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科学的哲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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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科学在认识论中扮演的角色,它可以探究我们的感知能力、理性能力方方面面的特征,从而作出经验上的预期来考察人类认识能力的前景,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我们建立理性的标准,因为在确立理性的标准的时候,不可避免得会涉及到哪些能力是先天习得、哪些能力是后天习得的。

作者:切力哦

前言

 

《认知科学的哲学应用》是一本非常简短的导论性小书,大约只有两百页。我本来打算用一篇文章完成这本书的笔记的,但在写完认识论部分的时候就已经超过了六千字,所以还是打算缩减一下并且分成认识论、科学哲学和心智哲学三部分分开来写,剩下的形而上学和伦理学因为我兴趣不大所以暂时不打算总结,或者到时候再作定夺。

 

导言(认识论)

 

认识论是关于知识是什么,理性是什么以及有关它们的来源和前景的问题。而关于知识和理性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科学问题,因为关于这类问题的思考并不在科学共同体之内,因而不受科学规则的约束,并且原则上而言对于什么是知识和理性的解释完全允许一种诉诸于文化层面上的相对主义解读,比如康德的纯粹理性、黑格尔的绝对理性以及进化论意义上的工具理性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但在它们自己的语境内都是有意义的(不论这些解读最终是否合理)。总之,这类问题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但在涉及到知识和理性的来源和前景时就涉及到了知识和理性在经验层面上的运用,而认知科学在这里就可以作出非常有价值的贡献,因为这种经验性的运用要求我们去考察具体的认识过程以及产生的相应效果,以下就将分别以知识的来源和理性的前景两小节进行分析。不过值得多提一点的是知识和理性的概念在这里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但也不是没有区别,知识更强调作为理性运用所产生的结果,而理性很多时候是指一种产生知识的规则和过程(所以有时候也会被等同于就是认识本身),因而在研究知识时就不可避免得会谈及理性,而谈论理性时又必然要利用知识。这在更深入的层面其实涉及到一种关于知识的可靠性理论(也就是说知识就是依据一套可靠/理性的方法产生的真信念),但出于表达的简洁考虑就不再深究了。

 

1. 知识的来源

在有关知识来源的问题中,在近代曾有过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关于天赋观念的争论。理性主义认为人类有天赋的理性,由这种理性出发我们就能直观到诸如数学原理这些天赋知识,而这些天赋知识就是所有可靠知识的最终根据,其典型代表就是笛卡儿的我思;而经验主义则否认天赋观念的存在,认为一切都是感觉习惯的归纳总结,当中的大家休谟就认为即便是因果观念也都只是一种基于习惯的心理联想。而关于这个问题认知科学家也有自己的看法。

 

1.1 刚性假设(rigidity assumption)

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认为人的知觉系统中存在著先天的认知倾向。瓦拉赫和欧科内尔就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他们把几根电线弯曲成抽象的立体形状,并固定在一个转盘之上,并在它们后面放置一根蜡烛将其旋转的图像投影在一个屏幕上面。而实验的结果是一看到投影在屏幕上的旋转图像任何正常人都会联想到一种立体的电线模型,并且这种知觉太强以至于人们甚至很难把投影想象成简单的平面图形。于是他们根据这个实验以及其它相关的研究得出我们的视觉系统拥有一种内在的刚性假设。也就是说无论何时我们都习惯于将一组变化的平面元素理解为移动的刚性物体。当然这种天赋能力会产生错觉,事实上电影和动画就是这种错觉的产物(这想必已经耳熟能详了),但对于我们日常的生活是非常可靠的。这其实也很容易理解,因为认识背后的主要的制约因素是生存,而不是真理。

 

1.2 几何态(geon)理论

而在人的视觉系统中除了上文提到的刚性假设外,比艾迪曼还进一步提出过几何态理论。几何态理论面对的问题是要解释我们是如何认知蘑菇、椅子、桌子这类物体,这里有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事实:即使被认知的这些个物体被遮蔽了一部分,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能够将残缺的部分归类为它所属的那类物体,比如只看到桌子的一部分就知道那是桌子。(事实上你在同一时刻永远只能看到物体的一部分)几何态理论借用了心理表征的概念把这一问题分成三个小问题:第一是蘑菇、椅子、桌子这些物体是如何被表征为心理范畴的;第二是来自视网膜的信息是如何被加工的;第三是这些被处理的信息是如何与所储存的范畴表征相比较从而实现合理的归属和匹配的。

