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通奸罪:人的关系是否脆弱得没了法律就会崩坏?

撰文: 望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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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许宗力释宪,并宣告台湾《刑法》第 239 条(即俗称的“通奸罪”)违宪,这条于1935年立法的刑法,即日失效。当天参与解释的黄昭元大法官曾说:“监狱关得住人,但还是关不住心。”

5月29日下午4点,台湾大法官宣吿俗称“ 通奸罪”的《刑法》第239条违宪。(中央社)

恐惧废法的逻辑谬误

消息一出引起台湾各界关注,坊间有忧虑指:废除通奸罪就是大开通奸之门,自己丈夫或妻子随即可以任意出去找小三,她/他亦追诉无门,仿佛释宪后会让全台湾变成道德沦丧的所多玛城。

这种推论的形式是:“不以法律禁止 X 的话,所有人都会做 X 的行为。”这推论恐怕犯上了多种常见的非形式谬误(informal fallacies):包括夸大因果强度的滑坡谬误(slippery slope);及认定某事(配偶出轨)由一个单独原因(废除通奸法)造成,而犯了单因谬误(fallacy of the single cause)。

(Facebook)

早于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时,社会上已经有一种出于恐同情绪的想法,指这条法例会让同性恋人数大增。以上图片中的论述,以归谬法的方式将其推论方式推至极端,有力地点出这个推论的荒谬之处。

废法律的理由,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反对或限制通奸有几方面的理由:宗教、道德、社会、法律。在信仰自由的后现代之中,宗教已经不再有力量限制人犯下通奸行为。若没了法律,社会与道德规范会是守护婚姻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吗?台湾法官的陈词中所讲的社会风气现已改变,是否意味著道德沦亡呢?

Antoine Coypel, Susannah accused of adultery(Wikimedia Commons)

综观世界各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义大利皆于上世纪先后废除通奸罪,中国、瑞典、丹麦、挪威本来就无通奸罪法规,印度与美国大约半数州份则至今仍保留通奸罪的处罚规定。我们可以试著反问,为何为数众多的国家都不设或废除了通奸法,而当地的人普遍并不认为欠了这条法律,就会引起道德危机?

通奸者违反自己的婚姻承诺,对配偶不诚实,当然在某程度上有违道德,然而发生在非婚情侣之间的出轨行为,就不属法律有效范围,因通奸法是以婚姻作为前提的法律,法律的著眼点在于审视“通奸”行为对于婚姻作为社会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影响。

通奸法在实行上的情况是:执法者搜证困难,“捉奸在床”的过程跟个人自由与私隐之间有冲突;司法上,刑事诉讼法规定容许提告者可以对配偶撤告,而只告第三者的,这就让法律成为纯粹的报复工具,通奸者与配偶以法律程序以外的手段面对问题,刑法于此并无让社会得益。

Jules-Arsène Garnier,《通奸者的惩罚》(The Adulterers Punishment)(Wikimedia Commons)

在此我们可以参考日本废除通奸法的理由:婚姻与其他民事契约相同,都属民法上的契约行为,而夫妻任一方的通奸行为应相同于其他破坏契约的行为,毁约者应该负担损害赔偿或解除婚姻契约,但不应该由刑罚处罚。另外,韩国与此次的台湾均指通奸罪违宪,原因是此罪过度侵害人民性自主权与私隐权,而个人自由是宪法所赋予的。

任何国家的刑法都应该有责任规管性骚扰、强奸、未成年性交、非自愿性交等的罪行,这是必须的。然而配偶间的感情事性质并不一样,我们应该思考,这个领域是否法律(尤其刑事法)的责任。

关于爱情的自言自语(六)爱有对错可言吗?|曾瑞明

外判给他律的,是爱情和婚姻吗?

再回看恐惧废除通奸法的想法,其实不单于形式上犯了谬误,其背后的预设与前提,是对法律的过度信任,过度依赖法律的阻吓与修正作用。

首先人是否真的因为有通奸法的刑罚,就不做出轨行为?在成疑的阻吓作用之外,处分配偶罚款或判监一、两年,是否就能补一段关系破裂造成的心灵伤害?

另外,通奸法以“性器接合”为判罪标准,但无法量度与审判的所谓“精神出轨”又应该怎样处理?相较没有撼动到感情的纯肉体关系,真正可怕的不应该是变心吗?

(视觉中国)

提出这种极度简化的忧虑的人,对于爱情本身、对方的爱意与责任心、自己对于伴侣的重要性、婚礼上的誓言,以至两人之间长久建立与沉淀出来的的关系等等,都根本毫不信任。这些想法,都忽略或磨平了两个人之间关系的种种质的元素,只将责任外化到作为他律的法制与刑罚之上,亦将幸福美满家庭的基础投射到实质无比脆弱的刑法与阻吓作用之上。那么为甚么她/他一开始还要相信婚姻呢?又为甚么要维持这段充满不信任与猜疑的关系呢?

撇开婚姻作为经法律保障的社会关系不谈,人是自由的个体,个体之间的爱情关系之中本来就充满多元与复杂性。我们应该承认这个事实,并承受这种无可避免的危险,而非将这种可能性与避免外判到法律消极的禁制作用之上。由此,本案法官那句“监狱关得住人,但还是关不住心。”实然并非诡辩,而有一定的合理性。

参考资料:

联合报(2020-05-30),〈通奸罪违宪失效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也违宪〉。

吴婷婷,〈论近亲性交罪和通奸罪〉,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法律专业硕士班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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