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彻底的和平主义?论墨子的“尚同”与“非攻”丨韩晓华
身处现代社会的人都在追求“和平”这个普世价值观。究竟我们追求的“和平”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呢?我们对“和平”的要求又本着甚么样的理念或理由呢?
一,引言:我们有甚么支持“和平”的理由?
一般来说,“和平”(Peace)可指称个人(个体)在没有被打扰的状态;或指称国家(群体社会)在没有被罪恶或战争所干扰的状态。依此,“和平”似乎仅是个消极性定义的观念。我们仍然可以追问:没有被打扰或干扰就是“好”吗?即是说,如果“和平”是“好”的,是“应该追求”的话,有没有一些积极的、肯定的理由或理据呢?或者,有人会说,罪恶或战争会侵害个人或国家(群体社会)的财产利益,本着“自由”、“人权”的信念,我们即要追求“和平”来保障这些普世价值。换言之,“和平”其实是维护“自由”、“人权”等核心价值的保障而已。
然而,德国哲学家康德主张“和平”的理由却有所不同,他在《论永久和平:一个哲学策划》说的“和平”即是消除国与国之间的敌对状态,所谓“永久和平”并非指缔结国与国之间的和平条约,这种做法仅是敌对行为的延迟。康德认为:如果“和平”是指能够消除国与国之间的敌对状态,则所达至的“和平”已经具备“永久”的意义,“永久和平”中的“永久”实是一个多余的修饰语。依此,康德遂提出三项“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底确定条款”:(1)每个国家底公民宪法应当是共和制的;(2)国际法应当建立于自由国家底联邦主义之基础上;(3)世界公民权应当局限于普遍的友善底条件;及两项“附释”:(1)论永久和平之保证;(2)永久和平底秘密条款。
作为“一个哲学策划”,康德所思考的并非从政治现实主义作思考,他从个人权利的世界公民观出发。此个人权利的思考出于康德考量到“人”具有“实践理性”,即每个理性存在都是自主的道德立法者,且能够完全自主及自由地运用其道德自决的能力。如此,康德提出“永久和平”的哲学思考即基于个体的“实践理性”考量,“永久和平”在于从“实践理性”的发展性而成为规范性功能。“和平”并非只为维护“自由”或“人权”等的辅助性观念。
当然,康德作出这个构想已经是二百多年之前的事,虽然现在看来某些想法(如联邦主义)具有前瞻性,但另外一些想法(如共和制)却未能或未必能实现出来。然而,对于“和平”实践的积极性来说,康德所提出的“永久和平”之哲学策划,某程度上则仍然是值得参照的。反观在古代中国文化中,究竟有没有对“和平”的思想,甚至以“永久和平”为目标而提出哲学策划或哲学反思呢?在古代中国的思想家中,墨子明确地论及到与“国家”及国与国之间的“和平”相关的思考,更直接提出与康德“永久和平”的哲学策划截然不同的实践方案:“尚同”与“非攻”。关于国家内部的“和平”,墨子提出“尚同”思想,即“以一同天下之义”;关于国家外部(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墨子提出“非攻”,即指出“攻”并不能够“顺天、鬼、百姓之利”。以下试分别论述。
二,墨子的“尚同”:国家的起源与国家的管治皆系于“义”
对于国家内部的“和平”,墨子提出“尚同”思想。所谓“尚同”即“以一同天下之义”,墨子所谓的“义”即是“正当性”或“合理性”的意思,然而,对于何为“义”(“正当性”)却可以有不同的判准。依墨子来说,“义”实是源于“利”,墨子讲“利”,表面上只是效益或互惠互利,但从“义,利也”的规范式思考之下,“利”并不止于短暂的互惠互利,更被“利天下”的长远思考所证成。〈经上〉:“利,所得而喜也。”墨子对于“利”的解释是需要配合“义”作为规范式思考,即“利”固然是让人得到快乐,不过,这种快乐却是可以从长远来作计算或考量的。套用墨子的“义”概念,就是要能够以“利天下”的想法作为考量的思考,按此所作的行为就具有“正当性”。依此,“尚同”的“以一同天下之义”之意义,即是从国家的管治思想皆以“义利合一”为主导,则国家内部即能够“和平”。墨子在〈尚同〉中作出“一人一义”及“上下同义”两方面作讨论。