 

针对第一个问题,他们认为具体物体的心理范畴都被表征为简单立体形状的排列,如方体、球体、柱体等,每一个主要形状就是一个几何态,即构成心理范畴的基本单元,这些几何态可以通过各种关系进行组合,比如大小相等、至于顶端、边缘相连等,其中每一个具体物体都被表征为一系列几何态的固定组合,比如杯子就可以被表征为一个柱形的几何态侧面连著一个弯曲的像把手一样的几何态;针对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他们认为当我们观察某一物体时,我们的视觉系统会使我们根据几何态以及几何态之间的关系转译视网膜刺激,比如一头大象就可以用九个几何态进行表示,但我们并不需要全部的就和几何态,也许只看到了其中三个就能认出这是一头大象,而这就解释了我们如何能够认出部分图像被遮蔽的物体。

 

2. 理性的前景

在简单考察了知识来源的问题后让我们转向理性前景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将从一个当时比较流行的理性原理(即完全证据原则)出发把我们考察的对象限定在理性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之上,并进一步考察理性与记忆、理性与逻辑、理性与概率之间的关系。当然这些问题的进展都是依托于认知科学提供的根据而展开的,并通过这一系列的考察来说明人类理性中内涵的某些局限和功能,从而完整地揭示出认知科学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2.1 完全证据原则

完全证据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在某时某刻的判断得到在那个时刻的所有证据支持时,我们所作出的这一个判断就是理性的。但这里的一个问题在于证据的完全性很多时候都是难以实现的。也许一个男人回家的时候看到自己妻子的车子停在家门口他就可以理性地判断妻子已经回到家中,但也可能他的妻子是走路上班去的或者他的妻子就是一个家庭主妇,那原先的判断就由于证据的不完全而成了非理性的。所以问题在这里就成了“拥有某个证据”是什么意思?

 

一个比较靠谱的回答是当我根据某些我知道的证据进行判断时,这个判断就是有证据支持而非任由我欲念和喜好发挥的产物,因此是理性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说某判断是理性的和说某判断是正确的并不是同一回事,所以确实可能存在一些新的证据(妻子走路去上班)来反驳那个男人依据原先的证据(家门口停著妻子的车)做出的判断(妻子在家),但如果那个男人原本就知道这些新的证据,却没有将他们考虑进去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那么这个判断就违反了完全证据原则,因而是非理性的。如果这个男人原本就不知道或是遗忘了这些证据,那他作出的判断就仍然是理性的。这就带出了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如果那个男人原本记得这些证据,但是后来忘记了,那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证据?或者说,那些可能反驳旧有判断的新证据在什么情况下能够纳入我们考虑旧有判断是否理性的基础?

 

2.2 理性与记忆

有两种方法回答这个问题,一个是认为任何曾出现在我们记忆中的证据都应当被看作构成理性判断的证据的 一部分,但显而易见地,一旦接受这一观点,那我们几乎所有判断都非理性的了,因为遗忘总是不可避免,举例说几乎不会有人能完全记起自己儿时发生的事情;另一种是认为在记忆中那些容易被我们提取的才能成为证据,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记忆是“易于获取的”?而这就进入了认知科学的范畴之中。

 

