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台中驾车撞伤途人 台妇以无法进行“鱼水之欢”索精神赔偿

撰文: 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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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众胡姓男子两年前赴台自由行,向轰动国际有限公车租车,驾车撞伤女骑士何妇,致何妇骨盆骨折等伤害,事后胡返回北京,被害人以骨盆受伤害,无法进行“鱼水之欢”等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台中地院判决胡男及轰动国际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68万余元(约港币43万);至于刑事部分,中检于案发后对胡男发布通缉。

何妇指控,49岁胡男2016年7月13日开着向轰动国际有限公司承租的自用小货车,沿台中市五权路由西往东行驶,行经五权路与太平路交岔路口时,未注意车前状况,直接猛力撞击她,致她人车倒地。她经紧急服务送医院救治,经诊治受有左侧骨盆骨折、头部外伤、左胸挫伤、多处擦挫伤、骨盆左耻骨骨折合并腹腔内血肿,合计住院18日,并须使用辅具,不宜搬重物及粗重工作,出院后专人看护两个月及休养4个月。

何妇指出,胡驾驶车辆是向轰动公司所承租,而胡居住中国内地,虽持有中国内地汽车驾驶执照,然向轰动公司承租肇事车辆时,未持有于台湾境内得驾驶的汽车驾照,轰动公司明知胡无合法汽车驾照,仍故意将肇事车辆出租予胡,应负连带赔偿。何妇请求损害赔偿,要求胡男、及轰动公司连带给付医疗费、看护费、劳动能力减损,并以骨盆受伤,无法进行“鱼水之欢”请求给付精神慰抚金。

被害人以骨盆受伤害,无法进行“鱼水之欢”等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台中地院判决胡男及轰动国际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68万余元。(联合新闻网提供)

法官查出,胡男驾驶自用小客货车,行至设有行车管制号志交岔路口,右转弯未提前进入慢车道,迳由外侧快车道骤然右转,致撞伤何妇,应负过失责任。

本案何妇虽称轰动公司将车辆租赁与胡使用,为轰动公司否认,轰动公司辩称与胡间为使用借贷关系。经查何妇并无从说明轰动公司与胡间就该肇事车辆为租赁关系,法官认轰动公司称使用借贷为真。然轰动公司所提胡驾驶执照照片,记载有效期限为2026年8月2日,而依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输署网页资料记载驾驶执照有效期限为10年。可知胡驾驶执照之核发日期为2016年8月即本件车祸发生之后。足认胡于车祸发生时,未领有驾驶执照。

法官认定,轰动公司将车辆交与胡使用,未就善尽查证义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保护他人法律之规定,认为有过失,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胡及轰动公司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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