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覆核案与怀疑论——兼论香港民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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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海(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本科生

随着律政司就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冲击政府总部公民广场案刑期的覆核成功,香港社会——准确来说,我们所见为香港争取民主之士之间——弥漫著一种愁绪。据《明报》的描述:“庭外支持者于散庭后大叫‘政治检控可耻’,不少支持者闻判后相拥痛哭”;《南华早报》更有文章形容此举使观察者担心会威吓、恐吓(intimidate)民众,以致他们避免日后参与社会运动;支联会李卓人亦引用美国国会的声明,批评这是政治逼害,等等。这些报导、反应,加上有消息指提出刑期覆核的决定,乃由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一人推翻内部的不上诉建议的结果,不难使人感到这一连串行为,都是有意针对香港民主运动的压迫之举。

 

我先假设以上描述的情形(弥漫一股愁绪之类)为真确;则我希望在这文章处理以下问题:这种情形,是否合理的结果?亦即,我们是否必须就当前的事实——律政司刑期覆核成功等等——产生这种惨淡的感受?我们有没有足够的证据,得出准确的结论,肯定律政司此举确实出于政治打压的动机?又或者,即使这真出于政治打压的动机,其引致的结果,又是否如部分媒体或民主派人士所认为,“重创社运界”?

 

这些对事实的质疑,或者,广泛来说,不盲目地接受片面之辞,可视为持守哲学上的一种理念:怀疑论(英:scepticism;美:skepticism)。这种怀疑论,并非笛卡儿(Descartes)所提倡的怀疑一切感官所赋予自身的确实感觉,乃至只相信“自己当下在怀疑”这活动是唯一所能肯定者。笛卡儿所倡导的,可理解成一种激进的怀疑论;我所阐述的,却是一种温和的怀疑论,一种可广泛应用在日常生活,时刻提醒自己对眼前所见或所读之事提出合理质询,务求认清事实真相的态度。说实在,这种怀疑论并不是一套完整的理论,我们亦不需被其名称所惑,以致认为这是一高深莫测的概念。反之,这怀疑论,如上所述,只是一种不妄下判断,依循理性及事实的指导的态度。我相信,如果我们抱有这种态度,不单对这刑期覆核案的判断有所改变,甚至对大部分,乃至所有事情的判断,均有不同看法。

 

英国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曾写一文〈On the Value of Scepticism〉,提倡怀疑论之用——我们大致可以理解,罗素本人亦是一温和怀疑论者。他的文中提到,他所提倡的并非一种激进的怀疑论立场,而是由以下三点组成的温和怀疑论:(一)若专家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则相反之意见不能视作确定;(二)若专家未能达成共识,则非专家不能声称某些立场或意见为确定;及(三)若专家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能下任何结论或判断,则常人最好延迟判断。单从表面看,罗素这些主张可能令人费解:似乎他给予了所谓“专家”很重要的地位。不过,我们大可以忽略他所强调的“专家”,代之而理解为一种“专业的判断”,或“严谨的判断”。我想,罗素笔下强调的专家,并非权威的代表,亦非提倡我们要服从权威;反之,我认为他想表达的,是一种专家的态度,如科学家证明科学理论之真确的那些态度:严密的论证、重复而谨慎的实验等等。不论是科学求证,或理论考据,甚至日常生活的种种判断,罗素认为,只有抱有一定程度的怀疑论态度,才可帮助我们体认真相,破除偏见。

 

这种怀疑论的态度如何帮助我们体认真相?很重要的一点,是它能使我们依靠理性思维作出判断,而避免感性思维下的误判。先论感性如何影响我们的判断。同样举刑期覆核案为例。受感情的诱导,我们很容易只选择性地看见事实的一面,如只偏执地,在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下,认为律政司此举等同政治打压。又或者,只执著于从社会服务令到判处监禁这刑罚改变的愤慨,继而对政府或法院愈加失去信心,又或盲目地误认判处学运领袖监禁便等同民主运动告吹,诸如此类。在理性的指引下,怀疑论者并不接受此点——或更准确地说,不轻易接受此点。他们会问:所谓“政治打压”,意思为何?又如何证明?假设能够证明律政司此举为政治打压,那又怎样?有没有推翻裁决的可能?即使上诉至终审法院仍维持此判,又有何负面影响?三人判监,就等同整个民主运遭受压迫?难道没有后继之人?

