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拥有民主制:从罗尔斯、欧斯壮到哈维
墟市甚至可被视作政府主导的正规公共空间,以及愈益大行其道的私人管理公共空间以外,香港最重要的非正规公共空间。墟市作为城市共同体的一种典型,实可对资产拥有民主制带来更多元开放的想像。
2016年11月,英国约克大学教授托马斯(Alan Thomas)出版《Republic of Equals: Predistribution and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号称史上首部关于“资产拥有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的专著。单是这点,已不得不让人刮目相看。
1971年,罗尔斯(John Rawls)出版《正义论》,提出“公平即正义”,曾奠下福利国家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石。但到了30年后的2001年、罗尔斯临终前出版的《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提出资产拥有民主制,对福利国家采取明确否定态度,便甚少被拿来作认真讨论。[1]在香港更完全乏人问津,这不啻是个历史文化短板的宿命。
罗尔斯构想中的资产拥有民主制,仍将容许生产资本的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in productive capital),但就不容许这类资本过度集中,强调生产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应更广泛分布。它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一、生产资本更平均地由广泛公民拥有;二、防止资本的优势能通过跨世代承继;三、防止资本的优势蚕食民主政治。罗尔斯倾向否定福利国家,正正是基于它无法满足上述三项条件。
为何资产拥有民主制更能达至“公平即正义”?因为社会经济环境若能提供参与的机会,让人能善用潜能创造美好生活,及能和其他人建立具建设性的社会关系,将构成罗尔斯看重的“自尊的社会基础”。只有通过适当的经济组织模式,例如能将生产资本的拥有权更平均分布,才能确保公民对自主性拥有“活生生的观感”("lively sense" of their own agency),并减少由于权力及地位不平等造成的伤害,这正正是福利资本主义无法达到的结果。
一个拥有者的国度
根据托马斯的分析,晚年罗尔斯看到经济不平等对政治自由的损害,对生产资本拥有垄断性优势的特权阶级,严重妨碍其他人行使宪制赋与的政治权利。因此建议须先从社会经济制度入手,促进生产资本更广泛的分布。但问题是“针冇两头利”,过于强调生产资本的平等分配,却很有可能对基本自由构成侵害;“大镬饭”制度亦未能提供适当的诱因,激发每个人有自尊地发挥自身的潜能。
作者因而引用罗默尔(John Roemer)早在《A Future for Socialism》一书提出的洞见,主张分配制度须先处理所谓“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 problem),亦涉及我们常说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须先避免个人的善意被集体骑劫,个人利益沦为集体剥削的对象。在罗默尔的方案下,公民均获派发一定金额的股份券(coupon),每人可决定用作投资那些公共企业,并赚取一定金额的红利,但股份券不能出售和兑现。企业管理层则必须面对市场竞争,来争取更多股份券的投资。
托马斯最不能同意的,反而是罗默尔将这方案称为“股份券社会主义”(coupon socialism),因为它和的“大镬饭”制度差别极大,并非一般理解中的“社会主义”,能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可视为有力落实资产拥有民主制的可行方案之一。重点是股份券不能出售和兑现,以避免股权重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上。
作者进而引用霍凯特(Robert Hockett)未出版的新作《Society of Owners》,探讨由政府向雇员贷款回购企业股份,即1950年代凯尔索(Louis Kelso)提出的“雇员股份拥有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ESOP)旳可行性。霍凯特首先指出,在过去半过世纪美国已先后实现自置居所和升学的全民贷款制度,回购股份贷款可视为这一系列政策的延续,从而全面落实“拥有者社会”的理想。但他同时亦认为,回购的权利不应局限于雇员,而应涵盖消费者、社区成员以至一般公民。
这难免令人联想到在过去十年,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年年都“派糖”,总金额已逾港币3,000亿元──设想假如他并非派钱、鼓励市民进行短期消费;而是派发某种股份券,从而鼓励市民作为拥有者,长远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些看似天方夜谭的政策方案,却其实并非真的那么遥远──2016年美国民主党总统参选人、希拉莉主要对手桑德斯,正是以雇员股份拥有计划作为主要政纲之一。
从资产拥有到共同产权
托马斯所提倡罗尔斯式的资产拥有民主制,固然属于极具吸引力的社会改革方案;但唯一令我感到有点不是味儿的,是作者似乎将资产完全视作资本主义下的私有产权,并与社会主义的公有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化二元区分。但事实上,前述资产存在出售和兑现的限制,已和典型的私有产权存在巨大差异,作者显然是忽视了两者之间的灰色地带,以及资产拥有制度的多元可能性。
在此尝试延伸讨论的是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欧斯壮(Elinor Ostrom),以及她所提倡的“共同体”(commons)或“共同产权”(common property)的概念。欧斯壮作为另类经济学家,和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仿佛风马牛不相及;但欧斯壮颠覆了主流经济学的产权观念,能对罗尔斯的资产拥有民主制提出适当的补充。事实上,二人的观点皆可上溯至十九世纪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并在近代由帕特南(Robert Putnam)发扬光大的公民社会自我管理学说,未来有机会再向读者详细介绍。[2]
首先,前述资产拥有民主制的各类方案,均倾向以大型企业的股权分配作为典型,企业主要仍以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模式管理,忽略了自下而上参与及协商式民主管理的可能性。欧斯壮提出共同体的概念,正是试图指出在适当的制度诱因之下,独立个体之间平等互惠协作的可能。
其次,前述大型企业股份制的典型,亦忽视了后工业社会聘用制度的零散化(causalization),又或套用大卫哈维的概念,弹性累积模式(flexible accumulation)的全球大趋势。尽管除了凯尔索的ESOP以外,其他方案皆强调股权不一定局限于企业雇员,但试设想这些企业业务均已分散遍布全球各地,而不再位于股权持有人的所在地。“提供参与机会,让人善用潜能”又从何谈起?
