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判官》的人与社会(下)——该追求怎样的自由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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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玺宇
作者简介|识御者知识行销创办人、企业顾问、哲学咨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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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份将说明多玛斯(Thomas Aquinas)其哲学观点如何看待上述所提出的问题,即人的定义、人的灵魂与自由意志,德行与幸福又是甚么。由于每个概念都是十分复杂与庞大的,本文只以较简单明确的方式说明多玛斯的观点,就不在理论的论证及概念发展脉络做过多著墨。

 

多玛斯对人的定义

 

多玛斯承继亚里士多德对人的看法,将人视为肉体与灵魂的结合,但不同的是,多玛斯认为人是为天主所造的有限存有。人的灵魂中又有本质、能力、与活动之分。此处只说明灵魂与人的关系、灵魂的能力两者,来回应心灵判官中对灵魂以心灵指数表示是否完整或可能。首先,灵魂是否就是人?多玛斯在《神学大全》第一集第75题说:

 

所谓“灵魂是人”,能有两个意义:一种是说“人”是灵魂,但“这个人”不是灵魂,而是灵魂和身体之结合体……正如“这个人”之理或概念中,包括这个灵魂和这些骨肉:同样,“人”的概念中也包括灵魂和骨肉。……另一意义,是说“这个灵魂”即是“这个人”。……既然感觉是人的活动,虽然不是人所专有的,可见人不只是灵魂,而是由灵魂和身体组成之东西。

 

由以上可知,人不单只是灵魂,而是肉体与灵魂的结合。若以形式与质料的关系来谈,人的形式若为灵魂,质料便是肉体,没有肉体无法表现形式,没有形式也无法完全人。是以,灵魂纵使是人组成中极为重要的部份,但人仍需要肉体。在《心灵判官》中,心灵指数是可判断灵魂的计测值,但光从灵魂得到的犯罪指数、色相或是适性都无法完整的表示人这一灵魂与肉体结合的存有,心灵指数在这一点上就对人的认识有所缺失,因为完整的人不单只有灵魂的影响,肉体也影响了人的活动,以心灵指数定义人,并以此作为判定人的基础是不足的,这也影响到了对人之幸福目的安排的不周全。

 

如《心灵判官》对人的灵魂有多项分类,多玛斯也对人的灵魂中所有的能力有所说明,灵魂的能力有五类:“我们说机能有生理性的,感官性的,嗜欲性的,空间运动性的,和智性的。”这些是由于人的灵魂高于生魂和觉魂,故其能力具有智性能力。其中,生理性的能力是与灵魂相结合的肉体的活动,是生长、生殖与营养能力。感官性能力分内感官与外感官,外感官为视听嗅味触,内感官为共同感官、想像力、构想力、估量力及记忆力。空间运动性的能力是为灵魂以外在物为活动与运动的终点,因为要达到嗜欲能力所愿意及欲求之物,动物都需要移动。智性能力的对象是可理解的普遍物,简单来说,智性能力便是让我们具有思考理解的能力。与《心灵判官》剧中有关之部份在与嗜欲能力中的意志。此段可知,《心灵判官》剧中对人灵魂内容的描述与认识实在不足。再者,由于希贝儿并非真正的了解对象(人),只是以资料判断,所以仍有免罪体质者的出现,笔者认为,免罪体质者的出现不是基因的机率性原因,而是思辨性的无法理解免罪体质者的犯罪心理才是其原因。

 

多玛斯对人的定义为“有理性、有可能死亡的动物。”是为灵魂与肉体的结合物,这结合物缺一不可,只有任一部份不可称为人,人由于其灵魂,具有五种能力。对比《心灵判官》中对人的定义来看,《心灵判官》缺少了对人的尊重与个体性差异的肯定,只将人的能力量化并限制他们发展的可能性。     

                                                                                                                                                               

意志与自由意志

意志是《心灵判官》第一季的重点议题,槙岛圣护认为人只有在凭自己意志行动时,行动才有价值。加上希贝儿对人的思想自由控制,人的意志与自由意志被限制的社会中,人还有价值吗?

