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外患罪章适用陆港澳 共谍可重判死刑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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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台媒报道,台湾立法院会今天(7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部分条文,在外患罪章中增订条文,将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纳入适用范围。未来泄密给大陆,可处3年至10有期徒刑,若在战时泄漏更可重判死刑;若未经授权私与外国做约定,损害中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外患罪章适用港澳

报道称,这项修法缘由,根据民进党王定宇等人的提案说明指出,目前司法实务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统治领域视为台湾的“大陆地区”,而非外患罪章相关规定的“外国”或是“敌国”,导致刑法外患罪章相关条文除第109条第1项“泄漏国防机密罪”相关法条外,于共谍案司法侦审程序形同具文,刑法保护国家法益目的几乎被架空,国家安全产生严重漏洞。

王定宇表示,因为现行宪法规范的领域和现实状态不一致下,长期以来刑法无法发挥保护国家安全的功能,以致于共谍被轻判,背叛国家的退将判刑确定后,还能领到高额退俸等畸形现象。面对大陆的武力威胁和渗透,这次修法是要保护国家安全和民主自由。

王又说,刑法自1935年制定以来,外患罪章的条文84年来未修正过;三通过的第115-1条文,明订陆、港、澳、境外敌对势力适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将共谍纳入的方法,这样比用敌人定义更简单、清楚,这是数十年来难得的一步,将共谍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敌国”。

台立法院会7日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适用外患罪章,刑法将可处理共谍问题。(自由时报)

修正刑法第113

王定宇说,因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针对未经政府授权和大陆签订协议者,罚责只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严重或再为相同、类似之违反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这和刑法第113条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以有期徒刑相较,实在过轻。所以这次也同时修正刑法第113条。

经表决后,今天三读通过的刑法第113条修正条文为,“应经政府授权之事项,未获授权,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足以生损害于中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央社、自由时报、三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