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冥中有主宰吗? 谈谈墨子的“义”与“天志”
对于“天志”及“明鬼”的存在论证,墨子却只从“三表法”的经验论据作印证,某程度上即是对现实上的“民间宗教信仰”作出义理上的转化,即以普遍民众思想中的“冥冥中自有主宰”来作为“兼相爱,交相利”的理论预设。
作者:韩晓华(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兼任讲师)
现代是一个多元价值的世界。不过,即使是“多元价值”也不是代表着是各有各讲,自说自话就可以,其中最起码的是具有理据支持自己所想所信的价值观。当我们说要“尊重”、“平等”的对待别人以至世界其他物种时,也应该反思自己支持“尊重”、“平等”的理据,甚至也要理解别人如何思考“尊重”与“平等”之过程。
古代中国的墨子讲“兼爱”,即是“大爱”或“无差别的爱”,他认为“兼爱”能够从个人或社会的效益(即“交相利”)来得以积极的肯定,即“兼爱”的目的在于“互惠互利”。这种以“利”作为衡定“爱”的方式,其实是有道德价值的根源问题,即“兼爱”作为一种行动的实践,原来是为了“利”。用现代的说法,表面做道德仁义的行为,内里却是“利”字当头,如:对别人有礼貌,目的其实是想别人也对自己有礼貌。这样,就是从功利的手段著眼实践道德的行为,似乎只是一种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学说,有点肤浅罢。当然,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中并不止于如此肤浅,墨子对于“兼相爱,交相利”的证成,至少透过两个步骤进行:一是“义”;一是“天志”。
墨子的“义”
墨子的“兼(相)爱”以“交相利”作为积极的肯定或衡定,那么,“利”如何才能得到被大众认同作为“爱”的目的呢?是人性皆自私吗?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吗?依墨子的想法,统统也不是,墨子认为“利”即是“义”,能够达到个人或社会的效益就是“正当”的。
首先,墨子把“义”解释为“正当”的意思。〈天志上〉说:“夫义,正也。”即是“义”这个观念作为正当性的意思。墨子更直接认为“义”就是“利”。〈经上〉明白地讲:“义,利也。”〈经上说〉解释:“义,志天下为分,而能能利之,不必用。”换言之,所谓“义”就是具有心智以利天下为本分,在才能上也能够做到,不过,却并不一定能有实际作用。这里有一个比较奇怪的问题,即墨子思想中“义”是讲求“利天下”,却又清楚这种“利天下”的想法未必能够实际做到“利天下”的作用,墨子是自打嘴巴吗?或者,换一个讲法,墨子讲“义”就是“正当”的意思是具有“利天下”的思考,而即使这种“利天下”的想法未能实际上起到效果,却仍然是值得做的,理由是“利天下”具有“正当”的理由,用哲学点的说法,这实际上是一种伦理规范的思想。
其次,墨子讲“利”,表面上只是效益或互惠互利,但从“义,利也”的规范式思考之下,“利”并不止于短暂的互惠互利,更在于“利天下”的长远思考所证成。〈经上〉:“利,所得而喜也。”〈经上说〉解释:“利,得是而喜,则是利也。”按字面理解,似乎只要是让人得到快乐就可以说成是“利”,用广东话嚟反问,“氹人开心”就系“义”吗?相信不是罢。墨子对于“利”的解释是需要配合“义”作为规范式思考,即“利”固然是让人得到快乐,不过,这种快乐却是可以从长远来作计算或考量的,例如:为人父母总会想让儿女快乐,不过,我们不会说一些父母只会每时每刻都让儿女感到当下的快感就是好父母,例如:儿女说要买玩具就立即去买,说要吃麦当当就立即去吃,做父母的也会为儿女考量如何才可以让他们获得自己认为是最好的快乐。套用墨子的“义”概念,就是要能够以“利天下”的想法作为考量的思考,所作的行为就具有“正当性”。
这样,我们可以说墨子说“兼爱”是以“交相利”作衡定,具体点说就是一种“义利合一”的思考模式。不过,再深入地思考,以“义利合一”的思考仍然有问题,即:怎样才能保证所行出的行为算是“利天下”或长远的计算呢?以上述父母对待儿女的例子来说,做父母的当然会考量如何才能够给予儿女他们认为是最好的快乐。不过,究竟怎样做才算帮助小孩子得到最好的快乐呢?是否帮幼稚园生报读十个兴趣班,让儿女“赢在起跑线”呢?抑或,在一个星期的活动安排中剩下两个小时给他们自由地玩乐,给予最低限制的自由快乐呢?似乎单凭“利天下”的想法作为考量还是不足够讲清楚“兼爱”的实践,所以墨子还提出了“天志”作出保证。
墨子所说的天志,是那种带有权威性的造物主吗?(keywordsuggest图片)
墨子的“天志”及“明鬼”
墨子提出“天志”,一般会把“天志”解作“上天的意志”。表面来看,墨子提出“天志”即在于保证“兼相爱,交相利”乃是具有“上天的意志”,实践“兼爱”即能够得到“天志”的保障,〈天志中〉提出:“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有之;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亦有矣。”即从“天志”的赏罚来衡量所践行的“兼爱”是否为“义”。这种思考模式实在接近是一种宗教的权威主义罢。而且,虽然墨子在〈天志中〉从自然及人文社会中的现况规律举出多方面事例来论证“天志”的存在,但其中的论证却仅类同于中世纪西方基督宗教的“自然神学”论证,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必然性,也接近“迷信”。这样,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又指出“义,利也”,骨子里却是一种宗教的权威主义吗?我想,墨子的“天志”不必然是以宗教的权威作理解,关键在于对“天志”的诠释。
