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国安法经济间谍罪 最重关12年罚1亿 核心技术人员赴陆需审查
台湾立法院院会20日三读修正《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新增“经济间谍罪”,条文中规定,“任何人不可为外国、陆港澳及境外敌对势力侵害、窃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违者最重可处12年有期徒刑,罚金则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新台币,下同)。
此前,台湾有关“反情报”相关规范,多偏向军事政治等犯罪行为,将经济领域部分视为民间行为,但台湾立法院指出,近日“我国高科技产业屡遭中国竞争对手,违法挖角高阶研发人才并窃取产业核心技术,不但侵害企业利益,更危及国家、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恐影响经济安全”。
修正条文规定,任何人也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是指,如流入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将重大损害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者。
在罚则方面,修正条文规定,若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
若是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罚金。
另,考量营业秘密可能涉及庞大商业利益,修正条文参考《营业秘密法》规定,罚金上限得视不法利益进行弹性调整,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
此外,台湾立法院院会也在今(20)日三读通过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条文指出“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如要到中国地区,都须经审查会许可。另外,此次修法也要求中国企业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如要来台湾从事业务活动,须经主管机关许可”。
台媒《联合报》指出,此次,为了防止像是台积电等高科技产业的关键技术外流,台湾立委在两岸条例修法上获得一致共识,大多按照行政院所提的版本通过。
此次修法明定,受政府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三年者,“如要赴中国地区,须经审查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