 

能理性地在作出判断时反问自己这些问题,并不一定是容易之事。这大概与康纳曼《Thinking Fast and Slow》一书讨论的两种思维模式有关:我们习惯以快速思维对事件作出判断,鲜有运用慢的思想模式,但偏偏是前者令人得出错误的结论。其实,怀疑论者所提倡的,亦不离此旨。当然,凡事均以慢的思维思考,难免令人疲累,我们亦不必时刻如是;只是,面对这些如民主运动的重要议题,这种态度,却是必须。兹再加论如下。

 

我认为,在感性或快速思维的影响下所产生的愁绪,均可从怀疑论者的角度解决——换言之,我们可得知,这些负面的情绪一旦以理性稍加辨析,其实不外为(姑且这样说)杯弓蛇影,庸人自扰;因为事实可能正好相反。

 

我想,最主要导致这种愁绪的原因,乃偏执地以为此举等同政治打压。这可谓是种不可动摇的信念。但这种信念有否证据支持?在没有足够证据之前,我并不肯定律政司试图透过覆核作政治打压,但我同时亦不否定:我存而不论。这种态度,并不是怯懦,也不是妥协——反而是一种积极的面对事实的态度,而事实就是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稍后我将分析“此举等同政治打压”这结论之缺乏根据;但在此我望能清楚表达一点:一旦我们以怀疑论的态度否决妄下这结论,我们其实大可将“律政司申请覆核刑期”此举定性为不过是一微不足道的举动:中立地说,此举其实(可以是)无甚影响;乐观地说,此举甚至有助香港民主运动。

 

“动机”,英语motivation,最基本的意思,是某人作某事的原因,且需和“意向”(intention)作区别。后者所指乃某人作某事所预见的结果。这区分在刑法(Criminal Law)上尤为重要:前者并不必构成罪行;后者却是罪行之一种。例如,我在公司工作(如影印文件、准备资料等)的动机可能是赚取金钱,但我工作的意向,我所预见的结果,却是工作的完成(文件影印完成、资料准备充分等)。严格来说,指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有“政治打压动机”,应理解为“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的原因与政治打压有关”或“其原因是政治打压”。至于刑期覆核结果如何,即,不论律政司败诉或上诉得直,都无损其动机。假设这动机(政治打压)为真,其一旦化成行动,我们便可宣称此行动之动机为政治打压。那么,问题是,我们如何确立律政司有这动机?

 

基本上,除非你是行动者当事人,能以第一身角度检视自己有否持有相关动机,否则旁人都难单从表面行为对相关动机下毫无错误的结论。我们可以做的,亦唯一能够做的,便是从该行动本身,或之后相关的行动、言语等,推测其背后的动机。例如,小孩做家课,其动机可以是(一)为了换取在家课完成后的糖果;(二)希望博取成人的欢心;(三)纯粹的为了完成责任;或(四)渴望汲收知识。这些都不能客观地观察:我们所看见的,只是小孩在做家课。当然,我们可以从其后的行为大致推测小孩做家课的动机,例如假设前天她做家课后有糖果奖赏,但今天在没有糖果奖赏下仍积极做家课——甚至更为起劲,那我们大概可以排除(一)了。

 

至于认为此案存在政治打压的动机,仅有的证据或许只有律政司就刑期提出覆核此事。袁国强司长多次重申“当中绝对没有渗入任何政治动机”——当然亦没有声称此举有任何政治动机。在Google搜寻“刑期覆核案+动机”,得出都只有一个能观察得到的事实:司长袁国强“再强调一次并没有任何政治动机”。单从这些仅有的事实看,实在难以确立政治打压动机论。

 

当然,我想有人会反对:此案所展现的政治打压动机,并不在于一朝一夕间,而在政府整个对民主运动的取态。我想这反对确有理据:要确立是否真有此动机,必须就律政司对所有民主运动的检控的事实考虑,例如司方有否在言谈间露出相关端倪,或明显干犯法院裁决等等。我在此不能予以详尽考虑。但,即使我们可以从整串律政司起诉民主运动的参与者的事件来判断此单一行动有否政治打压的动机,这岂不是更加说明了这点:“我们不能单就这刑期覆核案作出判断”?

