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马特和行为效益主义
*若你在乎效益,你该接受“会带来最大效益的规则”,还是“会带来最大效益的行为选项”?
效益主义者不是铁板一块。对边沁和弥尔的效益主义有所了解之后,你一定已经意识到这件事。
边沁认为效益就是快乐,快乐和快乐之间只有量的差别,没有质的差别。弥尔不同意这件事,他认为快乐和快乐之间有品质的差别,若生在现代,他或许会说,即便肥皂剧和歌剧能带给你一样多的快乐,你还是应该去看歌剧,因为歌剧带来的快乐品质比较好。
歌剧带来的快乐品质到底如何?让我们暂时把这个问题留给文化界高层,转而面对效益主义的另外一种分岔。
边沁和弥尔都同意效益主义的基本精神:要满足道德的要求,人就要想办法达成最大效益。但他们的最终立场依然不一样,因为他们对于“效益”是什么有不同的看法。你可以想像,其他同意此基本精神的效益主义者,一定也有其他意见不合的地方。
假设明天是国家重要选举的投票日。对一般人来说,似乎比较容易接受“身为公民,有投票的义务”这种说法,然后出门去投票。然而,如果你是个精明的效益主义者,或许会想到:
1. 不管我投不投票,都不太可能影响投票结果。
2. 投票的过程很无聊。
3. 不去投票,我可以把时间拿来做好玩的事情,而且因为不会影响结果,对于其他人来说,也不会造成损失。
4. 比起投票,不去投票达成的效益更大。
依照这个思路,效益主义似乎会建议人去做一些违背公民义务的事情。有些效益主义者坦然接受此结果,但另外一些人觉得这样怪怪的,并试图在维持效益主义基本精神的情况下避开它。
该怎么避开呢?有些哲学家认为,若要满足效益主义的基本精神,我们不该“选择去做会达成最大效益的行为”,而是要“选择遵守那个‘如果大家都遵守,会达成最大效益的原则’”。以投票的案例来说,不管你是哪种效益主义者,大概都会同意:
虽然“只有我没去投票”看起来是好选择,但假若“大家都没去投票”,那就糟糕透了:我们白白浪费了一次全国性投票的成本,却没得到决策结果。
因此,有些人认为,如果你是个正港的效益主义者,秉持人人平等的精神,应该会同意:
在投票情境下,我们应该遵守“身为公民的人,就去投票”这个原则。因为这个原则是那种“如果大家都遵守,会带来最大效益”的原则。〔注一〕
这种“先选出规则,再依照规则行动”的效益主义,你可以猜到,就叫做“规则效益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对于规则效益主义者来说,虽然在选择自己该遵从哪些规则的时候,我们依然需要考虑效益,但在考虑自己该做哪些行动的时候,就不用考虑效益了--只要依循先前决定的规则去做,就对了。〔注二〕
反过来说,那些认为我们最终还是必须依照单一行为的结果来决定道德对错的人,被称为行为效益主义(act utilitarianism)。在现实生活中,行为效益主义者不见得真的会反对人依照规则做决定,他们大可以承认说,人类在生命当中,大部分的行动都是考量现有的规则做出来的,当事人并没有亲自计算过那些行动带来的种种好处,但这是因为--有些行为效益主义者会说--若要求每个选择都要亲自算过,实在太为难一般人了。
考虑到现实,行为效益主义者可以接受你在一定程度上用规则来取代亲自思虑,只要你遵循的规则有很大的可能性让你做出会达到最大效益的行为。放眼现实生活,这种规则其实还满多的:
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J. J. C. Smart)是行为效益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在1956年的文章〈Extreme and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里,他提出反对规则效益主义的理由:即便某条规则非常可靠,有99%的机率能让行为获得最佳结果,但假设行为者正好处于那1%的例外情况下,并且行为者自己也知道这件事情,那么,身为效益主义者,我们似乎没有理由为了规则而做出会减损效益的选择,不是吗?
斯马特主张,对于所有你想得到的“可靠”规则来说,至少在理论上都存在著一些假想情境,在这些情境下,遵循规则反而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这时候,若你认为打破规则才正确,那么就代表,比起规则效益主义,你其实更认同行为效益主义。
当然,斯马特也承认,我们并不是随时都有那么多时间去搞清楚眼前的哪些行为选项会导致最好结果,事实上,他还进一步指出,除了省时之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让规则凌驾于自己的决定,例如我们可能会意识到:就算尽力以公平的效益考量去做决定,但身为理性有限的人,我们可能持有自己难以察觉的偏见,例如:当一个人考虑是否要离婚,他可能基于自己的处境,无意识地夸大了婚姻带来的痛苦。考虑到这一点,比起自己计算,规则或许更能在实际上帮助你提升行动带来的效益。
然而,斯马特会强调:这一切“让步”都是建立在“依循规则更能带来效益”的假设上,当我们真的面对“打破规则,能带来更大效益”的处境,我们就应该勇敢打破规则,否则的话,用斯马特自己的话来说,我们恐怕难以避免“迷信地崇拜规则以致于不理性”的指责。
“所以,行为效益主义者到底会不会去投票?”讲到这里,你可能想要回到最开头的问题。
在〈Extreme and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里,斯马特并没有明确主张是否该去投票,不过,根据他在文中的说法,如果有充裕的时间,行为效益主义者会仔细考虑自己的处境,以及各种行为选项会带来的影响,例如:
如果你身处在一个由行为效益主义者组成的国家,而且你知道,其他行为效益主义者也都正在跟你一样理性地考虑该不该去投票的事情,那么你应该要去投票。因为,考虑到其他行为效益主义者的思路会跟你一样,如果你判断投票不是道德上正确的选项,其他人也会如是判断,接下来就会导致最不好的结果:没人去投票。因此,借由归谬法我们会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效益主义者来说,去投票才是正确选择。
不过,如果你身处在一个多数人都会遵从规则去投票的国家,那么,身为行为效益主义者,或许你就会判断自己可以不去投票,反正你有很强的理由相信:不管自己投不投票,其他人都会投。
然而,如果你没把握隐瞒自己没去投票的事实,你可能就有理由乖乖去投票。斯马特强调:行为效益主义者应该要意识到“破坏规则”这件事情一旦曝光,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好的结果。
最后,不管你是否决定去投票,当你知道别人没去投票,根据行为效益主义,你应该谴责他,因为如此才会得到最好的结果。
看完这些讨论,或许我们更应该想的是:如果上面这些说法都是对的,那么,一个行为效益主义者,好像连“发表文章,在文章里暗示‘不去投票可能是对的’”都不该做,不是吗?
*感谢杜政昌为本文提供的咨询建议。
附注:
〔注一〕在此情境下,这个考量会导出跟康德很类似的结果,不过这只是结果类似而已,规则效益主义者的考量内容跟康德还是不一样的。
〔注二〕有些规则效益者在这里会加个但书:除非你发现没有规则适用于当下处境,或者你发现有复数规则适用于当下处境,但它们的建议彼此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