认知心理学家把记忆看作有不同强度,强度越大,能被重新获得的概率就越大,而影响记忆强度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衰退,一个是干预。衰退的意思很简单,当一个记忆你一直弃之不用的时候,久而久之它的强度就会减弱,于是能被回忆起的概率亦较低;当一个记忆被其它与之相似但并不相同的东西覆盖或替代时候,就是干预,比如你今天把自行车停在了某一地方,过几天又把轿车停在了另一个地方,这时候当让你回忆你把自行车停在了哪里的时候很有可能就会受到泊轿车的记忆的干扰而出现混淆。此外在特定场合能否记起某一事件不仅取决于记忆的强度,还涉及到呈现给记忆回溯的线索。一种流行的记忆模型将其描述成通过联想式记忆而相互连接的节点或要素的复杂结构,一旦其中的某一节点由于具体场合的信息刺激得到激活,那整个记忆结构就能得到重现。而这一系列的复杂性就使得对于记忆“易于获取性”的测量成为了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而且人的记忆本身能否直接充当理性的证据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心理学中有个叫作自我图式(self-schema)的概念,即引导对有关自我的信息选择和回溯的心理结构。一个自认为诙谐幽默的人可能把他对另一个人尖酸刻薄的说话当作是自己的幽默,然后每次回忆到的时候都会加强这种印象从而强化其自我图式。换言之,我们对自我的先前理论会影响我们对证据的感知。总之,回到最原先的问题,仅仅诉诸于“拥有”概念的理性原则是过于简单了,还必须考虑记忆的心理学。

 

2.3 理性与逻辑

既然诉诸于记忆的做法产生了困难,那么让我们转向理性能力的其他维度来看看人类理性的其它特征。人们通常会认为一个判断是否是理性的取决于这个判断与相关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判断是理性的,那这个判断就必须逻辑上能从证据中推导得出。因而如果我们试图考察理性/认识能力的前景,就必然要考察人们发现命题之间逻辑关系的能力,尤其是那些没有专门受过形式逻辑教育的人。

 

兰斯·利普斯曾使用一道有关诚实者和说谎者的逻辑难题来考察人们的逻辑能力。这个难题是这样的,假设有一座岛屿,上面住著两类居民——骑士和无赖。其中骑士只说真话,而无赖只说假话,除了说假话和真话外没有更多的特征可以区分他们。你无意中听到了这些居民之间的对话,然后让你推断出其中哪些人是骑士哪些人是无赖。比如,我们有三个居民A、B、C,他们要么是诚实者,要么是说谎者,如果中间两个都是骑士或无赖,那么这两个就是同一类型。

 

A与B的对话如下:

A:B是无赖;

B:A和C是同一类型;

问:C是什么?

 

这里简单说下解决这道题目的思路,先假设A是骑士,然后根据题中的约束条件进行推导,最终会得出C是无赖的结论;然后再假设A是无赖,然后进行同样的逻辑推导,最终还是会得出C是无赖的结论。所以最终的答案就是C就是无赖。至于具体的推导细节我就不再展开了,只要思路清晰这道题目一点不难。我在这里想说的是尽管这道题目实际上并不难,然而在利普斯所寻找的34个被试主体中,虽然有些个体确实做得非常好,但仍然有10个人在十五分钟内停止了对这道难题的处理。

 

但利普斯本人对于人类的逻辑能力还是持有特别乐观的态度,他始终坚持认为人类拥有的逻辑规则其实就是他们基本的心理能力或是机制的一部分,而这种心理机制是与形式系统的规则相对应的。但仅仅有这种规则并不够,还需要有把这种规则应用到问题中的控制系统,而在那34个被试主体中失败的那10个并非无法理解逻辑规则,而是缺乏有效的控制结构,无法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运用自己的逻辑能力。但利普斯的看法仍然过于乐观,因为虽然他选择的被试主体都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形式逻辑的教育,但他们仍然可能在中学阶段已经充分接触了涵盖逻辑推理的实例,比如高中的几何,甚至文学、对话等课程。换言之,凡是有一定文化的人都会碰到类逻辑的推理。因而他的实验结果并不能揭示人类硬性的或固定的逻辑推理能力。

 

2.4 理性与概率

而理性与证据之间的关系除了逻辑外,还有概率。也就是说当我们的某一判断依照某一证据而言是高度可能的,那根据这个证据所作出的判断就是理性的。那么人类的概率能力究竟如何?

