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林和自由的两种理解——消极与积极
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同时也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学者,他最广为人知的思想,来自1958年他被聘到牛津大学担任政治思想教授时的就职演讲。在那场演讲里,伯林论证说,自由主义者最重视的自由(liberty),其实有两种理解,而且它们还彼此冲突。不意外,这场演讲就名为〈自由两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它奠定了后世哲学家讨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基础。
人要怎样才可以算是自由?一般会想到最直接的回应恐怕是:只要不干涉别人,就不受别人干涉。如果我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只要不害人不伤人就没人管我,也没人约束我,那我似乎足够自由。如果我在这种情况下,还抱怨自己不自由,别人可能会说我得了便宜还卖乖,或者说我根本搞错自由的意思。
这种不受别人干涉的自由,被伯林叫做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这个命名或许可以这样理解:消极自由是一种“只要别人什么事都不对你做,你就会自动拥有”的自由。
只要拥有消极自由,人就自由了吗?有没有可能有一个人,纵使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和限制,却依然不自由?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诸如烟瘾、毒瘾的情况:瘾头重的人,纵使不受别人干涉,似乎也只能随著瘾头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好像也不会说他们有多自由:对啦,确实没有人干涉他们的行动,但是,他们似乎也无法依循理性,或是依循对他们来说真正重要的价值来行动。
想像一下,某人认为自己应该要经营好的家庭,才能活出美好的人生,而他也知道自己的毒瘾正在摧毁这个愿景,他希望自己有足够勇气和意志抵抗毒瘾,但他做不到。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受到来自别人的逼迫或限制,但我们并不会认为他全然自由。如果你认为消极自由已经穷尽自由的全部可能,你将无法说明为什么这个人不算是自由。伯林因此认为,在消极自由外,有另一种对自由的理解: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
若消极自由强调人要能够不受到外在限制去实现自己的欲望,那么积极自由强调的就是:人要能够顺利实现某些最理性、重要的欲望。有时候人无法实现某些最理性、重要的欲望,并不是因为他受到别人的干涉或阻挠,而是因为他“受制”于自己的其他欲望,就如同上述例子里的人受制于瘾头那样。若要让人获得消极自由,其他人只要不对他做任何事情就可以了。但若要让人获得积极自由,其他人有时候得主动帮助他、教育他、开导他。
有趣的是,我们常常甚至得借由会侵犯消极自由的手段,才能保护积极自由。将染上毒瘾的人强制勒戒,就是一例。当我们顾及积极自由,表示我们认为人可能会因为不理性,或者因为不知道什么东西才重要,而做出错误选择。积极自由不仅仅发挥在瘾头这类比较极端的案例,也可能发挥在自认为自由的一般人身上。例如说,台湾的“抢救国文联盟”长年主张国民教育应该加入更多文言文教材,让年轻人更有深度、能够传承中国文化,这就可以被理解成预设了特定价值的积极自由想法:
“没错,当我们在国民教育加入教材,等于是牺牲了学生的消极自由,他们被规定必须花费时间来研读这些教材,但这是正确的,就是因为这些学生不知道什么重要,我们才需要这样限制他们的自由,来教导他们。”
事实上,抢救国文联盟的做法在台湾并不受到多数学生欢迎,而伯林也不支持这种主张。在〈自由两概念〉当中,伯林明确表达了他的担忧:那些有明确价值观的主事者,若依循积极自由的理念去执政,可能会“为了人民好”而侵犯人民的消极自由。
有时候,重要的哲学进展并不是因为某个哲学家提出了大家都同意的见解,而是开创出一个讨论事情的方式,让其他哲学家可以发展自己不同的理论。伯林在这里的洞见,就属于这种类型。他点出的区分成功引发热烈讨论,许多学者开始探究消极╱积极自由的差异,发展这两种自由的诸多版本,这些版本不见得跟伯林自己支持的完全相同,但这些讨论确实让我们多了一点理解:自由比我们想像的还要复杂,并且可能有许多眉角需要处理。
例如说,根据某个消极自由的版本,一个人具有消极自由,代表:
消极自由的欲望理论
只要是这个人想要做的事情,他都可以做,没人限制他。
这个理论明确指出维护消极自由的诀窍:别妨害人们实现他们事实上拥有的那些欲望。这听起来满合理的,不过,规则的漏洞也呼之欲出:
满足的奴隶
满足的奴隶生活处处受限,例如只能跪著吃饭、上厕所不可以超过3分钟。但他的适应性非常强,很快就依循环境,放弃了那些与上述规则抵触的欲望。现在的他过得十分快活,他并不想用跪著以外的姿势吃饭,也不觉得慢慢上厕所有什么好玩的。换句话说,他没有任何因为别人的限制而难以实现的欲望。
根据“消极自由的欲望理论”,至少在现在,满足的奴隶的消极自由并没有受损。换句话说,若一个政府仅仅为了保护消极自由而执政,它将没有理由去干预甚至处罚此奴隶的主人。
当然,身为正常人,你可能会对那位奴隶大叫:“你是怎么搞的?你现在根本就不自由呀!用正常的方式吃饭、有充裕时间上厕所,这些都是重要的欲望,你不可以放弃的!”不过当你这样做,似乎不可避免地诉诸了积极自由。
事实上,伯林自己并不支持“消极自由的欲望理论”,他提出了另一套对消极自由的理解,而此理解并不会像上述理论一般,遇到“满足的奴隶”这样的反例。你也可以发想看看,能否找到自己的方法来处理这个困境。或许你能找到方法来说明这个反例不会成立,或许你会跟伯林一样,采取另一套理解消极╱积极自由的方案,不过不管如何,这都让你有机会更了解自己使用的这些概念。
*感谢黄颂竹为本文初稿提供的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