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修法:军人向陆港澳人民泄密可判囚18年 战时最高判无期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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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今日(29日)在院会通过《陆海空军刑法》修订草案,增订现役军人泄漏或交付军事机密给外国政府、人民、大陆人民、港澳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处最高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1/2、最高处18年徒刑;战时犯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台湾现行《陆海空军刑法》规定,现役军人若泄漏或交付关于军事上应秘密的文书、图画、消息、电磁纪录或物品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次修法将现役军人泄漏或交付军事机密者分成3个层次,包含“一般人”、“敌人或是其派遣之人”,以及“外国政府、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其派遣之人”。除原规定外,修法新增现役军人泄漏或交付军事机密于外国政府、人民、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将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若泄漏或交付对象是敌人或其派遣之人,原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次修法则是将平时与战时做出区隔,平时只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所谓“敌人”,陆海空军刑法现行规定为交战或武力对峙的国家或团体,这次因应反渗透法有关“境外敌对势力”的定义,草案增列交战或武力对峙的“政治实体”也是敌人。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