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设伦理学,以及莫尔的开放问题论证
伦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探寻各种和价值有关的概念。伦理学家问:“什么是对”、“什么是‘道德上正确’”。随著学术传统的不同,他们讨论的单位有可能是人,也有可能是人的行为,不过现在让我们简单一点,假设我们暂时只关注行为的道德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伦理学家:他们在做的事情,其实有点像是在玩一个团康游戏。
你面前有一堆行为,每个行为都有自己的特色(性质),任意举三个例子:
(A)青少年搀扶老人过马路;
(B)某人撒谎说自己没有偷吃香蕉;
(C)也是关于撒谎,只不过这次撒谎是为了阻止纳粹抓到某个无辜的犹太人。
在这堆行为旁边有三个大篮子,分别贴著标签:“对”、“错”、“中立”。
你得决定哪些行为要放进哪些篮子。
哲学家玩这种团康游戏的方式,大致上有两种。第一种比较直接了当:他们跳下场去,争论哪个行为应该放进哪个篮子。你可以想像,某个义务论参赛者认为(A)应该放在“对”;(B)应该放在“错”,而如果在获得额外资讯之前,(C)可以放进“中立”(“中立”只是方便的措辞。事实上这个标签应该包括“与道德无关”、“道德上可允许”等类别)。这个人会跟同属义务论但理论内容不一样的康德陷入争论,因为康德认为(C)跟(B)应该要去同一个地方。旁边的快乐主义者直到现在都还在端详他检起的第一个行为,因为他算数没那么快。
在这个游戏里,对于行为该如何在道德上分类,各种流派的伦理学家有意见冲突,因为他们对怎样的行为才对有不同想法,而这些不同的想法最终源自他们的道德理论不同。
在上述这种“行为分类大赛”之外,哲学家还有第二种玩这个游戏的方式,想像这个情况:有些哲学家站在一旁看著其他人把行为放进各种篮子,并且问自己这个问题:
当我眼前这些人“把某个特定的行为放进某个特定的篮子”,这到底代表什么?
对于一些人来说,这个问题很好回答。例如,如果快乐主义者(经过冗长的计算后)决定把他手上的行为放进“对”的篮子,他大概会跟你说,这代表那个行为,比起行为者当初拥有的所有其它行为选项,都更能增加总体人类的快乐。接著,只要他进一步描述什么是“快乐”(例如,某种理论上可测量的心理状态),就可以很容易说明,“对”其实是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当然,就算同意快乐主义者对“快乐是什么”的判断,其它义务论者也不见得会同意他的分类法,因为义务论者不用快乐来替行为分对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义务论者和快乐主义者对行为的道德分类意见不合,并不代表他们的想法毫无共通点。
例如说,如果你访问义务论者康德,他为什么决定把某个行为放进“对”,(根据某种对于康德的诠释,)他会回答说,这是因为这个行为,是人经过“理想的理性思虑”后会选择的行为。只要你能客观定义什么是“理想的理性思虑”,那么,一个行为是否出于理想的理性思虑,就是客观事实。换句话说,义务论者康德虽然不像快乐主义者使用快乐来分类行为,但他跟快乐主义者至少有一个共通点:相信当我们说某个行为道德或不道德,我们是在试图描述关于行为的客观事实,换句话说,他们都同意道德判断是关于事实的判断。
有些哲学家不认为道德判断是关于事实的判断,例如表达论者(expressivists)就认为道德判断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情感,或者表达自己赞同或反对某些事情的态度。根据这种说法,不要说表达事实了,道德判断其实连“判断”都称不上,反而比较接近打招呼、诅咒这类语言活动。
在伦理学理,玩第一种游戏“行为分类大赛”的哲学家涉及的是“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的争论:
怎样的行为才对?
而后面这第二种游戏,则被归类为“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后设论理学不直接处理行为的对错分类,而是退后一步问:
说一个行为是对的(或错的),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到底在干嘛?
以前述两群人来说,他们分别会回答:
学术上,快乐主义者这类的主张被归类在“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底下的“自然主义”(naturalism),意思是道德判断试图描述事实,而且是科学可描述的自然事实(例如人的欲望及其满足)。而表达论者这类的主张,不意外地,属于“道德反实在论”(moral anti-realism),意思是道德判断并不是试图描述事实的判断,而是其它东西。
实在论和反实在论各有任务。例如,反实在论需要说明,如果道德判断不是关于事实,也无法借由确认事实来仲裁道德冲突(有些批评者甚至认为,像表达论这样的反实在论连承认严格意义的“道德冲突”的存在都有困难,因为“情感表达”没有真假值,无法产生冲突。不过这是另一个故事了。),那么我们该如何面对道德意见不合的社会。相对地,实在论则努力证明说,自己宣称的那些特定种类的事实,真的是我们在谈道德的时候在谈的东西,例如快乐主义者,就必须证明“对”就是“促进最大快乐”。
虽然写到这有点晚了,不过这就是莫尔(G. E. Moore)出场的时候。这位剑桥大学的哲学家最有名的地方,是对那些主张包括“对”在内的道德概念可以化约到自然事实的学派,提出一个明确挑战。有好一段时间,这个挑战成为研究道德基础的学者最热烈讨论的主题之一。
一般来说大家都会同意,当我们主张某个道德词汇谈论的就是某种自然事实,那么,它们之间会有一种必然的关系。就像“单身汉”就是“没结婚的男人”一样,快乐主义必须证明“对的”就是“能促进最大快乐的”。对于这类说法,莫尔提出的挑战说来简单,他建议我们考虑这个问题:
Q. “对的”一定是“能促进最大快乐的”吗?
你可能会觉得:这没什么啊,这本来就是对方必须回答的问题,不是吗?确实,不过困难的地方是,莫尔指出说,假若前述快乐主义为真,反而表示(Q)根本没有回答的价值,因为这样一来,“对的就是能促进最大快乐的”会是一个根据定义为真的句子,就像“单身汉就是结婚的男人”一样。如果一个句子根据定义为真,你还问它是否为真,你问的就是一个明知故问的蠢问题,例如:
单身汉一定是男的吗?
你一定是你长辈的晚辈吗?
(Q)显然不是明知故问的蠢问题,而是有讨论空间的“开放问题”(open-question),这也是为什么快乐主义者需要建构论证来回答它。讽刺的是,根据莫尔的说法,快乐主义者的努力反而证明了他们的理论是错的:若你需要举证,才能说明“对”就是“促进最大快乐”,表示“对”根本就不是“促进最大快乐”。不只快乐主义,莫尔进一步指出,任何试图将道德概念化约到自然事实概念的说法,都没办法生产出这种明知故问的蠢问题。因此,莫尔主张任何这种尝试都注定失败,并将这种失败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
基于明显的原因,莫尔这套说法被称为“开放问题论证”(open-question argument)。一百年之后的现在,多数学者并不认为开放问题论证是成功的,但不能否认,莫尔的挑战刺激了20世纪初期后设伦理学研究的进展。
更重要的是:如果莫尔的说法有问题,你看得出问题在哪吗?
*感谢黄颂竹、石贸元和杜政昌对文章初稿提供的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