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台加强边境管制 自陆港澳抵台旅客“有肺炎就隔离”
因应武汉肺炎疫情,台湾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加强边境管制,来台旅客只要过去14日内有中国大陆(包括港澳)旅游史且有肺炎,“不论国籍都将被通报后送隔离”;另外也针对大陆及港澳入境的航班全面展开卫生教育。
据中央社今天(21日)报道,台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昨天傍晚举行首次应变会议,会中决议扩大疑似个案通报标准,只要过去14日内(潜伏期)有中国大陆旅游史(不限武汉)且具有肺炎者都列入通报。
《香港01》向疾管署求证,获悉以上提及的中国大陆旅游史,包含香港、澳门在内。
疾管署副署长庄人祥今天受访表示,针对所有入境台湾的旅客,“无论任何国籍”,14日内有中国大陆旅游史,且客观评估为肺炎(呼吸喘、急促、测验血氧浓度等),会在抵达台湾后送隔离;若已入境也同样是“不论国籍依法隔离”,跟其他国家做法一致;过去在H7N9新型流感时,台湾也曾因此隔离过中国大陆籍旅客。
此外,指挥中心也决议,将在自大陆、香港和澳门入境的航班全面发放“旅游疫情警示.主动健康申报”卫生教育单张,提醒旅客应注意的事项,单张目前印制中,最快农历新年前可执行。
疾管署再次提醒,民众近期前往中国大陆,应落实肥皂勤洗手、咳嗽配戴口罩等个人卫生措施,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及急性呼吸道感染症患者,也避免出入传统市场及医疗院所。返台入境时如有发烧、咳嗽等不适症状,应主动通报机场及港口检疫人员;返台14天内如出现上述疑似症状,可拨打免付费防疫专线1922(或0800-001922),并依指示戴上口罩尽速就医,就医时请告知医师旅游史、职业别、接触史及是否群聚,以及时诊断通报。
目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已列为台湾第五类法定传染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医疗机构人员于病人就诊时,应询问其病史、就医纪录、接触史、旅游史及其他与传染病有关事项;病人或其家属,应据实陈述。
疾管署强调,民众于返台后如有疑似症状,务必于就诊时主动告知相关旅游史及接触史,如未据实通报,将可依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处新台币1万元至15万元(约合港币2600元至3.9万元)罚款。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