从国家的起源来说,要做到“以一同天下之义”的理由在于“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的问题。墨子在〈尚同上〉开首即言:“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换言之,由于“一人一义”的问题,天下就混乱起来。甚么是“一人一义”的意思呢?简单来说,这里所说“一人一义”的“义”是一种“主义”或“思想”,即每个人也各有自己对于“正当性”或“合理性”的标准,遂造成了天下间的众说纷云的混乱。墨子指出解决的办法,直言:“夫明虖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尚同上〉)换言之,国家或政治的起源是一种共同协商是非利害的过程,由“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注1】进至具共识的“以一同天下之义”,达至国家(天子)的代表为“义”。
从国家的管理来说,要做到“以一同天下之义”的方式有二:其一,“上下赏罚同义”即是一视同仁处理赏罚的问题;其二,“上下情请为通”即是上下阶层的资讯流通,墨子甚至希望达到“数千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赏之”的效果。然而,如何做到这种效果呢?在〈尚同下〉就有解释了。
先讲“上下赏罚同义”即从“义利合一”的角度看待人人皆平等。依墨子,“上下赏罚同义”作为治天下的方法是先从“家君”说起,认为要能赏罚分明就能治家,再从国君及天子的例证作类推来说,则“上下赏罚同义”可谓治天下的方法。这种思考与我们现在中国内地的“以法治国”或西方法律的“法治精神”在形式上类近,然而,如何能够做到“上下赏罚同义”的效果呢?墨子则认为全仗于“上下情请为通”。
再说“上下情请为通”即是上位者与下位者(君主、官员及百姓)之间的资讯能够顺达流通。可是,墨子所提出做到“上下情请为通”的方案却是类近于“告密”及“连坐”的方法。墨子指出天子应当发令:“若见爱利天下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天下者亦必以告。若见利天下以告者,亦犹爱利天下者也。”(〈尚同下〉)这种“见爱利天下者”以“告”、“见恶贼天下者”以“告”,某程度上即是一种类近“告密”的构思,而重点更是“告密”可以得到好处,不“告密”则会同等受罚,墨子明白地说:“上得则赏之,众闻则誉之。……上得则罚之,众闻则非之。”(〈尚同下〉)明显地鼓励“告密”的制度,甚至要动用群众的压力,而这种“告密”更以“见恶贼天下者”而“不以告”,就是与“恶贼天下者”同等的说法,实是已类近于“连坐”的管治方式,墨子说:“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尚同下〉)一人犯错,近亲或邻近的人没有“告密”则都会受到诛连。这样的管治手法,似乎就是白色恐怖及专权统治。然而,依墨子推行“上下情请为通”的立意来说,他只是认定“以一同天下之义”皆为“义利合一”,那么这种“外为之人,助之视听者众”,天子或君主便能够做到“一视而通见千里之外”或“一听而通闻千里之外”等。因此,墨子的立意并非以监控为要,所以他并非倡导白色恐怖及专权统治。
三,墨子的“非攻”:“和平”的要求在于“义利合一”