 

在人是否有自由意志这点讨论的是人此一存有是否有之,若人没有之,那接下来的说明与讨论便无意义。我们来检视一下,在多玛斯《神学大全》中,提及有自由意志者有三:一者为天主、二为天使、三便是为人,这三者皆是有理性的,所以自由意志是否为理性存有所独有之?多玛斯在第八十三题中提及:

 

人有自由抉择;否则的话,劝说、鼓励、命令、禁令、赏和罚,便都是无用的了。为看清这一点,要知道有的东西行动不经判断……凡没有认知能力的都是一样。有的东西行动经过判断,但其判断不是自由的,……禽兽的任何判断都是这类的。但人也是按判断行动,……是来自理性的一种比较;……理性关于它们的判断能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固定的一种。所以,由于人是有理性的,故他必然有自由抉择。

 

《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

由此可看出,首先要肯定的是人有自由意志一事。从其伦理学的建构之角度,其伦理学对象是人性行为,即actus humani, human acts,并非人的行为,即actus hominis, acts of man,只有人性行为才是伦理学讨论的范围与对象。再者,人内的行为之标准与应用为良知(synderesis)与良心(Conscientia, Conscience);外在行为根本是为使人倾向恶的魔鬼与使人倾向善的天主及法律,天主以法律与恩宠帮助我们。故,人之有自由意志是多玛斯建构其自然法伦理学的重要基础,人当有自由意志,才能有良知与良心之运作。从形上的角度,是人有自由意志的可能性。人是分有天主理性的受造物,于是人可以除了生理机能之判断外(acts of man),还有有理性判断(human acts),理性对于状况的判断是多样性的,且并非每人相同,这判断过程中的多样性便产生了选择。;从形下角度,是人有自由意志的必要性。若人无自由意志做选择,则赏罚便无其意义与作用。

 

再者,从上述引文中可见,自由意志的构成有几项要素:一是理性的判断、二是(判断是)多方面、三是不是固定的。所以自由意志从以上几点来看,必是由理性所提供的判断,并非是由生理性所提供的判断;由理性提供的判断是多方面的,所以我们需要“选择”一个选择做决定。最后,这选择的结果不是固定的,因为因著人的生理状况或习性、情的因素,人会有偏好的倾向,这边展现出了选择的多样化。

 

《PSYCHO-PASS心灵判官》

于是,自由意志是为采纳某事物,拒绝某事物的一种选择能力。这能力有智性机能与嗜欲机能的共同作用。在认知方面,是以了解、领悟,到考虑,以提供优先可选择的各种选项;在嗜欲方面,是考虑所智性所提供的判断,接受并欲求之。虽然自由意志是由两者共同作用,但其是属于嗜欲机能的。因为选择的对象是导致目的者,而嗜欲机能是以外在物为目的的,所以导致目的者是一外于自身的选择,故是为嗜欲机能。

 

自由意志与意志之关系,两者是为同一种能力的不同活动。两者都是嗜欲机能中的智性嗜欲,如智性机能中理智与理性之分。意志是关于“目的”的机能,是“愿意”对某一物的欲求;自由意志是关于“选择”的机能,是为了目的而欲求导致目的者。人既愿意目的,便会对导致目的者欲求,导致目的者是因目的而被欲求。意志与自由意志皆是在处理关于目的者,两者是为同一能力。

 

从上述得知,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可能的,也要在这自由意志之下,赏罚才有其意义,也是因为这自由意志,人才能有具有意义的道德行为。反观《心灵判官》剧中,社会里的人不再需要自己决定事物,也不想决定。如此一来,人没有去选择自己的行为,自然也就没有自由意志在内。在没有自由意志的参与之下,人性行为自然就不能彰显其价值,人在这社会状态下,只能说是被控制而无行为主权的动物。

 