一般把“天志”解作“上天的意志”时,容易出现两种想法:一种是“人格神”的想像;一种是以“上天”的存在为重点。
以“人格神”来想像墨子的“天志”,容易把“天志”所作出的赏罚成为“上天”自作主宰的意志所决定,这样就类近于基督宗教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上帝”,也容易导致宗教的权威主义。另类的好处是梁启超称墨子为“小基督”,有近代中国神学家更直接比较墨子与耶稣,企图由墨子作为中国文化的代表从而引介基督教思想到中国思想界。
以“上天”的存在为重点,对于“上天”(或上帝)的存在论证,在基督宗教的传统中一直受到重视,最经典的当然是亚奎那的本体论证。反过来看,墨子在〈天志〉中也有透过其“三表法”来论证“天志”或人格神的存在,所谓“三表法”,即是:“有原之者”(即以众人过去及现代的共同感官经验作论证)、“有用之者”(即从日常百姓的日用经验之效用作论证)和“有本之者”(即以上古圣王之事为论证),简言之,墨子是透过不同方面的经验论据来印证“天志”的存在。然而,墨子这样的论证在理论效力却是与本体论证一样是值得质疑,即是纵然可以论证宇宙间有一位人格神或“天”,却并不代表著能论证那位是他们所说的“上帝”或“天志”。
既然墨子所做的论证有问题,即“人格神”的想像或“上天”的存在,那样,墨子所言的“天志”如何保证“利天下”(兼相爱,交相利)为“义”呢?其实,在〈天志〉上、中、下三篇中,墨子虽然从“三表法”来论证“天志”的存在,可是,三篇的要点实是对“天志”特质的掌握,在〈天志〉上中下三篇的结尾部分,都有强调“墨子置立天之,以为仪法,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也”,即是说,墨子思想中对“天志”的强调的目的是以“天志”的“欲义而恶不义”来实践整个政治、经济及社会的思想方向。如果从这个方向来说“天志”的话,则“天志”是否“人格神”,或是否即是墨子所说的那个“天志”也不是重点,要义是“天志”所具有的特质:“欲义而恶不义”,这种特质的要点在于“兼相爱,交相利”具有必然的保证,甚至乎,在《墨子》中有〈明鬼〉一章,同样用“三表法”论证鬼神的存在,要义也在于说明鬼神的特质:“赏贤而罚暴”,保证的是在死亡世界以后能保证“兼相爱,交相利”的效力。
由此来看,墨子提出“天志”及“明鬼”的目的是在保证“兼相爱,交相利”,从经验的观察(“三表法”)发掘出“天志”与“明鬼”的特质,在生前世界的政治、经济或社会以“天志”的特质“欲义而恶不义”保证“兼相爱,交相利”;在死后世界的福乐祸灾则由“明鬼”的特质“赏贤而罚暴”保证“兼相爱,交相利”。或者,“天志”与“明鬼”的说法仅算是墨子“兼爱”思想的一个理论预设,然而,这样的说法却是建基对“民间宗教信仰”的现实存在之转化作用,即从现实上已有不少的“民间宗教信仰”(或仪式)的存在,墨子并不仅从“迷信”的角度来对待,反而转化其中的要义为“天志”与“明鬼”的特质,从而保证自身的“兼相爱,交相利”的可能。
此外,从反方面来说,为何墨家思想最终并没有发展成一个宗教或教派的组织呢?理由在于墨家思想中的天人关系。在墨家思想中天,人与鬼神并非是一种管治或统治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对等的交互关系。虽然“天志”具有“欲义而恶不义”的特性,而鬼神也有“赏贤而罚暴”的能力,但是,衪们却并非任意而为的,当人作出了相关的行为,“天志”与鬼神才会作出相应的行动或报应,在〈天志〉中明言:“我为天之所欲,天亦为我所欲。……若我不为天之所欲,而为天之所不欲,然则我率天下之百姓,以从事于祸祟中也。”即当我做了“天志”所喜欢的“义”行为,“天志”就会相应地给予我所喜欢得到的长远的“利”。由此可见,“天志”与人的关系并非皈依的信仰,反而是归属于“义”的关系,可以说是比较单纯的交互关系,亦因为这种关系,即使墨家思想强调原始宗教的人格神信仰或思想,又有一种钜子的组织,却并没有发展出一种宗教的教派信仰,更没有一般宗教常见的罪恶感、无力感及神秘体验等来作为“皈依”的动机,反而,由于墨家思想的强调“义”的重要性,更引发后世所具有的侠义精神,所谓“行侠仗义”或“替天行道”正正在于本于“义”是“天”的重要特性而所做的行为。
墨子的宗教是否又受限于功利主义?(资料图片)
冥冥中有主宰
通过上述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墨子讲“兼相爱,交相利”,“利”是一种对个人或社会效益的考量(“利天下”),这种“利天下”的考量是具有正当性的“义”,理由在于“天志”的“欲义而恶不义”及“明鬼”的“赏贤而罚暴”,以此可保证实践“兼相爱,交相利”。然而,对于“天志”及“明鬼”的存在论证,墨子却只从“三表法”的经验论据作印证,某程度上即是对现实上的“民间宗教信仰”作出义理上的转化,即以普遍民众思想中的“冥冥中自有主宰”来作为“兼相爱,交相利”的理论预设,反过来说,墨家思想最后并未有发展出宗教组织正在于墨家思想中的天人鬼神的关系并非“皈依”或“统治”,仅从“冥冥中自有主宰”作为理论预设。当然,在墨子这种以“冥冥中自有主宰”的思考来转化“民间宗教信仰”的可能意义,其实亦具有继续反思的价值,然而,仅从墨子对“天志”与“鬼神”的存在论证作出质疑并否定,其实更不能发掘古代中国墨子讲“兼爱”的重要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