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伟于台湾法院追讨名制片人遗产1425万 二审改判胜诉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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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媒报道,香港艺人曾志伟在台湾的演艺酬劳早年均委托知名电影制片人裴祥泉处理,双方2003年间结算约为港币1,425万元。不过裴祥泉2015年过世后,曾志伟仍未讨回酬劳,因此跨海在台湾法院向裴祥泉的继承人索讨酬劳。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曾志伟败诉,但高等法院今日(8日)二审改判曾志伟胜诉。
综合台媒报道,裴祥泉是台湾知名电影制片人。曾志伟起诉指出,早年赴台演出许多部电影,把在台湾的演艺报酬委托裴祥泉处理,双方曾于2003年间结算,当时金额为港币1,425万元(约合新台币5,700万元)。不过一直到裴祥泉过世,这笔款项都没有归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裴祥泉3名继承人给付新台币5700万元。
台湾高等法院针对曾志伟提出的结书书据,委请调查局鉴定笔迹,认为结算书据为裴祥泉亲笔签名;此外,高院也传唤结算当时在场的杨姓证人作证,认定双方间确实签有书据,具有委任关系。因此高院改判裴祥泉的3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曾志伟新台币5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