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傅柯和新自由主义的备注

撰文: 杜冷丁
出版:更新:

这种新自由主义史的写法从根本而言,是“损失”,“破坏”,“悲哀”,是一种否定性的修辞策略。没有从新自由主义理论有活力的地方进行挖掘。需要重新思考新自由主义产生了什么,从肯定性的方面重新思考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活力。

乌托邦/市场/科学/多元性

 

新自由主义在面对社会主义者的时候,可能与保守主义有所接近,但两者之间存在深刻的对立。(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曾撰文〈为何我不是保守派〉(Why I Am Not a Conservative))新自由主义者抨击古典自由主义者在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后,满足现状,不再坚持自由主义的根本立场。而哈耶克曾指出,有必要确立“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追求自身激进的革命理论。傅柯称之为某种属于“向往”的东西。

 

作者在这里引入断裂,来强调古典自由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的差异性。古典自由主义者围绕“自由放任”为核心,反对对自由市场的过度干预。其核心策略在于确定国家干预的界限,划分国家/政治理性-市场/经济理性的边界,为市场开拓“自由”空间。而新自由主义者试图构建一个真正的商品化社会,尽可能地把竞争机制扩大到整个社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市场-形式构成了社会的核心,契约和个人交换受到推崇。市场规律上升为根本规范,政治理性被纳入市场理性的控制之下。国家及其行为的合理性不再依据某个自主的独特原则,而是服从于市场经济的原则。经济奠定了政治的基础,并决定了公共介入的形式和性质。新自由主义针对自身话语的进行的论证,强调了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所具有的高效率,而这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所不能及的。并在这种技术的考虑上进一步延伸开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问题,这也是傅柯所关心的问题。

 

傅柯质疑把“自由”视作新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的表述。他认为“自由”作为一种次要价值,仅是诸多价值的一种,而非新自由主义的全部,要著眼于“多元性”来思考新自由主义。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活动领域的多元性和生存形式的多元性,在异质的多元化社会中,形式-市场是唯一符合这一特征的模式。按照哈耶克的说法,现代社会是异质的社会,工业化引发的社会分工增强了分化,导致了统一/集中的经济治理得不可能。商品逻辑在根本上保证了个人行动的自由,而避免了其他一元治理的压迫。市场作为一种协调资源的配置,保证了差异性/多样化。

不被治理/公民抗命(省略了对傅柯权力理论的概述)

 

作者花了三小节表述了新自由主义在政治观念方面的理论关切。

 

作者认为新自由主义的首要论敌并非社会主义,而是常见的一元论者:强调集体/社会相较于个人的优先性,这一传统包括卢梭/康德/罗尔斯。

 

他们把政治概念化并就社会概念提出问题:将众多性和个体性设想为物件,针对它们设想产生统一体和一致性,产生共同体的机制,配置或者机构。即政治治理的问题,构成“人民”“主权”或者政治体,压制个人,制造一个臣民必须服从的“公共范围”。

 

启蒙时代的“自主”观念与“共同体”观念存在著深刻的一致性。启蒙时代的身为自主,主要是强调人身为主体,不屈从于其自身的自然冲动,能够克服其自身的自然倾向,运用自身的理智。主体并不是出于主观偏好进行选择,总是在寻找最好的选择。当其为自身立法的时候,把自身的意志作为真正律法的时候,他才是真正自由的。然而,正是政治共同体在此被视为建立高级法律的机构,而所有理性人都被视为愿意并认同这种高级法律。通过自主的概念,自由被设想为服从国家的意志。

 

新自由主义者解构了启蒙时代的“自主”观念。自主不再意味著总是在寻找最好的选择,个人的偏好取代了道德律令。“公共”和“普遍”是没有意义的空洞概念,无法调和人们之间根本的冲突。比如像哈耶克对市场所做的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区分。市场-形式是一个多元的世界,可以让不同的生存方式,矛盾加以展现,而没有必要压制他们。市场能够“发展一种自发的秩序,可以让个人自由地利用他们自己的认识实现他们自己的目标。

