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的社会,学》|我们是在“反人口贩运”还是歧视跨国婚姻?
【01哲学编按】当今的婚姻中介者让人以金钱购买婚姻(例如在网上“购买”一位乌克兰妻子),相信大家都有耳闻过。这听上去很反人道,更有不少反对声音将“邮购新娘”直接等同人口贩运,甚至是跨国卖淫,然而事实又是否如此呢?跨国婚姻中的确可能存在人口贩运问题,但是否如某些妇女团体指称的“婚姻媒合业是人口贩运的元凶”呢?
本文节录自赵恩洁主编《南方的社会,学(套书)》上册的〈爱最大?台湾的爱情、婚姻与国家政策〉,作者为王宏仁、陈美华。
文章上篇——《南方的社会,学》|南方不是地理方位 而是拥抱内外异己的概念
建构婚姻仲介为物化女性的元凶
沿袭自西方当年对于“邮购新娘”的观察视角,台湾的跨国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学者称为“商品化”婚姻,认为这类婚姻类似商业买卖,又因为国家之间存在经济发展的差距,让不管是来自东南亚的婚配女性,或者到东南亚娶亲的台湾男性,都背负著污名烙印。此外,早期媒合台越婚姻的仲介业者四处刊登“保证处女”、“非处女退钱”这类广告也引起民间妇女团体公愤。行政院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遂于二○○六年决议:婚姻媒合“不应成为一种行业,应朝向非营利、公益性服务机构发展”。至此,国家不仅在道德上标榜婚姻不应该沾染金钱色彩,甚而以反人口贩运为名,以法律形式禁止营利性质的婚姻仲介。
“婚姻媒合”在华人社会历史悠久,“跨国婚姻媒合”也非新鲜事。十九世纪末的欧美移民潮中,许多欧洲的女性也是透过营利的媒合业者嫁到美国新天地,当代科技透过互联网媒合跨国婚姻的情况更是普遍。欧罗克(Kate O’Rourke)认为,跨国婚姻仲介存在的关键因素在于有钱国家男性有权力以经济能力“购买”老婆,而发展中国家的女性则希望借此脱贫。劳埃德(Kathryn A. Llyod)更写道:“邮购新娘的标签经常让人以为那是很久以前的历史,不过这种贩运女性的型态在当代全球经济体系却是繁荣得很!⋯⋯这个产业只对它的男性消费者跟钱包负责而已!”
在本地的婚姻仲介研究中,笔者与张书铭的文章指出,在婚姻双方资讯有限的情况下,开始出现跨国婚姻媒合的服务,专业的媒合者也应运而生。在整个婚姻移民的过程中,婚仲业者承担一定的社会关系与利益,不该因为其营利的角色而受到道德谴责。但此一观点并不受主流青睐,甚至与在地妇女团体截然对立。
二○○七年三月,《中国时报》民意论坛出现一系列关于“跨国婚姻仲介”的辩论。这次辩论始于王宏仁在三月九日率先批评行政院妇权会全面禁止营利性的跨国婚姻媒合业,认为其是“国家要高度介入人民私密生活,并且试图以中产阶级浪漫想像来规范其他阶层的婚姻”。毕竟,绝对的婚姻自由只是一种现代/个人主义社会的虚幻想像,同时,婚姻媒合业者并非如妇女团体所想像的,只是汲汲营利的吸血者。随后,蔡顺柔、吴绍文、曾昭媛等,在十一日以“婚姻岂是金钱游戏”一文联名回应,强调反对商业剥削与“仲介暴利”,因此为减轻男女结婚双方的负担,应由非营利组织来协助,以便做到“收费低廉、资讯透明,又不侵害人权”的目标。与此类似,南洋台湾姊妹会前任理事长邱雅青(泰国籍配偶)也在该月二十日投书指出,“婚姻仲介只保障了男方可以有权利,女方的权利他们一点都不在乎”。
然而,如同邱贵玲十七日文章所指出的,“婚姻和教育都是社会阶级流动的重要手段”,立法禁止媒合业不仅不切实际,也对底层社会的婚姻自由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非营利组织是否能承担这些业务也有疑问。王宏仁也于二十三日再度回文指出,政府治理需要论述与道德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复杂精密的统治技艺,妇权会与部分妇女团体强调移民女性“可怜化、牺牲化”的角色,与社会现实脱节;此外,政府部门也未能发展出精密的治理技艺,因为“统治的技艺需要的是清楚地观察、调查、记录、分类对象,然后才可以隔离、施压、作用、解决,绝非是想像、建构、同质化一个对象,但却无法有效施加作用于其对象”。
这波辩论最后在妇女团体的压力下,做出全面禁止商业媒合的决定。二○○六年官方已将“婚姻媒合业”从“商业团体分类标准”中删除,二○○七年更禁止跨国境婚姻媒合商业化,此后任何的广告宣传、收取仲介费的行为都被禁止。此外,那些想要从事跨国媒合婚姻者,需先成立“财团法人”或“非营利社团法人”,申请许可后,“以非营利的方式”进行。截至二○一三年八月底,移民署许可的组织共计四十三个协会,但其实多系由先前营利的婚仲业者转型而来(王翊涵,二○一三,页四六)。公益化之后,部分婚仲有做婚姻辅导,但也有些组织基于利润考量并没有提供相关服务。换言之,营利仍是当前婚姻仲介的重要考量。
是“反人口贩运”,还是歧视跨国婚姻?
