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终结了吗?对权利与善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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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逸平(台湾大学哲学研究所研究生)

近日,国际级的政治学学者法兰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来台演讲,阐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崩解?”与“中美争锋及其影响”。早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之人》一书中福山即高调宣布,历史将以自由民主制度而终结,然而随著21世纪一系列的世界政治变迁(例如新兴民主国家的失败、中国模式的崛起、民粹主义的形成),使得其理论一再地受到冲击,以至于一些人认为其理论早已失效或福山前后的立场不一。然而从总体上而言,福山并未改变其立场,而只是认识到民主并非唾手可得,且它同样也会出现许多细部的问题,如其在2014年为《历史的终结》一书所写的新版序中所说:“纵然我们会质疑要多久之后全人类才能抵达那个终点,但我们不应该怀疑某种社会形态就挺立在历史的终结处”。在4月14日的演讲中,福山则将近年来民粹主义及其对民主的危机视作是国家建制、治理能力的不足,然而笔者的此文正是试图指出,权利(Right)与善(Good)之间的张力或许才是我们对于今天民主真正应反思的地方。

在进入正文之前,我们亦可先从福山的学术背景出发。《历史的终结与最后之人》一书的基本思想正是在亚历山大·柯耶夫(Alexandre Kojève)的黑格尔诠释下所形成的。柯耶夫从黑格尔的主奴辩证出发,将寻求承认的欲望视作是人类历史前进的动力,而能够满足这种承认欲望的最佳政治制度便是民主,只有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才获得了平等的尊重与承认。寻求承认的欲望构成了历史的动力,而满足这种欲望的民主制度也就自然而然成了历史的目的。这种满足于平等、安于自己幸福的人也就是尼采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所说的最后之人(当然,尼采是从批判的角度在谈最后之人,作为与超人相对的最后之人,他们不再具有超越自身的可能性)。不过,有趣的是,在理论上与柯耶夫持相反意见的施特劳斯(Leo Strauss),其弟子艾伦·布鲁姆(Allan Bloom)曾经正是福山的老师。布鲁姆在1987年出版了The Closing Mind of the American Mind: How Higher Education has failed Democracy and Impoverished the Souls of Today’s Students,严厉批判当时美国的高等教育。不过从施特劳斯学派一贯的隐微解读(esoteric reading)来看,此书更多的乃是在质问,民主如何败坏了高等教育及人的心灵,因为在一个具有虚无主义特色的现代民主社会中,一切价值都被拉平了,我们不再谈论德行的高低贵贱,以至于人将无所适从于这个现代社会。很显然地,福山并未站在其曾经的老师布鲁姆这一边,而是站在了柯耶夫所许诺的普遍同质国家(the universal and homogeneous state,柯耶夫曾是欧盟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法代表团的首席谈判代表,)或自由民主制的这一侧。但是,从这两种立场中所呈现出来的张力——权利与善——或许才是比起所谓国家能力或政府治理能力更深层次的哲学问题。

不难发现,民主的基础之一就是所谓的个人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说“我有权利去怎样怎样”、“谁也不能剥夺怎样怎样的权利”,确实,在当代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中,权利始终优先于善,或者说,那种善的道德意涵早已被扫进了私人领域之中,而在公共领域中的善也被还原到了一种纯粹政治性的善。但是,权利并不等同于善,也无法保障善的实现,例如每个人均平等地享有投票的权利,结果则是我们迎来了川普的当选。川普的当选固然可以归咎于穷人、低教育者未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利而选择了川普,但他毕竟是民主的产物,且是一个有著老牌民主传统下的产物。这并非用国家制度上的缺失即可解释,而是涉及到民主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毕竟川普拥有充分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但我们仍然觉得“不好”。

透过一套客观公正程序我们确实可以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这样的概念,但是它并不代表一种善的实现,历史已经通过殖民主义教训了我们。(VCG图片)

在当代的政治制度中,一套程序的客观公正性比其他一切都来的重要,因为自由主义者们相信唯有透过无涉价值的程序、以及在一个无涉价值的公共领域中,社会的秩序以及多元的声音才能够被保障。个人的道德价值、善恶分别、宗教信念等等应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它们只可在私人领域中被言说。因此,与其说“程序的客观公正性保障了正义”,倒不如说“程序的客观公正性就是正义”,“正义”这个原本极具价值色彩的语词,如今则被一套客观的、其实也就是价值中立的程序给取代了。换而言之,“正义”不再是道德的,而纯粹是政治的。于是乎,在一民主社会中,各种价值不再具有好坏的分别,往好处讲似乎是各种价值可以并存,但往坏处将其实是各种价值都失去了意义,它们在公共领域中变的无足轻重,它们对人的教化也变得无足轻重。然而问题恰恰在于,一套价值中立的客观程序能够带给我们善的结果吗?一个拥有权利的人,的确被保障了做出选择的权利,但他要如何作出善的选择?在一个所谓的公共领域中,如何可能全然排除个人的道德或宗教信念?

当然,权利的优先性并不代表它完全排斥了善的观念,倘若一种善的观念能够得到社会公民的普遍认可,那么它仍然是在公共生活中具备合理性的善观念。但问题恰恰也就出在这。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一种纯粹政治性的善与合理性建立在一种同意与共识的基础上,而这套共识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善的目的。这就导致,某些极端、民粹思想完全也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再加之一些政客的鼓吹),毕竟程序与公共领域本身是中立的,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民主社会首要保障的乃是公民的权利,并进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但这种秩序其实是相当形式化的,只要能够透过公共理性而公正地产生的共识,即可视作行为的准则乃至国家的纲领,但是它却完全没有预设朝向一道德上善的结果。于是乎,我们便可看到某些本身便是恶的、不恰当的观点和人获得了正当性和合法性,这正是因为正当性和合法性这两个当代的政治概念建立在了某种纯粹客观或纯粹政治的权利基础之上,它们不再过问什么是善的问题。

以上这些,与其说是国家能力的问题,倒不如说是民主本身就没有给我们一种要朝往的善的目的性。而施特劳斯回到古典,正是希望借由古希腊的思想资源克服现代社会的虚无主义,不再让我们在价值上漂泊无依。在《自然权利与历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一书中,他使用了两种意义的自然权利,一种乃是17世纪以来的天赋权利式的自然权利(从这种平等式的天赋权利才引申出我们今天所说的人权),一种乃是古典的自然本性式的自然权利。古典式的自然权利建立在人的本性(nature)之上,且始终相信有一种整体式的善目的存在。但是这种对善目的的考量,却很容易引来自由主义者的批评,一个最典型的质问即是,“谁”可以决定善的内容?答案往往是专制者。而这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是绝对不允许的,哪怕这个专制者是哲学家,我们只需想想柏拉图主义在20世纪遭受到的攻击即可明白(例如波普尔对柏拉图的猛烈批判)。

但是,追求善真的错了吗?在一个如此强调程序正义与社会共识的民主时代下,我们似乎更应该思考一下,透过一套客观公正程序我们确实可以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这样的概念,但是它并不代表一种(道德)善的实现。而倘若社会共识仅仅依赖于人的公共理性,且必须在一个无涉道德价值的公共领域中才能实现,那么理论上其实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将民主的衰败归咎为国家应加强其治理能力,倒不如说应把对善的思考纳入到我们的视野之中来。

当一切都被许可的时候,一切也都成了虚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