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与未成年少女性交30次 分手后将猥亵片分享给200网友遭判监

撰文: 联合新闻网
出版:更新:

台湾王姓男子与未满16岁少女发生30次性关系,分手后,将少女传给他裸胸等猥亵影片和照片,用LINE转传到233人的群组,少女母亲提告,王被起诉;台北地院依30条妨害性自主罪判王有期徒刑3年,再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条例判王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可上诉。

起诉书指出,2015年5月,王透过互联网交友软体认识被害少女,2人成为情侣,2015年8月到2016年6月间,王在新北市新店区家中、淡水区租屋处与少女发生性关系30次,交往期间,少女还应王的要求,自拍裸露胸部等猥亵影片传给王观赏。

检察官指控,王与少女分手后,心有不甘,2017年6月用暱称“小美”的帐号,将少女以前传给他的5段猥亵影片、1张猥亵照片、少女的手机号码、少女LINE的帐号等资料,转传到有233名聊天好友的情色联谊“中出社团”群组给232人观看,借以报复。

法院审理时,王承认与少女交往、承认将少女的猥亵影片与照片传到群组,但辩称不知少女的年纪。(联合新闻网提供)

法院审理时,王承认与少女交往、承认将少女的猥亵影片与照片传到群组,但辩称不知少女的年纪,也否认与少女发生性关系。

少女告诉法官,王知道她的生日,2015年还帮她庆生,但会要求她对外讲自己已经成年,少女说,与王发生关系后,王都去药房买事后丸;少女母亲作证说,女儿与王交往时,都很晚回家,女儿常担心避孕药吃多了以后不能怀孕,由于母、女供证无重大瑕疵,被法官采认。

判决书指出,王与未满16岁少女性交,虽未违反她的意愿,但发生关系后采取对少女身心受创甚大的方式避孕,严重戕害少女身心发展;王犯后只承认散布猥亵影片,对妨害性自主罪不认罪,难以认定他有悔悟之心,依法判决。

【本文获“联合新闻网”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