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当盗版产品的流通成为了文化,我们该如何理解这全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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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编按|本次推送的短评曾作为“山寨及山寨建筑”专辑的导言,刊载于《世界建筑导报》杂志。作者借曼威·柯司特(Manuel Castells)为传播学专题文集“Piracy Culture”(选自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编者的话”撰写的Why Piracy Cultures?一文,继续就“为什么要研究盗版”、“盗版何以能被称为‘文化’”延伸出相关探讨,权作同辑文章的“引用‘导读’的导读”。无论是盗版还是山寨,都面临著同样的全球命题,囿于后殖民论、法律正当性等路径并不能说明我们厘清问题的关捩。山寨研究的著力点既不在互联网社会的技术,也不止于媒介消费的机制,它更关乎蕴含新的公共性的可能的“社会互联网”。对山寨建筑的探讨正是借由“山寨”重新切入其反面,意即那些已经浸淫在图像传播时代的建筑及其知识体系的生产。文|王家浩原载于《世界建筑导报》2012

对“盗版文化”的研究与对“媒介消费”的研究不同。媒介消费通常连带著一个已经给定的系统,一个有著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商业/产业契约关系。我们可以简化地认为,这一契约关系是在公司、创作人/组织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的。也就是说,媒介消费的出发点是文化工业,或者说是媒体产业等等。因此,对媒介消费的研究必然是对这一“运作模式”与“内容”的共同解读。

而盗版很容易让人想到的是违反了上述契约的所谓的不合法的行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盗版的出现,仅仅理解成为了省钱、甚至是免费地获取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呢?当下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省钱的或者免费的就是“盗版的”。人们通过媒介消费所获取的,哪怕是免费的“内容”,也有可能是由广告支持的,或者某种“免费增值”的商业模式中的“内容”。

罗兰巴特《流行体系》

媒介消费通常的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电视、广播、报纸、电子游戏、互联网”等等。相对于此,这一文集中就不包含建筑物(学)的讨论。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如果我们将建筑物也视作为一种“媒介”,那么按照英尼斯(Harold Innis)的看法,它更接近于时间偏向的媒介,上述的其他大多属于空间偏向的媒介,而后者才是媒介传播研究的重点。但是,如果我们参照一下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的《流行体系》的写作,在这本书中,他将流行服装杂志作为一种书写的服装语言来分析,即制造流行神话的系统,与时装本身构成了一种神话修辞术中的能指-所指的关系,那么我们同样仍然可以把建筑(学)及其生产与山寨的关系,放到对“盗版文化-媒介消费”的研究中去展开。

由于商品化、产业化的生产方式以及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工业的定义和批判,此前人们会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文化现象更多地当做产业来看待。相对于此的还有六十年代之后提出来的日常生活实践,或者简化地说,日常文化。比如在德·塞都(Michel de Certeau)那里,这一“实践”的前提假定是,当时所有的生活世界都已经被现有的生产-消费结构占据了,而日常生活实践正是在这一结构中的消费者的“次级”生产,并起到了某种抵抗的作用。

可以说,当前大量涌现出来的“盗版”正是从这两者之间斜插进来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有这样两种“产业”的管道,其一是媒介消费研究中的受到商业模式控制的大众文化,其二是对盗版文化的研究,一种超出这种商业模式控制的管道的“不合法”的文化。由于盗版的行为摆脱了这种契约控制,因此这本文集标题“盗版文化”使用的是复数的“文化”(cultures),意指人们现在不得不将“盗版”当作一种新的更为多样性的文化。如果说此前的批判是把文化(作品/产品)当作产业,那么当前,至少这一文集中,是把脱离“合法”的产业机制的现象当作“文化”来看待的。但是在我看来,如果仅仅把盗版当作“文化”来看,如果由此滑到了通常的对作品/产品的文本分析中,那么这里仅仅把盗版当作某种多样性的文化,即使是复数的文化,也是需要警惕的。

世界体系理论中,将世界分为三部分:核心国家,半边缘国家,以及边缘国家。

讨论盗版,首先就是要抛开地域的偏见,抛开中心-边缘的框架,必须直接去面对社会生产的现实中的盗版现象本身。不管是被贬低,还是被赞许,“中心-边缘”的框架本身就已经预设了偏见。詹明信(Fredric Jameson)也好,索拉-莫拉雷斯(Manuel de Solà-Morales)也好,席沃扎(Mitchell Schwarzer)也好,他们对弗朗普顿(Kenneth Frampton)的质疑有一部分正是基于此的。尽管弗朗普顿将“批判地域主义”总结为六点,但是在他做案例梳理的时候,为什么边缘只包括了相对于中心地区的边缘地区呢?那么中心地区的边缘算不算边缘的?此外,为什么总是围著那些“作品”或仅仅是其中的工艺,让建筑史更像是由作品完成的建筑师的历史呢?