对于国家外部的“和平”,墨子提出“非攻”思想。所谓“非攻”即“攻”并不能够“顺天、鬼、百姓之利”,实不可为。以墨子思想中的“义利合一”来看,即“义”所具有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皆源于“利”为判准,此“利”即墨子所言的“兼相爱,交相利”,“利”的考量至少具有“利天下”的考量模式。依此,从“义利合一”的效益来说,墨子言“非攻”主要涉及两个论证及一个澄清。
“攻”即是“不义”,其理由在于“攻”有害于“利天下”。在〈非攻中〉,墨子提出了两个论证说明攻战是“不利”或“不义”的。首先,出战国家自身的军备已招致重大损失,如荒废了收割或播种的时令;使用的武器、牛马、兵力或军粮皆消耗甚多,甚至会致使人民错失祭祀鬼神的时节。即使是战争获胜所得的可能还不如所失的,用墨子自己的说法:“今尽王民之死,严上下之患,以争虚城,则是弃所不足,而重所有余也。”即是出战实只是争夺自己多余之物,自己不足够的反而抛弃掉,如此,攻战就是“不利”,亦即是“不义”。其次,墨子又举出越王勾践与吴王夫差的事迹来说明,即使是用兵神勇,出战连连得胜,但也并不代表国家能够得“利”,吴王夫差勇武但治国不讲求“兼相爱”,很快便遭到越王勾践的复仇而亡国,即是说,即使是攻战得胜的国家也不能担保长远的公众利益,是以攻战还是“不义”。
另外,“非攻”是否即是绝对不能出兵攻战呢?墨子在〈非攻下〉又厘清了“诛”与“攻”这两个概念,所谓“攻”其实就是以大欺小的侵略战争;所谓“诛”则是奉天命讨伐无道之国的正义之战,墨子即举出商汤讨伐桀王,周武王讨伐纣王为例子,指出这些“诛”皆有各种的天兆,如日月失时,女妖出现,鬼来叹气,神来告示,梦见三神等,证明“诛”是奉天之命,针对无道之国的行动。当然,这些征兆似乎是荒谬的,但古时,墨子这种举证说得上是一种从客观环境的征兆来探讨事实的方式。然而,即使“诛”是被允许的,攻战实际上仍然是失“利”于天下,因此,相对于本于“义”而发动“诛”,墨子比较提倡以“备战”或以“信效”来帮助小国,则更能达至“利天下”的“义”;墨子甚至认为应该以“守”为要,所以在《墨子》一书内即有多篇的守城策略。
四,结语:我们都具有“和平”的理由
墨子的“非攻”与“尚同”说起来动听,实质上亦如他的“兼爱”一样,在表面上好像是某种类近现代的普世价值观“大爱”,骨子里却是以理性思考,计算、考量效益的思维模式。总的来说,墨子提倡的彻底和平主义(“尚同”与“非攻”)是接近我们现时世代的“和平”思虑,国家内部的“和平”重要在于国家领导与人民皆以“利天下”的效益为原则,通过“上下赏罚同义”与“上下情请为通”而达至“以一同天下之义”的可能;至于国家外部的“和平”则在于国与国之间的攻战,只是“攻”已经消耗国力,即使“胜”也是虚耗甚钜,虽然“诛”能具“出师有名”,实质上从“利天下”的角度来看还不如“守”。如此看来,墨子所主张的彻底和平主义实际上还是从纯粹的现实中的利害关系,或国家的效益作为衡量,其中并没有过于高远的理想或大空的玄思,务实得与我们现代的理性思考模式可谓相差不远。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康德相信人具有“实践理性”,从而考量“实践理性”的发展与规范性来说“永久和平”,与此相比,墨子的“尚同”与“非攻”则似乎过份地流于现实的思考,也没有多一点的理想性。然而,我们主张“和平”,实质上可持有不同的理由,比如西方启蒙运动前所主张的“自然状态”,霍布斯(T. Hobbes)认为是自私自利,卢梭(J. Rousseau)认为是自保与富同情心,两者虽然对“契约论”持著不同理由,却同样地推动了启蒙运动。况且,墨子作为先秦的其中一位思考者,面对着极权者的统治,单靠一张嘴及一点点思考,坚持改变当时仅从“利一己”而至“利天下”的思维模式,实属不易。最后仅引唐君毅先生对墨子思想的说话作结:“墨子之根本义理观念,或即在其所谓“义”,……其兼爱、尚同、天志、明鬼、节用、非攻、节葬诸篇,无不本“义”以立论。”(《中国哲学原论(原道篇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