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米娜”在IKEA拍裸照案 检察官指有悔意及危害轻微决定轻判

撰文: 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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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台中米娜”的台湾李姓女子,7月间与张男至南屯区IKEA大卖场,由张男为李女拍摄裸照,张贴在社群软体推特,还留言“想裸体在客厅看电视,想把整个卖场当成自己的家”,涉嫌公然猥亵等罪,经警“以车追人”查获,检察官以2人无前科、有悔意,予以缓起诉处分,期间均为1年,罚张男支付2万(台币,下同)、李女支付1万给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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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起诉处分书指出,张男(39岁)、李女(37岁)为友人,7月22日晚间,驾车前往台中市南屯区向上路2段的IKEA大卖场,由李女在共见共闻的公共场所,裸露乳房、臀部、下体,由张男在旁以摄影机拍摄。

张男基于散布猥亵影像犯意,同日稍后在以社群软体推特发布李女猥亵照片的文章,内容“想裸体在客厅看电视,想把整个卖场当成自己家”、“暴露真的令我兴奋,还没拍完就湿到沿著垮下流出”等语,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经台中市警四分局函送侦办。

检察官认定张男所为,触犯意图供人观览而公然猥亵罪、及散布猥亵影像罪;李女犯公然猥亵罪。审酌2人无前科,因一时失虑而犯案,犯后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历经司法侦查程序应有所警惕,考量危害非巨,犯罪情节轻微,认以缓起诉处分为适当。

张男及李女缓起诉路期间均为1年,张男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万元,李女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万元,由中检依规定提拨一定比率补助相关公益团体或自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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