媒介消费的现实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正是来自于我们通常谈的“盗版”,或者“山寨”。盗版-山寨现象并不是象人们以为的那样,仍然多集中在亚非拉这种第三世界国家、南方国家、发展中国家。盗版文化不是中心-边缘的结构中的边缘,而且随著全球化的进程,它已经是被拖进了全球生产的普遍现象,事实上,它席卷全球,包括欧-美地区。最为重要的是,在这一现实中就大量的消费者而言,是很难从中区分出“我们-他们”。此外,盗版的速度已超越了人们去分辨“哪些才是原件?哪些才是盗版?”的速度。也就是说,盗版事实上直接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

其次,讨论盗版还要抛开之前的违反契约以及不合法性等等的议题。盗版现象的涌现是由那么大量的人口参与的,这种“量”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所以盗版(已经)建立起来的是另一种媒介传播的管道。那么盗版不是对文化工业中的“文化”的讨论,也不用更多地关心盗版是什么,意味著什么?而是通过盗版去理解当下的媒介消费及其成果/后果,在实践和文化上的驱动力究竟是怎样的?为什么还是会出现如此大量的盗版现象?也就是说,盗版还应该与“什么是当代的状况”以及现代性以来的“总体计划”有关。

德国出身的文化理论家韩炳哲著作《山寨》

通过对“盗版文化”的研究,有可能会给未来带来一些新的视角。但是这些新的视角同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当下的盗版现象可能通过改变现有的法律设置卷入到新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尽管盗版现在是被很多人共用著的,但它也有可能继续成为一种抵抗文化的运动。也就是说,如果用山寨这个词的原意“另立山头”,那么它必然会面对重新被收编和拒绝的至少两种可能。

在对盗版和山寨这两个中文词的使用上,已经透露出了对相似现象的两种不同的立足点。已有的一些对盗版现象的一些观点是:没有盗版,就没有合法的流通与迴圈(Dent.2012);盗版,是概念完整性的敌人(Heller-Roazen.2009);盗版,是资讯时代中,个体可以用来僭越的手段(Johns.2009)等等。其中关于“完整性”这一说法,值得我们再放入“总体计划”的目标来看。可以引入讨论的是拉康式的提问:如果理性本身最终就是“不完整(Non-All)的概念”,那又会怎样?我们可以与之相应地追问,如果,恰恰相反的是,只有“盗版”才是帮助人们去实现总体计划的途径,那又会怎样?

有两个原因让盗版研究在当下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其一是,新的经济范式的兴起,资讯和知识也已经成为商品,而且企业的利润关键来源不再只是能源和制造。因此对资讯的盗版,或者对数码产品及其服务的盗版的分析,便成了“资讯资本主义”时期的一个关键特征。Dent会认为,尽管在版权上很难区分我们-你们,没有外在者,但是这样的盗版动摇了社会最基本的规范,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这一牵扯到各国政府,各种级别的新媒体利益团体的规范制定,其实是相当难办的事,因为很难限定许可权的边界。此外,盗版并不是数字革命之后所特有的状况。正如Johns指出的那样,只是随著互联网的出现,复制技术的越来越便利,或者说原件与盗版之间的最终形式已经是同等的了,所以有关知识盗版(如何界定)的问题又引起了学界的兴趣。

模仿iPhone X的手提电话

上述两个原因,一个来自于现实的社会生产状况,一个来自于对知识的概念界定,但仍然属于法律的研究。而超越于“法律-盗版”的,还有另外两个研究方向。其一是更为具体的模式研究,即考察档(知识)分享对不同的市场和产业在经济上的作用与影响力。其二是出于完全不同的立足点,也是我们认为在当下更有意义的出发点:必须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出发,去观察在合法性和经济上的限制中所蕴含的霸权/领导权问题。这其中包括了将对版权的僭越使用放到一个更为广泛的社会语境中的论述。导读中提到的四位作者中的两位印度学者,正是我们在之后的文章中会提到的梁日明与拉维·桑达拉姆(Ravi Sundaram)。

类似于从后殖民的文本分析到贱民研究的社会分析,后者的立足点的转换代替了通常在盗版问题上的发达国家的预设视角:其一,从发达国家(制定)的全球总体计划,到发展中国家的日常生活,揭示了资本-创新的神话结构与杂众的日常生活的关联;其二,跳出了法律的框架进入到综合(跨学科)研究,从经济、社会、文化的角度去理解盗版现象;其三,或者说将其总体的理解成一个全球体系中的经济问题,这是一次从法律到经济,再到政治的论域放大。媒介的盗版应当被理解为,高昂的销售价格与低廉的本地收入,在全球价格与经济体系中的矛盾关系。而“盗版”将是一种扩散的、廉价的数位技术,快速变化的消费者和文化实践。由此我们应当更现实地反过来看,在世界范围的共同体中,那些受到了版权保护的文化“产品”意味著什么?

上述两个原因,一个来自于现实的社会生产状况,一个来自于对知识的概念界定,但仍然属于法律的研究。而超越于“法律-盗版”的,还有另外两个研究方向。其一是更为具体的模式研究,即考察档(知识)分享对不同的市场和产业在经济上的作用与影响力。其二是出于完全不同的立足点,也是我们认为在当下更有意义的出发点:必须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出发,去观察在合法性和经济上的限制中所蕴含的霸权/领导权问题。这其中包括了将对版权的僭越使用放到一个更为广泛的社会语境中的论述。导读中提到的四位作者中的两位印度学者,正是我们在之后的文章中会提到的梁日明与拉维·桑达拉姆(Ravi Sundaram)。

类似于从后殖民的文本分析到贱民研究的社会分析,后者的立足点的转换代替了通常在盗版问题上的发达国家的预设视角:其一,从发达国家(制定)的全球总体计划,到发展中国家的日常生活,揭示了资本-创新的神话结构与杂众的日常生活的关联;其二,跳出了法律的框架进入到综合(跨学科)研究,从经济、社会、文化的角度去理解盗版现象;其三,或者说将其总体的理解成一个全球体系中的经济问题,这是一次从法律到经济,再到政治的论域放大。媒介的盗版应当被理解为,高昂的销售价格与低廉的本地收入,在全球价格与经济体系中的矛盾关系。而“盗版”将是一种扩散的、廉价的数位技术,快速变化的消费者和文化实践。由此我们应当更现实地反过来看,在世界范围的共同体中,那些受到了版权保护的文化“产品”意味著什么?

文章转载自院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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