 

丹尼尔·卡纳曼和阿莫斯·特维斯基曾作过两个实验:

 

(A)其中一个实验中,参加者被告知心理学家对100个对象进行了交谈,并总结出每一个人的个性描述,然后把参加者分为两组,对其中一组说在这100个人中有30个是工程师,70个是律师,这一组被称为低工程师组;而另一组高工程师组则反过来,告诉他们在那100个人中有30个是律师,70个是工程师。然后那一百份描述中随机抽出一个分别让两组参加者判断,这一个描述究竟是来自工程师还是律师。按理说参加者面对的基础概率不同,这两组参加者对这一描述的判断应该是存有差别,高工程师组应该有更高机率判断为工程师,而低工程师组则应该相对高工程师组有更高机率判断为律师,然而实验结果是两组参加者的判断机率却几乎没有区别,这就意味著人们在进行概率判断的时候很可能会忽视基础的概率的条件。

 

(B)而在第二个实验中,他们给参加者提供了这样一段描述:“琳达,31岁,单身,为人坦率又很聪明。她的专业是哲学。作为学生,她非常关注歧视和社会公正问题,并且参加反核武器示威活动。”然后让被试判断 a、琳达是个小学老师。b、琳达在书店工作并参加瑜伽课程。c、琳达积极参加女权运动......”等等这一系列判断在概率上的可能性。而非常有意思的一点是在这些判断中,判断琳达是个银行出纳的概率要比判断琳达是个银行出纳并积极参加女权运动的概率要低。然而在标准的概率计算中,合取判断成立的概率是不可能比合取支更大的(P(A) ≥ P(A & B)),明天既刮风又下雨的概率是不可能比明天刮风的概率更大的。秘参加者在这里犯的错误就被称为合取谬误(conjuction fallacy)。

 

卡纳曼和特维斯基根据这两个实验提出表征性启发(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的假设。这一假设认为人类心理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理倾向,当某一对象 x 代表了或类似于某一范畴 c 的典型成员,我们就很容易把对象 x 归于范畴 c 之中。正是这种心理倾向使参加者仅仅根据描述和工程师和律师这两个范畴中的典型成员的相似程度进行判断,而忽视了工程师和律师的基础比例,并且根据同样的原因,由于对琳达的描述使得她与一个积极参加女权运动的银行出纳这一群体显然更相似,从而导致参加者犯了合取谬误。所以就这两个实验而言,人类对概率的理解是很弱的。

 

然而,更近期的实验则描绘了一个对人类概率能力更乐观的图景。杰德·吉恩泽和他的合作者做了三个实验,其中一个让参加者从坛子里随机抽一张纸,并告诉被试坛子里一共放了十张纸,其中七张写了工程师,另三张写律师,然后让他们判断抽出工程师或律师的概率。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出现忽视基础比例的情况了。换言之,只要条件适当,表征性启发并非规定我们进行概率判断的主要依据,至少那不是普遍通用的方法。另一个实验则是观察判断球赛胜率的观众,比如在一场比赛中的两个球队,其中一个球队的胜率明显高过另一对,然而在中场的时候胜率更高的一方却0:2落后,这时候让观众们判断最终比赛结果,在这时候如果人们倾向于在进行概率判断的时候忽略基本比例的话,那毫无疑问他们就不会考虑球队本身的胜率,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并没有出现。

 

而第三个实验则是针对合取谬误的,卡纳曼和特维斯基要求参加者考虑一个四个面是绿色,两个面是红色的六面骰子。投骰子20次并记录每次正面朝上的颜色的顺序。这里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红绿红红红,一种是绿红绿红红红(比第一种在前面多了一个绿),然后让参加者判断哪一种顺序更有可能出现。针对这两种可能分别有两个支持的它们的论据,论据1指出第一个顺序更有可能,因为第二个顺序比第一个顺序多了一个绿,所以如果出现了第二个顺序那同时意味著也出现了第一个顺序,但如果出现的是第一个顺序,却未必意味著也会出现第二个顺序。 论据2则认为第二种顺序更可能,因为它更符合对红色和绿色出现的期望比例。而在这里绝大部分人都选择的论据1。

 

总结

 

从上面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认知科学在认识论中扮演的角色,它可以探究我们的感知能力、理性能力方方面面的特征,从而作出经验上的预期来考察人类认识能力的前景,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我们建立理性的标准,因为在确立理性的标准的时候,不可避免得会涉及到哪些能力是先天习得、哪些能力是后天习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