成环境灾难的地步,那么应否屠杀这些动物,至少是减少牠们的数量到一定程度,以此来保护环境?如果认为动物有其生命主体性,这种解决方法便似乎很不要得。可是,如果认为生态环境亦有其主体性,那么主体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又或者,用效益主义来计算得失利弊,又是否可行和应该的方法?
要强调的是,这三种角度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动物伦理学既不可能不谈动物(第一种角度),但没有了道德理论(第二种角度),却也不会是哲学或伦理学。第三种角度则是要集前两者的大成,才能把道德理论和价值应用在不同议题上都可以提出合理的结论,却又不失逻辑一致性,可说是最考功力。辛格是在这方面做得最逻辑一致的哲学家,但亦因此令得他的一些结论甚具争议。例如他认为应该减少世间痛苦,因此不应吃动物,但亦认为应该把有严重疾病的人类婴儿安乐死,这些立场都似是违反了不少人的道德直觉。
动物,有道德地位吗?
节目内的几位讲者各有立场,有的倾向雷根的绝对权利进路,也有倾向辛格的效益主义者。近年我对动物伦理学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第二和第三种角度,亦由此见到了各种道德理论的内容本身和应用在不用议题时的优劣之处,所以在节目内我都尽量提供一些另类问题和角度给他们和观众思考不同的道德理论的情况。由于在节目内我们较多讨论同意动物有道德地位的效益主义进路和绝对权利进路,却少谈另一阵营的理论(即否定动物有道德地位),因此以下我会多些讨论这方面的内容,给读者作延伸阅读和参考。
节目主持关灏泉(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博士生)。(Youtube截图)
一般人都会大约同意我们应该尽量减少世间的痛苦。然而,唯有效益主义者,才会论证痛苦的能力就是拥有道德地位的唯一标准(Moral Criterion)。强调生命的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的动物权利捍卫者当然也支持减少动物的痛苦,但却不会认为痛苦能力是生命的唯一价值(例如还有求生意识、各种知觉等等)。另一方面,就算同意要减少痛苦,也不代表要视之为道德标准的。传统西方哲学过往甚少提倡动物有道德地位。笛卡儿把动物看成接近机械一般,康德的无条件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强调善良意志、普遍定律、为道德立法等等概念,全部的主体都仅限于人类。来到近代,则有契约论者继续这一类的传统。
基本上,这传统是以理性作为道德标准,并因而推论只有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能有道德地位。在这传统下,理性并非只是指有知觉或一些简单的认知能力,而是指诸如有能力根据普遍的道德定律来管理自己的行为、有能力反省自己的责任等等比较抽象的道德思维和执行力〔注二〕。简单地说,是要有能力进入社会契约的行动者才能有道德地位。理论上,宇宙中应该不只人类是这样的道德行动者;如果有外星人的话,亦理应有其道德地位。只是在地球上,却似乎只有人类才有这样的理性能力了。也就是说,动物没有足够的理性能力,基本上是不能被视为道德行动者,没有道德地位。
要留意的是,契约论有独立于动物伦理学的基础,并非只为了讨论动物的道德地位而设的,甚至主要不是在谈论动物。这种契约论,在社会及政治哲学是主流学说,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前期的正义论,就可以算是采取这种契约论进路的。至于现存另一种契约论进路,则是T.M. Scanlon的学说〔注三〕。Scanlon也有在他的著作中约略提及过动物,但把他们的契约论正式应用在动物伦理学的,笔者则会推荐Peter Carruthers的研究。例如罗尔斯著名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思想实验,便可以进一步解说为即使在无知之幕下,我们也一样要假设参与无知之幕的必须要是有理性能力的行动者。换言之,无知之幕只是要把无关的元素排除在外,但我们必须是有理性能力的行动者方可立约,而动物是没有能力在无知之幕下立约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解释了为何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能应用在动物之上(例如不能把动物视为最劣势的成员以应用差异原则)。
我们训练动物时会违反动物的天性吗?