仲介视为欺瞒双方的营利机构,很自然就会将跨国婚姻与人口贩运结合起来,就如欧罗克的文章所描述的,因为跨国婚姻中女性权力不对等、易受伤害,因此反人口贩运公约可以应用在某些“邮购新娘产业”上。劳埃德的研究也是从跨国婚姻仲介,直接跳到“国际人口贩运”,因为有庞大的利益可图。
依据加拿大学者肯帕迪(Kamala Kempadoo)的研究,十九世纪以来,欧美(有色)劳动阶级女性为了追求稳定的经济与社会生活,跨国迁移到其他国家工作,在欧洲白人中产阶级女性眼中却被看成是人口贩运(trafficking)受害者,甚而将她们的跨国移动全然等同为跨国卖淫的受害者。也是在这种白人/中产阶级女性的凝视下,有色/劳工阶级/女性的跨国移动都被问题化为跨国卖淫或人口贩运。事实上,这种将劳动女性跨国移动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阶级凝视,一直延续至今。
值得注意的是,究竟有多少人口贩运受害者也令人存疑。根据美国社会学家维惹(Ronald Weitzer)的研究,美国国务院自二○○一年起每年定期发布“人口贩运”(Tra_cking in Persons)报告,其中,二○○二年估计全球每年有四百万人遭贩运,隔年修正为八十至九十万人,二○○四年估计为六十至八十万人,二○○八年后逐渐稳定为八十万人。至于被贩运到美国的部分,二○○二年的报告指出有五万人被贩运到美国,隔年改为一点八万至两万,二○○四年改为一万四千五百至一万七千五百人之间。然而,即使美国国务院每年对人口贩运的估算值一再往下修正,仍对美国司法部带来莫大压力。依据二○○五年美国司法部的公告,在二○○一至二○○四年间,全美只有六百一十一个受害者,但这段期间估算值是每年一万四千五百至一万七千五百人,相差何止千里?
官方数据不足采信,但不乏学者完全无视科学求证、方法论上的疏失,直接引用美国国务院的数据。维惹以美国为例,指出包括麦金侬(Catharine A. MacKinnon),以及帮美国国务院撰写人口贩运报告的休斯(Hughes),总是以前述夸大、未经查证的每年贩运到美国卖淫的受害者人数为基础,制造跨国卖淫使女人沦为性奴隶的社会想像与道德恐慌,进而一再地将跨国贩运等同于卖淫。反娼、反色情大将麦金侬甚至以色情需要年轻(有色)女人与女孩为由,指称色情就是人口贩运的温床。反人口贩运者因而一方面认为性产业中的女性必须自己表达自由意志、爱意,才能证明婚姻的真实,但另方面却又主张她们没有能力表达自己,受婚姻仲介的欺瞒,因此需要政府或外力的协助。
有关人口贩运的问题,黎白杨(Le Bach Duong)、白朗洁(Danièle Bélanger)和屈秋红(Khuat Thu Hong)关于北越两百一十三名妇女移民或被贩运到中国地区的调查则显示,百分之三十的人是以结婚名义移民到中国,而其中约百分之三十的妇女是“合法与非法”被“贩运”到中国,所谓的“合法贩运”是指事先已经知道“要与老男人或身障者结婚”,只有少数人说自己是被骗而贩卖到中国结婚的。换言之,在跨国的婚姻中的确可能存在人口贩运问题,但是否如某些妇女团体指称的“婚姻媒合业是人口贩运的元凶”呢?此外,整个人口贩运的组织,是否一定跟这些婚姻媒合业挂勾呢?根据卢逸璇的调查,台湾与中国之间组织性的女性性工作者贩运,结构因素包括:法律与政策制订的不周延、警察与卖淫业者的政商利益交换关系,以及警方与海巡机关的绩效计算制度。至于参与者,以前为人蛇集团,目前则转向大规模的色情业者。陈美华的研究更指出,组织两岸性交易网络的第三者不乏被两岸就业市场边缘化的底层劳动者,同时这些跨国移动的移民性工作者来台湾之前,其实已清楚知道她们将在台湾性交易市场工作,多数移民性工作者倾向将仲介第三人视为协助她们跨国移动的伙伴,而非剥削者。预设婚姻媒合业与人口贩运挂勾,充其量只能满足社会需要代罪羔羊的心理,而其代价是忽略整个人口贩运背后更为复杂的结构因素。中松智子(Tomoko Nakamatsu)的研究也指出,日本的婚姻媒合业者很难跟人口贩运扯上关系,并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偏见。
不过,面对邮购新娘产业要如何应对时,后现代的女性主义者也很清楚意识到,不能将来自第三世界的婚姻女性当成是“受害主体”(victim subject),以这种观点出发的政策建议,最后会变成“政府开始进行的保护主义,甚至是保守主义,无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女性”。
《南方的社会,学(套书)》
编者| 赵恩洁
出版社|左岸文化
出版日期|2020年9月
【本文获“左岸文化”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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