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汉除夕趁家人团年 放火灭门全家6死5伤 高院:不判死逻辑不通

撰文: 联合新闻网
出版:更新:

台湾男子翁仁贤于2016年除夕,趁家人团年时泼汽油纵火,企图“灭满门”,父母等家人6死5伤,他一、二审都被处死刑,最高法院却以被火烧伤的人可能不是翁“直接纵火”受伤、鉴定证人少念证人结文等理由撤销死刑、发回更审。翁的家人不断要求法官判他死刑,但诉讼漫漫,高院更一审再度判决死刑已是3年后,未来还面临最高法院是否再度“撤销死刑”考验。

翁仁贤纵火烧死父母等6人、4名亲属也负伤,但他的死刑被最高法院撤销,高院更一审今仍判翁死刑。(联合新闻网提供)

更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翁仁贤自小个性强硬、孤僻、离群,人际关系不佳,与亲人感情不睦,遇鸡毛蒜皮小事就无限扩大,常怪罪他人,对父母、兄长积怨多年,思量如何以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率的方式杀害全家。2016年除夕夜,翁家家族大小回到龙潭老家团圆,老家餐厅窄小,呈ㄇ字型,只有1 个出入口,当时开了2桌,家人入坐后,翁先往三合院停放的汽车泼汽油,接著而走向餐厅内泼洒,再用报纸点燃火势,餐厅瞬间成炼狱。

翁的父母、看护、侄儿、侄媳妇等5人葬身火窟,骨骼炭化,他的侄女翁全身也受有90%的2至3度烧伤伤害,送医25小时候也丧命,另有4名亲友也受不同程度烧烫伤。当时有5、6个人因闻到汽油味,事先外出查看,逃过一劫。

高院更一审认为,生命无价,恣意杀害他人的暴徒,却不准公权力剥夺他们生命,逻辑上有失平衡。如犯罪嫌疑人恶性重大,犯下滔天大罪,铁证如山,求其生而不可得,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全,“惩前毖后,仍有判决死刑之必要”。

高院更一审也指,法律是现代社会的行为准则,要如何适用法律,应考量各国国情、文化、善良风俗、国民情感等各项因素,不宜全盘接受他国法律、制度、见解。审判者在立法院立法废除死刑规定前,在审酌案情量刑之际,自应依法审判,不得回避死刑。

高院更一审认为,生命无价,恣意杀害他人的暴徒,却不准公权力剥夺他们生命,逻辑上有失平衡。(GettyImages)

而公民权利公约第6条第1项明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依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书第3段,要求国家为“防止和惩罚剥夺生命的犯罪行为”,应“采取措施”之义务,严加约束与限制剥夺人民生命之情事,并没排除国家机关非“任意或无理”剥夺人民生命,亦即非完全废死。

法官认为翁仁贤的父母恩天高地厚,兄弟一同成长,宛如手足,子侄辈,与自己孩子无异,属关系密切的亲族。但他却杀害6人,包括父母、侄子、侄媳妇与看护,泯灭天良,视人命如草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高院曾嘱托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系沈胜昂教授鉴定,认翁仁贤“难以司法教化”、“再社会化之进行仍属不易”。加上翁的大姊、二姊、二嫂、三哥、四哥、侄子、侄女证言,和他历来的供述,足认他无法修补与家人的关系,凡事钻牛角尖,无法开导,要改变翁杀人的动机“难如登天”,再教化、再社会化可能性极低。

法官认为翁仁贤的父母恩天高地厚,兄弟一同成长,宛如手足,子侄辈,与自己孩子无异,属关系密切的亲族。但他却杀害6人。(GettyImages)

另外,翁没有重大精神疾病,也不曾看病就诊,桃园疗养院鉴定,排除有Psychosis(精神疾病) 的可能性。

法院量刑也需考量被告犯后态度,但翁历来供述不知悔改,法官难以宽宥,而他自己又表示“我没有提起上诉,所以我并没有上诉理由。”对于原本判处死刑判决,坦然接受,本件量处死刑符合社会通念、罪刑相当法则。

合议庭认为,翁仁贤恶性重大、罪无可逭,显已非死刑以外的其他矫正刑所能教化,如果判无期徒刑不足以还被害人公道,权衡公平正义理念,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治安必要,判翁仁贤死刑。

【本文获“联合新闻网”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