人所追求的幸福

在《心灵判官》中,希贝儿认为他实现了最多人的最大幸福。多玛斯论人生的目的,是为所有人共同有,且一致的:“虽然行为是属于每个人的,但在人内的第一个行为根本是天性,而天性趋向一。”其共同目的为“因为幸福是指最后目的之获取。”、“若我们讲最后目的是指充当目的之体的东西,则一切东西的目的皆与人相同,因为天主是人及其他一切东西的最后目的。但若我们讲人之最后目的是指目的之取得,则人的目的与其他无灵物不同。因为人及其他有理性的受造物,是以认识和爱慕天主而达到最后目的。”人之最后目的,不单是承继了亚里士多德之幸福论,更多的是人独有的,去回归天主,去以理性认识与爱慕天主。

 

《PSYCHO-PASS心灵判官》第七话截图

与《心灵判官》相比,多玛斯所论及的人之最后目的似乎过于宗教性,但若检视其原因便可知道,《心灵判官》中对人之幸福目的的设定,是缺乏人的根源及形上根本的。多玛斯与《心灵判官》都把人生的目的设定在获得幸福,但是两者对幸福概念的定义则大有差异,多玛斯认为财物、荣誉、声望、权势、身体上的利益、肉体快乐、或是某受造物中,都不是人所追求的幸福。而《心灵判官》中希贝儿则认为社会富足,达到最大普遍善便是幸福。

 

但是希贝儿在幸福目的的设定上因为几点而有了缺失,使得人永远只能在形下世界中找寻幸福。首先,希贝儿不具有超越性,虽然剧中藤间幸三郎认为她们是已经超越了人类的存在。但其实仍是受限于人的有限性与理性认识的极限,因为她们仍无法真正的了解对象存有,只能依据得到的资讯做讯息判断与推理。于是,在这样的状态下,希贝儿所为人拟定的幸福人生只是她的认为,这并不是做为一个受造存有真正该追求的目的;再者,《心灵判官》中对世界及人的形上根源没有说明与提及,不知道人从何而来,又要到那里去,世界的根本又是甚么,这些都未做说明。剧中人们的生活没有一个可依循的存在目的,只能依照希贝儿的社会规范生活,这缺少形上基础,使得人的价值无法依归,自然希贝儿设定的目的也只能在形下世界。

 

三、 结论

《心灵判官》建构了独特且具有吸引力的世界观,虽然故事的主要部份是公安与罪犯的周旋,但在其中也说明了世界设定的管理制度,人与人相处之间的认识方法,人如何在那样的社会中生活……等等。但也由于其设定上将一切的管理与决定权都交给希贝儿系统,让希贝儿成为这世界的中心,且权力无限上纲。然,在这样的世界中,还是有许多被视为罪犯的人们尝试对世界提出疑问,尝试以自己个人的意志在这世界中活出他们想要的生活目的。剧中其中有许多与多玛斯可讨论对比之处,诸如灵魂、自由意志、幸福的目的……等等。在比较分析之下,可得知这世界下的人只是为希贝儿系统的一个系统分支,不具有真正身为人的存有本性,这是较为可惜的。而希贝儿终究是个人治的系统,而且还是控管一切,限制人思考自由的愚民政策。虽说希贝儿认为达到最多数人的最大善为其主要目的,但是他所认为的最大善亦会陷入边沁苦乐计算的困境,《心灵判官》中对人应当怎样活著较少讨论,第一季讨论的是自由意志与行为价值所带来的人生意义,第二季讨论的是系统的完美性与全能者悖论。两季的动画中,对人的本质讨论著墨不多,也是这作品的遗憾之处。

 

多玛斯认为人应当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人应当依自己的自由意志抉择并行为,这样人的行为才有德性价值的可能性,人性行为也在自由意志下才有可能。然,《心灵判官》在希贝儿的控制下,人的行为不再具有自由意志的珍贵性,自然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了,剧中通过心灵指数的良善公民虽然都不会犯案,但那并不是真正的德行行为,而是控制下的结果。

 

若是要找回人自由意志的判断自由又不被社会控制,只能怀疑这个社会。或许,《心灵判官》的世界继续发展下去,真的有一天会有人去把希贝儿给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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