 

但我在整件事中,却没有留意到有人提出要从如此宏观的角度判断。所有人强调的,都是“单就此案论,确有政治打压的动机”之类,或更详尽的版本。(当然,可能是我的圈子狭窄,未能全盘考量。)

 

尽管如此,理性的怀疑论态度告诉我,在没有充分证据时,我不会作出作任何判断。但或许我在这里要“再强调一次”,这并不等同怯懦或妥协。若以上的论述成立,我想我们应有这结论:我们不能判断律政司有否政治打压的动机。而若我们不就此下任何判断,那么我们尚可怎样评价此事对整个香港民主运动的发展的影响?

 

此时,怀疑论者的态度亦能协助我们思考。若前文是以一种消极的角度去除疑虑,则以下我提倡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思考。假设你是香港民主运动之士,怀疑论的态度反问你:为何你要为此感到忧虑?为什么你不以一正面的角度思考这事?

 

答案:我们可将律政司这刑期覆核,视为另一个使人关注社运的契机。在传媒铺天盖地的报导下,我想透过此事得悉黄之锋等三人在2014年公民广场所宣扬之民主理念的人,人数更广,认识更深。起码,这件事使人重新想起“雨伞行动”,及其他“公民抗命”的种种。民主运动之士,何不趁这机会,向社会带出正面的讯息,强调三人即使面临监禁的后果,仍挺身而出,为民主奋斗?为何不想,政府此举实在说明他们对民主声音之广之大的认同,对相关人士所做的行为,予以最严肃的法律考虑,致令我们意识到民主力量的庞大?在同一事实——刑期覆核——下,我们可以负面地联想到这是政治打压、这会使民主运动重创;我们亦可相反地,从一正面的角度出发,意识到这不过是漫长斗争的一小变奏,却无损,反而加深,我们的斗志。难道我们要坚持前者,而忽略后者?

 

再进一步说,即使,黄之锋等三人上诉至终审法院后,刑期裁决仍维持上诉庭之判,香港民主运动之士当然亦不必绝望。这六至八个月的监禁,最明显的影响,也许莫过于三人五年内不能参与立法会选举。但这又如何?这不过是民主运动领䄂在抗争路上遭逢挫折之必经之事。我们不妨细观历史:六至八个月的监禁,相比之下,可谓微不足道,根本不足以动摇抗争者的信念,甚或根绝建立民主政权的机会。孙中山先生组织革命运动期间曾被香港政府发驱逐令,禁止踏足香港五年,逃亡伦敦期间亦被软禁在大使馆,更曾遭遇死刑之胁逼,最终仍创立中华民国,推翻二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昂山素季曾带领缅甸民主派赢得大选,却随后被政府军软禁家中长达十五年,如今却获颁诺贝尔和平奖,并成为当今缅甸政府之实质领袖。“最伟大的南非人”曼德拉从1962年起一直被监禁至1990年,却在1993年当选总统,落实反种族隔离政策,为南非政府进行民主过渡。这些近代民主运动的伟人,没有一个会受短暂的打击而放弃理想。如果我们真寄望香港有朝一日可实行民主政制,似乎年轻学运领袖不足一年的监禁,只是这场风波的一层微弱的涌浪;我们可以想像,如果黄之锋等三人有如此胸襟,区区监禁根本不值一哂。又或者,如果将三者与孙中山、昂山素季、曼德拉相提并论有欠公允,我们或许应当如此期望:这些香港民主运动先锋只是整场斗争的一小部分,他们即使就此一蹶不振,三人所树立的典范,所提倡的理念,仍会在民主之士间薪火相传,让继承者成功冒起;他们若最后真被逼退出民主之路的舞台,并不代表这场剧目即将完结,反之,或许这只是序幕,只是引子。前方之路如何,似乎任凭你当下的取态。总之,我认为,若要令香港民主运动重回正轨,从任何角度剖析下,这种愁绪的气氛,也应尽快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