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居服刑期满仍未回台 国台办:正服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期2年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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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李孟居因被指是台谍而在大陆被判刑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周三(27日)证实李已经服刑期满,但仍在服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期2年。

2019年,李孟居在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赴港,之后入境深圳时失踪,据报他曾偷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于深圳湾体育中心集结训练的机密画面。当年9月11日,国台办称李孟居因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已被依法审查;10月31日,经广东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李孟居因涉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深圳市国家安全局依法逮捕。

马晓光周三表示,李孟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已服满刑期,正在服附加刑期;陆方在办案过程,包括服刑期间都依法保障了李孟居的各项合法权利。

日前有报道指出,李孟居2021年本刑期满,但因大陆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从刑满出狱开始计算,故李仍被限制出境,只能在大陆境内自由活动。至于本月15日才因服刑期满,从福建厦门返台的台湾NGO工作者李明哲,在2017年于大陆颠覆国家政权罪成,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剥夺政治权利2年,但他在服完5年有期徒刑后便获释回台。

据中国人大网资料显示,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当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