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未来】反垄断法过时 如何对付科技巨头?
美国若要规管这些愈加坐大的科技巨头,光靠听证会上充满戏剧张力的质询并不足够,因为任何后续影响都将受限于一个世纪前制定的反垄断法。
承接上文:【科技.未来】反垄断听证攻防战 科技巨头是否太巨大?
美国的反垄断法是针对石油、铁路、钢铁、银行和其他行业中的反竞争商业行为而制定。雪曼(Sherman,1890年)、克莱顿(Clayton,1914年)和联邦贸易(Federal Trade,1914年)反垄断法案,不但制定了打破垄断商业行为的规管,更反映了一种信念,即垄断是反民主的,即使它以某种形式创造了价值,也应将其消除。
这套做法持续至上世纪七十年代,首席检察官Robert Bork普及了另一种反垄断理论,并得到1981年上任的列根(Ronald Reagan)总统支持。在芝加哥政治经济学派的框架下,政府判断是否垄断,只以“消费者福利”(consumer welfare)为准则。监管机构只会试图惩处导致价格提高的垄断,只要不导致消费者价格提升,政府甚至鼓励经济力量集中,反垄断监管从此松绑。联邦政府相信市场将以最佳方式分配资源,不再发挥其作为资本主义裁判的传统角色。
这套在最近几十年运行的准则,放诸今天明显过时,毕竟科技巨头提供的许多服务,诸如Google Maps、Facebook或Instagram并不收费。因此,私募股权公司Elevation Partners执行董事、Google和Facebook的早期投资者Roger McNamee上月底在《卫报》撰文指出:“众议院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恢复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同时更要应对科技巨头提出的新挑战。当公司营运出一个生态时,应该如何限制其行为?围绕个人数据开展业务的公司应遵循哪些规则?科技公司及其高层应对其造成的伤害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尚待厘定。”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副主席Neguse在听证会上指出,许多重要的议题都可以放诸于科技权力高度集中这个问题上。例如假消息就是他关注的“附带”问题:“这种活动是垄断力量的副产品—新竞争者无法出现,迫使这些平台如Facebook采取更为严肃和迫切的做法。”
然而,在听证会上,共和党人对于修改反垄断法持保留态度。例如,该小组委员会的共和党威斯康星州众议员James Sensenbrenner表示,不支持改变竞争法以对付科技巨头:“我们不需要更改反垄断法,它们一直行之有效。”他更明言:“大不等于坏。在美国,你的成功应该得到回报。我们举行听证会是为了更加了解科技公司在数码市场的角色,以及如何影响消费者和大众。”
这完全符合朱克伯格在会上的辩解,Facebook是“以美国的方式来到今日”:“我们从零开始,提供更好、更有价值的产品。据我对法律的了解,公司不会仅仅因为规模大就等于坏。很多大公司也在竞争中失败而消失。”。
(节录)
上文节录自第226期《香港01》周报(2020年8月10日)《遏制科技巨擘 反垄断攻防战》。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订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