从不同的道德理论去看动物伦理学的议题,会得出颇为南辕北辙的结论。例如在电视节目第三节讨论导盲犬或其他工作犬的问题时,我们谈到了有些训练方式可能不太人道(至少会增加了那些动物的痛苦),但牠们没有说不的能力,因此更可见我们不应强迫训练狗只。因为节目的方向和时间关系,我们那时没有进深一步讨论这点,但其实这种讲法是由效益或者动物权利进路而来的。如果从契约论的进路而言,牠们没有说不的能力,正正是代表了牠们没有足够的理性能力进入社会契约,因而没有道德地位,亦因此考虑这些问题时不应视对牠们有何对错可言。
麦志豪在节目中谈及,为了避免让一些凶猛的狗只攻击人类以致遭到人道毁灭,我们倾向将其训练成一只温驯的狗。但这会违反牠的天性吗?(Youtube截图)
节目后半段花了颇多时间讨论动物的天性,也引起了一些网上的后续讨论。不过,如果从契约论甚至是效益主义的进路来看,动物天性的问题未必是那么重要的问题,至少只会是次要地或间接地重要。对契约论来说,既然动物没有道德地位,那么怎样对待牠们,都只是我们间接的道德责任(Indirect Moral Duties)。对效益主义来说,问题是到底违反动物天性能否令得整体效益最大化,而非违反动物天性本身便是错的。相对来说,绝对权利进路会较著重动物的不同天性,而此来论证违反动物天性(也就是某些生命主体)本身便是错的。我在节目中不断追问到底训练动物违反天性是本质问题还是方法问题,其实是想透过这些问答对话让其他讲者和观众思考一下他们会倾向用哪种进路去处理这个动物天性的问题。
另外,在节目上半段提纲挈领地提及契约论时,我们亦提出一个反对契约论的方向,就是指出有些人类(如婴孩、儿童、甚至丧失了理性能力的病人等等亦一样没有理性能力,契约论似乎理应将之排除在外,而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契约论似乎有问题。在节目中没有进一步解释的是,契约论者一般的回应是说我们要考虑社会稳定(Social Stability )的因素,因为这也是各理性行动者要进入契约的原因。因此,大约来说,如果社会的契约否定上述那些人类的道德地位,恐怕会引起社会不安稳,无法真正建立社会契约。因此,上述这些人类的道德地位,其实是来自有理性能力的人要订立社会契约。反之,即使我们否定了动物的道德地位,似乎亦不会令得社会不稳,因此也就不用给予动物道德地位。
这论述能否成功回应上述的质疑,不是我这里要讨论的重点。这里要说的是,我们也可以对效益主义或绝对权利进路提出类似的质疑,。如果痛苦能力是唯一的道德标准,那么我们是否也一样可以否定没有痛觉的人类或动物的道德地位?对此,辛格的答复却是我们确实不用考虑他们的道德地位,顶多就是考虑他们会否间接地影响到整体幸福最大化而已,也因此他会认为在一些情况下给予有严重疾病的婴儿安乐死是合乎道德的(而堕胎更是没有道德问题)。至于绝对权利进路,把动物视为和人类有一样的生存权利,却会令人质疑是否在饥荒时吃掉动物和食人一样有道德问题。雷根自己的回应则指在极端情况下或者也要容许吃掉动物,但这种回应其实已有点超出了绝对权利的范围,变成了后果论式的思维。由此可见,三种进路应用到动物伦理学时都会遇上一些逻辑一致性的问题,他们的回应能否算是成功,又或者怎样才能回应得更好,则是更进一步的研究问题了。
取得不同进路的共识
要强调的是,哲学界也不是只得这三种道德进路可以应用到动物伦理学的,只是这三种主要进路比较完备和在其他领域已建立了一定的规模,故此应用到动物伦理学时会更容易。除了这三种进路外,亦有不少学者会以德性伦理、女性主义、关顾伦理、儒家思想、基督教思想、佛教思想、道教思想等等去处理动物伦理学的议题。这些进路之间也不一定互相排斥,可以合纵连横。例如Carruthers虽然主要是用契约论的框架,但他也在处理对待动物的间接道德责任时用上了德性伦理。虽然我也欣赏三大主要进路的一些特性,但亦同对这三种进路各有保留的地方,亦觉得似乎应该做一些不同进路之间的整合工作。如何建立一套圆融的道德思想应用到动物伦理学甚至其他的应用伦理学议题之上,会是持续考验我们哲学研究功力的难题。
郭柏年(香港中文大学通识教育部讲师)提及,在动物被驯服过后无法独立生存,就必须被人类饲养,否则就会死亡。但这并不代表,饲养这些动物是有道德的行为,而饲养的方式也有待商榷。(Youtube截图)
最后要说的是,不论是哪一种进路,在一些对待动物的基本立场上其实是分别不大的。例如康德或契约论者否定动物的道德地位,却不代表他们同意随时伤害动物会没有道德问题。他们会认为,我们至少对动物有一些间接的道德责任,无端走去虐待猫狗,只会影响了我们自己的人格,使自己变得卑劣。我们在录影前后亦曾私下说过,如果晓得现在的肉食是以如何虐待或伤害动物而达至量产的话,就算不认为食肉本身有道德问题,似乎亦理应觉得要少点吃肉的。要谈动物“权利”或“福利”(Welfare)是有争议的,但说要善待动物,不同进路间似乎能有最低限度的共识。这点亦值得我们留意。
节目重温:
〔注一〕 Contractualism 与Contractarianism 有些分别,但中文似乎同样译作契约论 (我不太肯定应该怎样译)。虽然雷根在讨论契约论时是用了Contractarianism一词,但观乎其内容其实更似是在讨论Contractualism。无论如何,这里跟随Carrruthers的用法,本文所指的契约论一律是指Contractualism,不作细分了。
〔注二〕 “… a rational agent is a creature that is capable of governing its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universal rules (such as “Don’t tell lies”), and that is capable of thinking abou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the general adoption of a given rule, to be obeyed by most members of a community that includes other rational agents” (Carruthers 2011: 275).
〔注三〕 有些人会认为只有Scanlon 的讲法才算是契约论,罗尔斯的进路则不算。不过这里不用细分,只直接依从Carruthers 的讲法把两者都视为契约论。
延伸阅读:
Carruthers, P. (1992). The Animals Issue: Moral Theory in Practice.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rruthers P. (2011). “Against the moral standing of animals.” In C. Morris (ed.), Practical Ethics: questions of life and deat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74-284.
Regan, T. (1983).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canlon, T. (1998).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inger, P. (1975)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NY: New York Review Boo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