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县市长赴陆交流 陆委会:需经联审会许可 不得签涉公权力协议

撰文: 杨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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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九合一”选举后,新当选的蓝营县市长纷纷表态要赴大陆交流招商,对此台湾陆委会今(22日)晚回应表示,县市长赴大陆交流,应依法向内政部提出申请,并经联审会许可后,始可赴陆。陆委会并提醒,地方政府应慎防大陆方面相关政治操作。

高雄市长当选人韩国瑜最近忙著组小内阁,他表示,等相关工作稳定下来,就会赴陆招商。(中央社)

据联合新闻报道,台湾陆委会发表四点回应:

第一,两岸关系发展及政策方向是“中央职权”,举凡两岸交流合作涉及公权力事项,应由两岸官方沟通处理,才能有效保障双方民众权益福祉。

第二,政府支持对等尊严、符合规范的两岸交流,也认为两岸城市交流应“少一点政治,多一点经济”,也不断呼吁陆方,不应设置任何“政治前提”与干扰,才能有助于两岸互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并“提醒”台湾地方政府,应慎防大陆相关政治操作。

第三,直辖市长、县(市)长赴中国大陆交流,应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向内政部提出申请,并经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及“陆委会”组成之审查会审查许可,始得进入中国大陆。

第四,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各级地方政府非经“陆委会”授权,不得与陆方签署涉及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之协议。

另外,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卅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两岸地方政府签署交流合作文书,应经各该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