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朝女车轰4枪称无杀人意图 竟辩称有两把枪、30发子弹未射击

撰文: 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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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物流业的郑姓送货员,去年自行改造枪弹后,欲前往公墓试射枪弹,驾车途中自认前方刘姓女驾驶故意挡车,持枪朝刘女车左侧车身连开4枪,好在子弹卡在车门,未击中刘女,一审依杀人未遂、违反枪砲等罪将他判刑10年,他不服上诉,辩称无杀人犯意,二审认开1枪已让人心惊胆跳,何须开4枪,但考量他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刑9年。可上诉。

二审开庭时,郑男(20岁)辩称“我跟刘女只是单纯行车纠纷,也不认识她,不会因为行车纠纷就对她有杀人意图与想杀害她的动机,在当时的情况,我有两把枪、30发子弹,如果真的想要伤害她或杀她是很容易的,但当下我并没有这么做,我没有杀人犯意,请从轻量刑”。

台湾合议庭以一般常情,郑男持枪朝刘女所驾车开枪射击1发子弹,已足让人心惊胆跳,又何须对刘女车前后开4枪,郑开枪射击第1或第2发子弹,已足达威吓示警之效时。足证郑当时在车内驾驶座上,持枪朝刘女小客车开枪射击4发子弹,应非仅是单纯欲吓吓对方而已。郑男辩称不会因为行车纠纷就有杀人意图与动机,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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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指出,郑男去年5、6月间,前往台中市华山玩具西屯店,先后购入玩具手枪3枝后,在住处改造具有杀伤力枪枝2枝,另1枝玩具手枪,因改造枪管时致枪管损坏,并制造子弹91颗。

去年10月15日晚间,郑携带改造枪弹驾车外出,欲前往台中市乌日区九号公墓射试枪弹,行经乌日区中山路3段与高铁东路交岔路口时,因认刘女所驾自小客车在其前方故意挡车,因而心生不满。

郑在交岔路口,打开他所驾驶自用房车副驾座车窗,右手持枪并以左手拉滑套将子弹上膛后,朝刘女所驾车左侧车身先后击发4发,幸子弹贯穿车身后(其中1颗弹头卡在左前叶子板,1颗弹头卡在车门夹层,1颗弹壳掉落现场地面、2颗弹壳掉落车上),并未击中刘女,刘女始幸免于难,惟已造成刘女房车左前叶子板及左前车门破洞、板金损坏。

经刘女发现遭人持枪射击,立即报警处理,台湾警方于10月16日凌晨,前往郑男住处地下2楼停车场,查获欲驾车逃逸的郑男,查扣改造枪弹等。

台中高分院法官审酌,郑男仅因认刘女驾车故意挡车,心生不满,即持枪朝刘女所驾驶自用房车左前叶子板及驾驶座车门先后射击4枪,轻忽他人生命,虽未击中刘女身体,但已造成被害人内心极大恐惧,犯后仍一再否认犯行,但于二审审理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已赔偿完毕,遂改判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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