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与死刑──道德高地的阴暗面丨周九泉

撰文: 周九泉
出版:更新:

今天,密尔(John Stuart Mill)犹如道德高地的代名词。还记得香港曾经上演过一出名叫《教授》的话剧,勮中提到密尔时便好像灵光乍现、普世欢腾。其实,不少已故哲学家给人的印象,大多是由后人塑造出来的。比如五四运动所打倒的那一位“孔子”便是宋儒塑造出来的。那是一位被封建制度淡化了其民本主义色彩来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孔子”,与原本的孔子有点差异。同样地,今天一般人谈及的那一位“密尔”某程度上经过了罗素(Bertrand Russell)和伯林(Isaiah Berlin)等人的“加工”,从而为他树立了极其高尚人类自由捍卫者的形象。

密尔(John Stuart Mill),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

凡读过政治哲学的人都知道密尔,但为了照顾一般程度的读者,请容许我做一些简介。密尔于他的代表作《论自由》(On Liberty)中阐述了一个重要原则:每一个人的自由都应该无限扩张,但没有人应该被侵害。换言之,当一个人的自由扩展到与别人的自由发生矛盾便要停止。伯林称呼这种自由为“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举例说,每一位驾驶者都可以自由地驾驶,但不可以撞倒别人;而为了不撞倒别人,大家都要牺牲部分自由来遵守交通规则。然而,所牺牲的自由不能过多,必须以“不撞到别人”为依归。所以政府不应规定何时加速和刹车,这种限制超越了交通安全的目的。可见“消极自由”可以为“滥权”下定义,从而约束公权力。

政府其中一个最重大的权力就是惩罚罪犯,而最严重的惩罚莫过于死刑。今天,除了美国,大部分西方国家早已废除死刑。英国于1965年废除了,香港亦于1966年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现在西方的共识是把死刑视为酷刑,应以监禁取而代之。一般而言,支持死刑不外乎两个理由:首先,大部分支持死刑的人都不会否认死刑是一种残酷的惩罚,因其存在价值就在于其阻吓力;而另一个理由就如邓小平所说,有些罪犯无可救药,不得不杀。【注一】

密尔是支持死刑的,但他支持死刑的理由别树一格。他支持死刑的言论发表于1868年4月21日的国会发言中。这篇发言的内容颇为驳杂,但以下五点甚是清晰:

一、密尔对死囚的定义和邓小平相同,就是那些不知悔改、天性邪恶的人。

二、密尔认为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酷,因为行刑只是刹那间的痛苦,终身监禁却等于把囚犯置于一个“活坟墓”之中,没有自由的生命比死更难受。用他自己的说法:“剥夺所有令人欢愉的色和声,断绝一切世间的希望”。

在密尔发言的后半部,他甚至把人的生命和人的感受切割开来。他声称首先应该尊重人的感受,其次才是人的生命。换言之,由于终身监禁会令囚犯长期受苦,死刑是出于尊重他们的感受。【注二】不难看出,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论调。这种论调实际上偏离了《论自由》所定下的原则,而变成一种赤裸裸的“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囚犯的感受是由别人来衡量,而不是由囚犯自己来判断。这里的“积极”当然不是指个人,而是指政府、社会,或一切于个人之上的组织或权力,为“自由”下了定义后,然后要求所有人跟从这个定义去奉行。密尔认为死刑都是为了囚犯好,囚犯便应该乖乖受死。这一点听起来很反智,因为一般人的观点是死刑是为了社会好,而不是为了囚犯好。讽刺地,密尔正是为了反对积极自由的概念而写作《论自由》的。

《论自由》(On Liberty)

三、密尔认同死刑具有阻吓力。他认为,如果以其他刑罚来取代死刑,也就等于放弃打击谋杀。不难发现,这一点与上一点自相矛盾。若他认为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酷,那么终身监禁理应比死刑有更大阻吓力。他似乎意识到这个矛盾,于是提供了一个迂回的论述:他认为死刑的阻吓力对潜在罪犯有震慑作用,但其实际的残酷程度比终身监禁低;而终身监禁的震慑程度比不上死刑,所以不能有效阻止谋杀案,但实际的残酷程度却比死刑高。他这种论述令人想起中国的法家思想,严刑峻法的目的就是要人人都清楚知道犯法的后果,从而达至人人自律。

然而,密尔始终纠缠在阻吓力和残酷两者之间。在他发言的后半部,他尝试说服其他议员死刑没有甚么大不了,他说:“死亡是不是世上最大的弊病?……其实去死是不是那么可怕?”这如同宣说死刑没有震慑作用。如此他再次陷于自相矛盾之中。

四、密尔谈到正义的问题。他的论述出奇地简单,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这就是他心目中的正义。

五、密尔从实务上去为死刑辩解。他认为正是由于谋杀罪成便要被处死,所以法官和陪审团于审讯过程中会加倍慎重。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误判,因为处死后便无法挽回,当时密尔为了回应这一论点故有此一说。

在《论自由》第四章中,每当密尔谈及犯罪问题,都以“惩罚”二字轻轻带过,没有就惩罚的内容作进一步说明。看过以上的讨论后,便知道原来密尔所指的刑罚不会跟随“消极自由”的原则。他是先站在支持死刑的立场上,然后才利用“消极自由”将之合理化,因而令他的原则变形、走样。这是律师和政治家的所为,而不是哲学家的所为。当然,这是他的国会发言,变形、走样情有可原。但这也证明了,当密尔面对现实的挑战时,他未必会坚持他的原则;更甚的是,他不介意扭曲他的原则来伪装坚持原则,这才是最令人不安的地方。若读者没有仔细分析他的发言,很容易便会被他误导,以为支持死刑和“消极自由”相辅相成。这种虚伪比那种坦荡荡的“总要依法杀一些”更令人不寒而栗。

若要“消极自由”的原则不变形、不走样,便应该允许囚犯自行选择死刑或终身监禁,尽管我难以想像会有囚犯自愿受死。但由于密尔始终关注阻吓力的问题,所以不可能出现以囚犯的意愿为依归的选项。密尔认为“消极自由”的原则不适用于被依法剥夺自由的囚犯身上。可是,这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如前所述,他以“失去自由”作为支持死刑的理由,这样则未免流于循环论证了。

话说回来,我们对十九世纪的哲学家也应公道一点。这里有两点值得一提:首先,当时人权观念还未完全确立起来,这要等到二战结束后才成熟。今天,人权填补了“消极自由”在法律之下的灰色地带,作为对囚犯的基本保障。其次,当时的监狱的情况与今天大不相同。尽管今天仍有不少关于虐囚的新闻,但一百多年前的监狱生活肯定恶劣多了。假如当时监狱情况可以媲美今天,密尔的说法也许会不同了。不过,若然如此,密尔便应该争取改善监狱的生活条件,可是他没有这样做。

总之,密尔最令人侧目的地方,就是他用失去自由去为夺取生命辩护。若把任何一种理想无限放大都会变得反智,“自由”也不例外。

注释

【注一】:“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屡教屡犯的多得很,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对这样的累犯为甚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甚么不依法从重判处?当然,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但是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现在一般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广东卖淫罪犯那么猖獗,为甚么不严惩几个最恶劣的?老鸨,抓了几次不改,一律依法从重判处。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甚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页152-153。

【注二】:“It is not human life only, not human life as such, that ought to be sacred to us, but human feelings. The human capacity of suffering is what we should cause to be respected, not the mere capacity of existing.”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 Vol. XXVIII,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8, p.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