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通过“政治档案条例草案” 将清查白色恐怖时期政治档案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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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院会今日(17日)通过“政治档案条例”草案,规定完成立法后,政府应于6个月内,完成清查白色恐怖时期政治档案,而政党也有义务清查,经促转会认定的“档案”,需移交档案局管理。

赖清德在院会表示,落实“转型正义”是总统蔡英文的重要政策,核心任务之一在于开放政治档案,以还原历史真相,并促进社会和解。(中央社)

据了解,“促进转型正义条例”去年12月27日于台湾公布施行,其中明订政党、附随组织或党营机构持有政治档案者,应通报促转会,经促转会审定者,移归为国家档案。

台湾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政治档案条例草案”,行政院副发言人丁允恭转述,赖清德在院会表示,落实“转型正义”是总统蔡英文的重要政策,核心任务之一在于开放政治档案,以还原历史真相,并促进社会和解。这项草案是促转条例的配套法律,对未来推动政治档案开放应用,相当重要。后续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完成立法后6个月内完成清查

国发会副主委曾旭正表示,草案定义的“政治档案”,是指由政府机关、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所保管,从1945年8月15日到92年11月6日止,与二二八事件、动员戡乱、戒严体制相关的档案、纪录或文件。

曾旭正表示,草案规定,条例完成立法、施行日起6个月内,政府应完成清查政治档案,经国发会档案管理局审查定为政治档案者,指定期限内移交档案局管理;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所持档案,经促转会认定为政治档案者,也应移转档案局。

草案也明订政治档案解密程序,政治档案于保密期限届满或达成解密条件时,自动解除机密。对保密超过30年的政治档案,除非原移转机关说明有保密的法规依据外,都视为解除机密。草案同时规定,在政治档案中,所载公务员、证人、检举人及消息来源之姓名、化名、代号及职称,应提供阅览、抄录或复制,以落实转型正义,还原历史真相。