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员工控老板车内性侵 因事后双方维持“正常互动” 老板脱罪

撰文: 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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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女员工“小秋”3年前陪同老板“阿虎”看工地,控告遭老板性侵害,被害人证称她将“证物”精液吐在洗手台,并用水漱口,台中高分院查出被害人提供的检体均未验出精子细胞,判“阿虎”无罪。由于一、二审均判他无罪,被害人不得上诉,检察官得依妥速审判法上诉。

女员工“小秋”3年前陪同老板“阿虎”看工地,控告遭老板性侵害,被害人证称她将“证物”精液吐在洗手台,并用水漱口,台中高分院查出被害人提供的检体均未验出精子细胞,判“阿虎”无罪。(联合新闻网)

检方起诉指出,“阿虎”是公司负责人,“小秋”是他的女员工,2016年9月28日上午,他驾车载她到工地内,忽然将她抱住,并以嘴巴亲吻她,被害人挣扎想要逃脱,而背对他时,他趁机将她裤子脱掉,性侵害得逞。经被害人提告。

“阿虎”供称,与“小秋”有亲吻,是双方你情我愿,否认性侵害,并无射精在她的嘴巴。 “小秋”则证称他射精在其口内后,她将精液吐在工地厕所洗手台,并用水漱口。他也否认,并供称因工地漏水,在前一天已去工地把水关掉,所以那天洗手台并没有水,她不可能用水漱口,也不可能用水把精液冲掉。

合议庭查出,警方在工地采得的卫生纸,以及从被害女衣服、内裤外阴部、阴道、口腔、指甲、唾液采得的检体,送请刑事警察局鉴定,均未发现精子细胞,或呈阴性反应。

此外,倘如“小秋”所言,老板屡次违反她意愿强迫口交,而她纵因虑及工作不愿报警,按理亦当因害怕而避免再与他单独外出或同车始符常情,然她却依然与他维持正常互动。

甚至在案发当天,独自搭乘老板车辆前去加班,并于老板载她离开工地时,一起向警卫说再见,自始至终均未曾为任何求助,此等情境实在有违常理,因此判决“阿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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