 

傅柯对新自由主义框架的沉迷正是基于新自由主义对于总体化的拒斥。总体化的理论总是派生控制的欲望,再生权力和统治效应,产生使人屈服/等级化的体系。而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从根本上取消了总体化的可能,解构一元化观念和一元化范式。“经济人”原子式行为的理性,决定了经济学科本质的不透明,本质上无法被集中化。经济学科从根本上取消了“中央化”,即“经济被视为无神论学科,没有上帝,也没有总体性”,为个人不服从国家治理开辟了可能。

 

傅柯转向了对于法律-主权观念的批判。启蒙运动以来的大写的契约/法律/法/公共意志仅仅是炮制了一整套神话体系,来为国家-政府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将其表述为一套正确的公共秩序:人在其中摆脱了激情和个人利害关系的控制,通过大写理性和非暴力的讨论建立了一个合法秩序,把国家神圣化为一个自由/解放的场所。法律-推理的公理本身不站在反抗/不顺从/抵触的一边,而是站在国家的一边为普遍治理寻求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是如何被构建的呢?

 

这要先从启蒙运动对君主的反动开始说起。启蒙思想家针对君主制的批判是从君主发明的法律话语中寻求前提来进行反对的。他们树立了一个“法律主体”形象,一个总是服从君主的主体,并且这一主体承认君主的优越性和超越性。但是这一主体又存在著革命的作用,以“人权”限制国家权力。主权理论就建立在了这一中心形象上。法律主体-主权构成了一体两面。主体不是这样一个人,为了其权利产生影响,针对国家理性要求其自身权利;而是其通过让渡自身的部分权利,承认转让的原则,转变为法律主体。这构成了国家的起源神话。他同意放弃自己,分割自己,成为了一个接受否定性的主体。又在此基础上接受放弃这些权利的原则,成为了附加在前者上的另一个法律主体。法律和禁令正是在此意义上得以产生。国家的神话是失败者屈从的历史。(傅柯对霍布斯的解读很有趣,如何理解征服者威廉的神话)因而针对国家的批判不能单纯停留在法律/公民权/未来的普遍观念来贬低国家,因为这没有从根本上超越这一权利关系,只是反对既成的权力状态。

 

新自由主义发展史的重写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傅柯在这里引入了分析权力-君主两大传统。前者试图批判权力效应,解开权力的运作,质疑国家的合理性,而后者坚持卢梭的道路。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从属于前者。经济人的视角为我们提供了质疑政治-法律的可能。它拒绝法律范畴,并试图把政治融入经济当中。法律人,即法律主体总是臣服于屈从的法则。而经济人总是强调他自身的利益。在一个利己但是没有超越性原则的机制中,努力使自己的效益最大化。经济整体的辩证法不是某种放弃的辩证法,而是经由某种自发增长的辩证法,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相协调的交换辩证法,制造了一个乌托邦:譬如在诺齐克(Robert Nozick)那里,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每个人都可能在其中制造暴乱,并创造新的世界。

 

犯罪/规训

 

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创造还在于:反对引入精神病学对罪犯的定义。犯罪领域的心理学化很大程度上重构了对于罪犯的定义。犯罪的根源在于激情,而对罪犯的规训在于对犯罪者心理/道德的约束。犯人在犯罪以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刑罚的目的在于建立医学-司法的新型权力,对犯罪的心理加以干预。而新自由主义作为行为研究,本质是反心理学的。不再把某种奇异的心理特征/反常倾向加在某人身上,而考察一个人犯罪所受到的客观引诱,把犯罪理解为一种理性行为。提供这种思路并不意味著傅柯认同这一分析模式,而是旨在消除精神病学的构想,解除其自身的权力效应,阻止权力规训的冷酷机制。

(本文原载作者个人知乎专栏,原文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1969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