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首例】台湾波兰签刑事司法合作协定 包含引渡和受刑人移交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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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宣布无限期暂缓修订《逃犯条例》后,台湾法务部今天(19日)表示,台湾周一(17日)已与波兰签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协定”。
法务部官员称,台波双方可由中央主管机关互相提起请求,不用经由外交管道,且双方的侦查人员可在被请求方同意下,直接询问受调查人,进行实质的“联合调查团队”。
据中央社报道,法务部发布的新闻稿指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协定”历经4年磋商、协议,规范项目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实务见解分享、诉追犯罪及犯罪预防资讯分享等领域的刑事司法合作原则及程序,属广义的刑事司法互助协定。新闻稿也提到,“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协定”范围除移交受刑人,还包含狭义的刑事司法互助及引渡。
法务部称,这是台湾与欧盟会员国所签订的第一个广义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在此之前,台湾与德国、英国分别签订双边的跨国移交受刑人协议,并移交7名德国籍受刑人、1名英国籍受刑人返回德国、英国继续服刑。
此外,法务部还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协定”是台湾所签署的第5个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其他4个协定分别是与美国、菲律宾、南非及中国大陆签署,前三者均属狭义的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亦即未包含引渡及受刑人移交事项。台湾与大陆所签署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则不包含引渡。
台湾外交部指出,依据合作协定,台波双方为增进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基于相互尊重、人权及法治原则,进行磋商并议定协定内容,这对台波两国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保障良好经贸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台湾外交部长吴钊燮则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协定的合作项目广泛,且波兰为欧洲第一个与台湾签署此类协定的国家,盼未来在此法律基础上深化台波合作伙伴关系。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