最后,欧斯壮提出共同产权的概念,原意正是要超越传统上资本主义/私有产权vs.社会主义/公有产权的意识型态二元对立,并因应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切实可行的产权模式和制度规则。正如有研究者如此总结道:“这些规则仍可容纳大比重的私有产权,例如你可以拥自己的渔船和渔网,渔获也是属于你自己的;但对于整个社群/共同体来说,就必须共同管理鱼场域及为每人捕鱼数量设限。”[3]
香港百花齐放的非规划城市生活。(图片来源:邹崇铭、黄英琦、梁志远、龙子维编:《再造香港:从社会创新到参与规划》。香港:印象文字,2016。)
从共同资源到城市共同体
毋庸讳言,欧斯壮的研究更多集中在乡郊小社区,焦点放在自然环境中的森林、湖泊等“共同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s)。但共同体概念的应用正愈趋广泛,在文化和资讯的世界有“知识共同体”(knowledge commons)[4],在城市空间则有城市共同体(urban commons)。后者甚至成为大卫哈维(David Harvey)近年最常采用的概念之一。
对哈维来说,城市共同体乃是一个不断被争逐的场域,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充满各种吊诡和矛盾。由此哈维认同欧斯壮的分析,共同产权并无妥善管理的万应灵丹,必须因时因地制宜权衡问题和方法。例如各类自然资源的状态和数量便千差万别,文化共同体则往往难以施加进场限制,至于城市里普遍存在的公共空间,长期以来就更成为国家与市场──同时也是不同阶级永恒争夺的战场。
在《叛逆的城市》 (2012)一书中,哈维提出了一项关键的主张:“共同体不应被视在一项特定的物件、资产甚或社会过程,而是存在于某社群及其生活或生计尤关的环境之间,一种不稳定和可塑造的社会关系。 因此实际上,此乃一项“共同中”(commoning)的社会实践。”[5]
对我个人而言,在传统墟市中商贩既有各自的摊档,但彼此间相互合作(和竞争)却有形成唇齿相依的共存共生关系;墟市往往没有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模式管理(如领展),存在更多自下而上参与的可能性(如排档);墟市甚至可被视作政府主导的正规公共空间(如公园球场),以及愈益大行其道的私人管理公共空间(如利东街)以外,香港最重要的非正规公共空间。[6]墟市作为城市共同体的一种典型,实可对资产拥有民主制带来更多元开放的想像。
附注:
[1] Rawls, J. (2001).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Belknap Press.
[2] 参阅White, S. (2014).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and Republican Citizenship” in O’Neill, M. and Williamson, T. (eds.)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Rawls and Beyond. Oxford: Backwell.
[3] Levine, P. (2011). “Seeing Like a Citizen: The Contributions of Elinor Ostrom to 'Civic Studies'". The Good Society, 20,1: 3-14.
[4] 参阅Hess, C. and Ostrom, E. (2006). Understanding Knowledge as a Commons: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Boston: MIT Press.
[5] 另见邹崇铭:“从弹性累积、垄断租值到城市共同体”。香港:01哲学,2016年11月1日。
[6] 参阅邹崇铭、黄英琦、梁志远、龙子维编:《再造香港:从社会创新到参与规划》。香港:印象文字,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