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哲学,“成为一切,成为一切人的奴隶”| 黎子元

撰文: 黎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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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哲学的一个生死攸关的任务便是要重新赎回哲学思考的“普遍性”。

陈锦辉在《一切:圣保罗与当代思潮》的序中写到:“然而,保罗至今仍然摇撼我们的地方,在于他不单要成为一切,且要成为一切人的奴隶。何以至此?竟然是为了赢得一切人的生命”。倘若当代哲学力图将哲学思考的“普遍性”重新赎回,它或许就需要实践保罗当年实践过的历程,像保罗一样,首先成为一切人的“奴隶”,然后“赢得一切人的生命”、“为一切人赢回生命”。

就为了这“一切”,“普遍性”便注定成为当代哲学家们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

当前,后现代意识形态盛行(宣扬去物质化,迷恋虚假多样性,声称真理不可能,也就等于否认了哲学思考本身)。倘若“普遍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哲学的可能性、必要性与合法性便无从确认,“当代哲学是为了一切同代人的哲学”这样的哲学宣言也就显得苍白无力。在这个意义上,神学原典中记载的保罗事迹为当代哲学提供了逻辑图式,保罗成了我们的同代人,保罗思想在当代成为可以被重新发掘的重要资源。

圣保罗这位基督教早期最有影响力的使徒之所以在当代激进的、具有鲜明反神学立场的哲学家的思想论述中“复活”,恰恰就在于这些当代哲学家们力图通过对“保罗大马色事件”的回溯,探讨“革命性转变”的发生条件:从基督徒迫害者到基督教早期最有影响力的传教士,这一发生在保罗身上的转变如何可能?保罗怎样做到“活著就是基督”、“以耶稣的心为心”?他又以什么方法在罗马帝国传扬福音,成为“外邦人的使徒”?

以上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对普遍性的提问:是否有一种关于主体革命性转变的普遍逻辑图式——即主体化图式?普遍性的“理念”是否可能?这种普遍理念如何能够在一切人——包括那些原本不属于该理念的信奉者的人们——身上传播与显现?社会变革理论若要获得有力的逻辑支持,以上对于普遍性的提问就必须得到解答。

那么,当代哲学家们如何回应普遍性的难题呢?如何建立一套崭新的定义普遍性的逻辑架构呢?如果这种普遍性是可能的,那么它就不应该是一种建基于西方形而上学传统的普遍性,即一种被预设为有效,从而担保了整座形而上学大厦的普遍性,也不能是一种“欧洲中心主义”的普遍性,即局限于欧洲文明自身经验建立起来的,却声称放诸四海皆准、无视文明差异的普遍性。

当代哲学家们的其中一种尝试便是借助对黑格尔“具体普遍性(concrete universality)”概念的回溯与挪用来建立定义普遍性的逻辑架构。而“具体普遍性”这个概念恰恰建基于一个根本性的操作:分裂(split, scission)。

大概是受到拉冈的启发,巴迪欧在《主体理论》第一部分便开宗明义:任何事物皆包含自身与自身的分裂。因此,任何“一”都已经是“二”。最根本的对立不是A和B的对立,而是A与自身的对立。这是巴迪欧通过发现黑格尔逻辑学隐藏了的“第一重分裂”作为逻辑学必要起点而得出的洞见。这种“原初的分裂”使得事物与自身产生了差别。齐泽克在2016年出版的著作《差别》(Disparities)便是对这个关键课题的探讨——他甚至宣称“差别”是继“否定性(negativity)”、“视差(parallax)”之后辩证唯物主义的又一个至关紧要的概念。

阿兰.巴迪欧(trans. Bruno Bosteels),《主体理论》(Theory of the Subject),Bloomsbury Publishing,2009.斯拉沃热.齐泽克,《差别》(Disparities),Bloomsbury Publishing,2016.

具体普遍性不是以一种其实不合理的增补物(irrational surplus)为条件来建构一个合理的整全(rational totality)。比如说,西方人将“现代性”阐发为人类文明的普遍发展模式,通过将这套模式强加于非西方世界,使得非西方世界都成为了西方现代性的“种属”或“部分”。于是,世界便成为一个整全,当中只剩下程度上的差别(高度现代、现代、不够现代......)。

与这种普遍性不同,齐泽克指出,具体普遍性只有在某个例外处境中才能被通达,即只有当普遍性遭遇其“种属”或“部分”不符合普遍性自身的规定,乃至普遍性之谓普遍遭到否认的时候,具体普遍性才能直接落实自身。例如在奴隶社会,“人”的普遍性只适用于所有自由人而不包括奴隶。奴隶起义作为一种例外状态,恰恰是要去质问:奴隶是否属于“人”,甚至更进一步,要去颠覆自由人的“普遍人性”。这里,重要的议题不仅仅是为奴隶挣得能够被包括在由自由人制定的“人”的概念之下,而毋宁是要使得作为“被排除物”的奴隶自身的属性得以普遍化为人类整体的属性。换句话说,由自由人制定的“人”的普遍性必须被撕裂、废除。只有经过这项操作,“人”这个概念的具体普遍性才得以建立。

而保罗的传道历程则说明,只有通过揭露一切法政权的不义,才能彰显弥赛亚的义;必须否定、废除帝国颁布的普遍律法——“大地之法 nomos”,上帝的律法才有望在人间建立。随著大地之法步入终末,并且只有在终末的一刻,“世界才吊诡地变得完满,成全自身”。如陈锦辉在书中所指出的,上帝律法的普遍性不可与nomos及法治所标榜的普遍性混为一谈——后者只是一种政治覆盖自上而下的、以法律条文形式构成的抽象的普遍性。自保罗的“否定政治神学”,当代哲学家们试图重新发掘出一套支撑社会变革理论的逻辑架构。

同样地,主体必须经历一次自身与自身的分裂,才能完成革命性转变,必须以自身与自身的差别为条件——即A总不是完全的A,必然存在著缺口,A实现自我整全的目标必然失败,所以必须恒久地运动下去——才能通达具体普遍性。这在保罗蒙召的时刻也得到了印证。在大马色的路上,上帝毫无预兆地突然向保罗显圣。经历这个例外事件,他受到上帝的呼召,醒悟自身的不完整,于是与此前的自我分裂,投入基督的真理,转变为忠诚的使徒。保罗的转变,或者说主体化,正正彰显了基督真理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必须与一般所谓“真理”的抽象普遍性相区别。

陈锦辉写道:“保罗令当代重新经历了一种‘原初’或‘本源’的分裂”。就在这原初的分裂,自身与自身之间的切口处,当代哲学遭遇了重新赎回普遍性的契机,开启了一场要再次宣称哲学必须“成为一切”的伟大冒险。

如果基督带着为众生揹负原罪的心,被架上十字架,而保罗以基督的心为心,甘愿成为一切人的奴隶,只为救赎更多的人,那么从圣徒历程获得“启示”的当代哲学,也不惜成为一切同代人的奴隶,只为了替一切同代人赢回生命。

延伸阅读:Alain Badiou, trans. Ray Brassier, Saint Paul: The Foundation of Universalis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